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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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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9年12月21日下午6时,人们正沉浸在澳门回归的喜庆之中。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第7审判法庭。正在开庭审理的两件存单纠纷案件当庭宣判:“本院认为:徐寨经管站(含徐寨基金会)所持有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开户单’在样式及记载事项上虽有别于枣阳市建行正式储蓄开户单,但其对款项的交存、来源及对凭证的取得提供了合理的陈述,且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枣阳市建行虽否认双方之间真实存款关系的存在,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徐寨经管站与枣阳市建行之间的存款关系有效成立。枣阳市建行应对其工作人员出具的存款凭证所记载的款项承担…  相似文献   

2.
余子新  甘玲 《法学杂志》2004,25(3):36-38
合同第三人与仲裁第三人分别是合同法学界和仲裁法学界颇存争议的问题。仲裁第三人与合同第三人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两者既非同一主体,也不存在一一对应的主体关系。仲裁第三人是指执行以仲裁协议为条件的实体权利义务条款的非协议签字人。它不可避免地要向合同第三人延伸,又不可能延伸到合同第三人所能达到的广度。  相似文献   

3.
仲裁协议第三人刍议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余子新  王红艳 《河北法学》2004,22(10):157-160
其他国家关于仲裁第三人的立法多把进入仲裁后的第三人认定为当事人,我国仲裁法学界大多数学者则将其称为仲裁程序进行中的第三人,两种倾向均有偏颇。通过重新界定仲裁协议第三人这一主体的概念消除我国仲裁法学界因主体定位错误造成的目标主体与论据主体的冲突,揭示仲裁第三人制度的本质涵义,并定位仲裁协议第三人进入仲裁后的主体角色。  相似文献   

4.
连晓坚 《法制与社会》2010,(17):298-298
仲裁程序中是否应像民事诉讼程序一样有第三人,是一直争议不止的问题。本文直视仲裁第三人制度设立存在的困难,对其效益性及可行性进行分析,依意思自治的原则,作出肯定性结论。  相似文献   

5.
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之无效合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伟  王佳云 《法制与社会》2010,(21):93-94,100
《合同法》第52条第2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效力与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有着天然的区别,其合同的性质并非一律当然无效、绝对无效。首先对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无效合同的请求确认权必须是利害关系人得以请求的权利,并非任何人都得以主张之。其次,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的主张应当依诉讼时效加以限制,从而促进权利的有效快速行使,同时也是对市场交易环境安全稳定的考虑。再次,对于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的合同,法律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并不必然需要规定一律无效,有效的补正亦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6.
也谈仲裁第三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仲裁第三人指与正在进行的仲裁案件的当事人间不存在仲裁协议,但与仲裁标的存在利益牵连的人。目前关于应否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存在肯定和否定两种意见。从既有的仲裁理念和纠纷解决的制度架构来看,仲裁第三人所涉及的问题可以在既存状态下获得圆满解决,没有必要设立所谓的仲裁第三人制度。  相似文献   

7.
本可兑付22万元,银行却以失效为南给8000元打发;存款26年利息不够交管理费,反欠银行钱……类似事件最近在多地银行频繁上演。人们不禁要问,当前的金融改革之下,一些银行能否改一改“霸气思维”?  相似文献   

8.
9.
基于仲裁协议扩张理论的不断完善以及迅捷解决纠纷、缓解司法压力的需求和支持仲裁政策的考虑,许多国家都在立法和判例中直接或间接承认了仲裁第三人的合法地位。我国也应该积极顺应这一发展趋势,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仲裁第三人制度。  相似文献   

10.
李军 《政法论丛》2013,(6):37-43
目前部分仲裁较发达的国家和国际仲裁机构已经试行了仲裁第三人程序.而我国对于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立场当前正处在徘徊中,部分仲裁机构曾进行过实践,但是现在又放弃了改革.司法实践中曾意图构建该制度,但是迄今尚未完成.而我国的《合同法》、《民法通则》、《公司法》、《保险法》等法律中已有仲裁协议扩展的立法和理论基础,因此,可以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的仲裁第三人制度.  相似文献   

11.
仲裁和诉讼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诉讼是通过具有公权力的国家司法机关来解决纠纷,而仲裁是通过民间组织仲裁机构所进行的一种私力救济方式。仲裁制度所具有的民间性、自愿性和高效性等特点使其受到越来越多纠纷当事人的亲睐。为了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应该在仲裁机制中引入第三人制度,从而使纠纷当事人的权益获得更加及时高效的救济。  相似文献   

12.
仲裁第三人制度已成为法学理论界研究的热点、难点,我国学者在研究仲裁第三人制度时,往往只注重理论上的分析和论证,而对于仲裁第三人在实践运作中所存在的种种困难看作是仲裁第三人制度不应该存在的重要理由。所以,本文认为有必要深入研究仲裁第三人制度在实务中的运作问题,将仲裁第三人制度理论置于仲裁实践中进行检验,将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  相似文献   

13.
谁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希文  周斌 《中国律师》2002,(10):45-47
国际立法概况所谓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使第三人直接取得对于当事人一方之债权”的合同。约定向第三人为给付的人,称为约定人,英美法上称为承诺人;接受此种约定的人为受约人,英美法上称为受承诺人;第三人亦称为受益人。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其合同立法或判例中都以不同的形式对这一制度或多或少地予以了确认。在英美法系国家,早期普通法的发展形成了一些十分僵化概念,这些概念不可能容纳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因此在英美法系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确立,是对这些原则进行突破的一个过程。在这方面,被公认为更能体…  相似文献   

14.
行政协议有着不同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特殊性,行政协议第三人原告资格问题无法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隐匿而消解。现有原告资格认定标准多基于具体行政行为背景展开,亦未考虑到我国行政协议诉讼制度供给不足的现实。基于合同相对性并依据《合同法》之规定,行政协议第三人诉请合同履行权益时原告资格需回归行政相对人标准,诉请固有权益时则依然遵循利害关系标准。利害关系标准下,行政协议前置或之中的单方行政行为以及与协议相对人的基础纠纷构成第三人与行政协议之间利害关系的截断。理论上,第三人与行政协议整体有直接利害关系之时方具备起诉行政协议的原告资格,但实践中,法官对此应有释明的义务。  相似文献   

15.
仲裁第三人的法理基础与规则制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萧凯  罗骁 《法学评论》2006,24(5):71-79
仲裁第三人是仲裁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对其进行学理分析并制定相应规则颇为值得研究。仲裁第三人与诉讼第三人以及“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论”既有联系,又存在区别。在界定仲裁第三人概念时,除考虑第三人与仲裁案件在实体法上的牵连关系外,亦应结合仲裁的特点,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纳入考量范围,以弥补“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论”之不足。合同相对性原理的例外规则、仲裁制度的价值取向、“意思自治的历史发展趋势以及仲裁的制度特点均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提供了法理基础。在现行的仲裁法框架下,通过直接立法模式完全可以纳入仲裁第三人。  相似文献   

16.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任 《法律科学》2007,25(5):145-154
建立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是完善我国合同法的迫切需要.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当事人是否可以像在两人合同中一样协议变更或解除第三人利益合同.在没有第三人同意的情况下,当事人行使变更权和解除权虽不应当完全否认,但是必须受到限制.具体标准取决于建立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宗旨和该合同的特征.作为一般法规范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制度将与我国现行合同法律法规共存,形成完整的体系.并在实践中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予以适用.  相似文献   

17.
案情简介1998年11月16日,原告成都市旅游局与被告中国银行成都武侯支行签订了一份《存款协议》,协议主要约定:l、存款金额人民币400万元,存款期一年,存款利息4.77%;2、甲方(即原告)按乙方(即被告)要求将款项划入乙方指定的009账户;3、存款到期后,甲方凭本存款协议和存款凭证,乙方保证一次性支付上述存款本金,利息每年支付一次;4、本存款协议甲方不得用作抵押之用。中行武侯支行存款科和市旅游局在协议上分别加盖了公章。同日,根据存款协议约定,中行武侯支行存款科向市旅游局出具了一份中国银行特种…  相似文献   

18.
论仲裁中的第三人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具有高度的契约性和自治性,这就决定了仲裁在很大程度上排斥第三人。但由于仲裁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交叉性、重叠性,使得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又具有相互牵连的特点。因此,订立仲裁协议的原始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牵涉到其他人的情况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仲裁活动中客观上存在着第三人问题。本文将对仲裁协议和仲裁程序对第三人的效力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9.
【裁判摘要】 对于股东主张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公司予以认可.但公司其他股东对此持有异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对各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人民法院对该债权债务关系不予认定。  相似文献   

20.
随着仲裁制度的发展和实践的需要,一些学者提出在仲裁中纳入第三人制度从而解决仲裁程序中牵涉到第三人的事实问题。笔者认为要引进一项制度首先必须考察这项制度所依赖的土壤和发挥作用的环境,所以笔者从第三人制度的起源——诉讼第三人来加以对比分析,从而得出仲裁中不宜纳入第三人制度的结论。受到WTO争端解决机制第三方制度的启发,笔者认为在仲裁中可以借鉴它来创设具有自身特色的第三方制度。除了用这种方式来解决实际中存在“仲裁第三人”情况的难题,笔者认为还可以从仲裁自有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方面来应对这一问题,而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展就是一条值得重视的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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