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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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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治与社会》2004,(5):44-44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以期加强对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2.
《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于2004年3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它是近年来我国第一个系统规定法官和律师在职务内和职务外活动中相互关系的文件。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出席会议并讲话。肖扬指出,法官职业与律师职业,同属于法律职业。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是一种职业的相互关系。这种关系只能在法庭上才体现,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才存在。在法…  相似文献   

3.
《天津律师》2004,(1):51-51
为了加强对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4.
《中国律师》2014,(5):88-89
近日,马鞍山市司法局与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出台《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廉洁的若干意见》。旨在强化法官和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优化司法环境,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据了解,该《规定》分别对法官与律师在交往中不得存在的行为进行了限定。  相似文献   

5.
法律     
律师有权监督法官 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最高院、司法部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欢迎律师和社会各界对法官  相似文献   

6.
近来.随着一些地方法官和律师涉嫌贿赂案件的曝光.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引起广泛关注。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此后.各地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各具特色的类似规定亦纷纷出台。综观这些规定.最鲜明的特征就在于试图给律师和法官设置一道“隔离带”.旨在防止律师与法官问的“勾兑”.避免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7.
2001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设立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这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间的流动创造了必要的平台;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从维护司法公正的角度,规定了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的具体措施;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关于提倡从律师中选任法官的讲话,为法官与律师间的职业流动指明了方向。为此,笔者拟就律师与法官职业异同、职业流动方向、存在的障碍以及解决途径等方面提出己见,以求教于同行。  相似文献   

8.
为了加强对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第二条 法官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不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利用各种关系、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审判进行的干涉或者施加的影响。  相似文献   

9.
2004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是迄今为止第一份直接针对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作出的规范性文件。现就《规定》的意义及其理解、适用问题作概要的阐述。 一、制定、颁布《规定》的意义 (一)《规定》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制定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深入推进,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司法公正的期望越来越高,对各种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也愈发深恶痛绝。应当说,绝大多  相似文献   

10.
法官和律师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和职业法律人,虽身份和职责存在一定差异,但双方都在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理应是相互独立、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关系。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建立法官和律师的良性互动职业关系,曾与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对法官和律师的关系进行规范。  相似文献   

11.
王工 《中国律师》2004,(9):50-50
捧读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南昌中院”)《关于尊重律师依法执业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规定》(简称《规定》),作为一名耄耋律师,除了衷心铭谢,请允许结合同年3月19日法发(2004)9号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院”)、司法部《关于规定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在“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两个巧合十七条中所闻所感,“百无禁忌”,概抒胸臆。首先不容不为我国司法和律师事业焚香庆幸。“维护司法公正”,丝毫不用怀疑,乃是法院天职、法官使命。否则,世界各国无不设置那么多庄严肃穆的法院和令人崇敬的法官…  相似文献   

12.
为了加强对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第二条 法官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不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利用各种关系、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审判进行的干涉或者施加的影响。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  相似文献   

13.
为了加强对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第二条法官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不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利用各种关系、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审判进行的干涉或者施加的影响。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  相似文献   

14.
《中国律师》2003,(5):89-89
山东省枣庄市法官协会“筹备组”、枣庄市律师协会于2003年3月16日召开“规范法官与律师业内外关系研讨会”。会间40名律师、法官代表共同签署《关于恪遵职业操守共促司法公正的联合宣言》。此举在我国司法界尚属首次,对规范律师职业纪律,加强诚信建设很有意义。  相似文献   

15.
赵燕 《天津律师》2005,(1):45-47
一,有必要从律师中遴选法官吗?近年来,不少学者主张从资深律师中遴选法官,对此,我国法院系统也作出了相当积极的回应。2004年6月3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召开的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电视电话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的话掷地有声:“我们不能干涉个人的职业选择.但我们可以通过制度,逐步实现法官职业与律师职业的不断合理化。  相似文献   

16.
江涛 《中国律师》2004,(7):91-91
为进一步转变审判作风,更好地发挥律师在诉讼中的积极作用,共同维护司法公正,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在广泛征求法官和律师意见的基础上,就法官尊重律师依法执业作出了《关于尊重律师依法执业,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规定》。《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为律师阅卷、会见法官、提交诉讼材料、证据交换、开庭等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和便利条件;法官在庭审中或与律师会见时,应当态度诚恳,举止得体,用语文明。为便利于律师合理安排时间参加诉讼,规定要求法官在安排审判事务时应当先于当事人告知律师,对于律师有正当理由不能在确定的开庭日期到庭…  相似文献   

17.
谢如程  周如郁 《法制与社会》2010,(36):131-131,185
律师与法官相互关系过于亲密可能危及司法公正,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不少此类司法腐败案件。产生这一问题有多方面原因:法官手中的自由裁量权缺乏更为有效的保障机制、少数法官职业道德水平欠佳以及当前调整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有关规定不尽科学。对此问题,可以通过优化法官司法保障、完善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相关规则等途径,构建法官、律师之间"只服从法律、理性地疏远"这一理想关系模式。  相似文献   

18.
司法公正是全社会的共同期待,维护司法公正是法律人神圣的责任。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官和律师因为近年个别腐败案件的发生,他们之间的职业关系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也成为“两会”中人大代表审议最主持人: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向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做的工作报告中,把“严格规范法官和律师的关系”作为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比去年提出的“隔离带”更加明确。你们认为,法官和律师之间应当是一种什么关系?用“隔离带”能隔得开吗?汪利民:在现代法制社会中,法官和律师同属法律职业,同受法律教育,同操法律语言,同循法律思维,…  相似文献   

19.
新法速递2011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法官任职回避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旨在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  相似文献   

20.
新闻背景 2004年3月23日,云南省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分别判处律师吴某和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路某、赵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和5年。法院查明,吴某在受委托担任一起故意伤害案的辩护人时,为了办案“成功”,扩大知名度,以“疏通、协调关系”为由分4次从当事人及其亲属处收取现款7万元,将其中的21 500元送给路某。另外,路某与赵某在审理其他的案件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非法收受他人钱财10万元人民币。 2003年初以来,武汉中院包括2名副院长、3名副庭长、5名处级审判员在内的13名法官因涉嫌受贿,先后受到法律追究。这些案件的所有行贿人都是律师。而据《检察日报》报道,从2002年至2003年初,广东省某市检察机关一共查办了23名涉嫌向法官行贿的律师,涉及18家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吴伟,在2001-2003担任审判员期间,连续8次收受当事人及其律师贿赂,总计人民币5.7万元。2004年6月18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赃款。 律师和法官之间这些“触目惊心”的交易,让高层震惊,也使社会公众“伤心”。 200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和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分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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