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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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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损伤程度鉴定中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实际工作中常有伤害案件发生,在处理这些案件时,主要工作之一就是进行损伤程度鉴定。损伤程度鉴定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具体情况很复杂,这就要求法医工作者在鉴定时不能简单地采用与《标准》对号入座的方式进行,要具体情况分析,具体对待,综合鉴定。一、损伤程度与医疗条件损伤包括原发性损伤和继发性损伤两部分,其转归和最终结局如何与医疗条件有很大的关系,一般来讲医疗条件包括两方面的因素:()医院的级别及设备。(2)医师的职称、医疗水平及操作技能,通常情况下损伤的转归和结局与前述两个因素成正比,也就是说,医院的级别高…  相似文献   

2.
本文主要讨论重伤和轻伤程度的鉴定时机以及与鉴定时机有关的问题。鉴定人体损伤的轻、重程度,只能以损伤当时原发性病变为主要依据,才能据以准确界定损伤程度,从而确定实施伤害的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的轻、重程度。至于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损伤引起的后遗症以及损伤后的最终结局,则不能作为鉴定损伤程度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的主要依据,只能作为对实施伤害的行为人的量刑及其应负赔偿责任的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以下简称两院两部)颁布的于199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重作鉴…  相似文献   

3.
损伤程度鉴定与伤残等级评定是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的重要内容.损伤程度的鉴定应以损伤当时的伤情为依据,结合损伤后果或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伤残等级的评定时机应以临床一般医疗原则所承认的治疗终结为准,其评价的是经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仍遗留的后遗症.损伤后果或结局既与损伤当时伤情的严重程度密切相关,也与临床医疗措施的干预不可分割.由此可见,损伤程度与伤残等级的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意见很可能受到医疗干预因素的影响,在鉴定实践中必须加以考虑.  相似文献   

4.
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结论是伤害案件中的重要证据,其鉴定结论的正确与否,往往涉及到行为人罪与非罪,或罪轻罪重问题,一旦鉴定失误就会造成错案,为了把好伤害案中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质量关,法医鉴定人在鉴定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5.
Chen JX 《法医学杂志》2007,23(1):39-41
在法医学鉴定中,当暴力所致的原发损害与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的继发损害并存时,应区别“不可避免的”继发损害和“可以避免的”继发损害,并将原发损害与“不可避免的”继发损害一起,作为损伤程度鉴定的依据,而不能将“可以避免的”继发损害也作为损伤程度鉴定的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七十二条规定了外伤后腹部积血的鉴定原则,如何应用该条款评定损伤程度,需对原发损害与继发损害加以区别,同时,有必要对这一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  相似文献   

6.
损伤鉴定中医源性因素5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医尸体和活体检验鉴定中经常遇到由于医院的诊断错误、治疗不积极、治疗方法错误或医院的医疗条件和医疗水平不高等医源性因素的影响,使受害者出现不应出现的损伤加重或发生并发症或留有后遗症的现象。作为法医鉴定人应认真地具体分析其原因和因果关系,正确分析和论述...  相似文献   

7.
损伤鉴定时间是指在法医临床实践对某一损伤的程度进行评价的最佳时间点。是以临床医学对损伤的自然转归及临床治愈所需时程的认识为基础,结合法医临床检案经验与统计分析而形成的,关于某类损伤形成较为固定的形态所需时间的经验性判断。一、鉴定时间认识与实践的矛盾《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3条第3款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3条均规定在评价损伤程度时不仅要考虑损伤的原发性病变,还要考虑与损伤有直接关系的井发症及损伤弓愧的后遗症,“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此规定被认为是损伤鉴定时间的法律依据。在此姑且不论应如何从逻辑…  相似文献   

8.
正司法鉴定中的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性病变及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而损伤最后的结局除了与加害行为、方式、个体差异等有关外,还与其他介入因素有关,其中重要的一个就是医疗因素。所谓的医源性损伤,广义上是指就医全过程中所导致的损伤。狭义的医源性损伤即医疗性损伤,仅仅指诊断和治疗过程中所导致的损伤。对于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中所考虑的是指狭义的医源性损伤。本  相似文献   

9.
在肢体损伤程度鉴定中,经常会涉及瘢痕长度的问题。由于受伤当时条件的限制,往往不能在第一时间准确测量出创口的长度。在实际检案中,根据瘢痕长度鉴定损伤程度,若瘢痕的长度处于临界值时就很可能引起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本文通过一起实际案例,分析了出现争议的常见原因,以及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注意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10.
马艳平 《法律适用》2012,(4):116-117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实践中确定伤害后果的方式是人体损伤鉴定,具体可分为损伤程度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损伤程度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伤害的程度是否达到刑事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从而确定是否构成犯罪。目前故意伤害案件人体损伤鉴定存在以下典型问题。一、伤害程度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的分离广义的人体损伤鉴定包括伤害程度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多年以来,  相似文献   

11.
乔森旺 《法医学杂志》2001,17(3):160-160,163
直肠因其特殊的解剖位置,决定了不易受到来自四周暴力的损伤,所以外伤性直肠穿孔在临床医学中较为少见 [1]。在临床法医学鉴定中,故意伤害引起的直肠穿孔就更为少见,且鉴定标准简略,难以操作。   外伤性直肠穿孔可见于高坠、车祸、直肠内异物刺伤、医源性损伤 [2]等,偶见于故意伤害案。故意伤害所致的直肠穿孔常要求作法医学鉴定及评定伤情。因此类伤情评定有其复杂性 ,故不能简单机械地以“穿孔”作为评定伤情的唯一依据。而要根据有无危及生命的并发症、合并伤,是否经粪便改道手术治疗等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该类损伤评定时…  相似文献   

12.
在人身伤害案件中,参与度鉴定是量化分析致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程度的基本方法,是确定致害行为人法律责任的关键。目前我国的参与度鉴定还存在着诸如应用不够广泛、重新鉴定比例过高、参与度认定比例过高、缺乏统一鉴定标准等问题。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明确参与度鉴定是法医类鉴定内容之一,制定统一的参与度鉴定标准,规范参与度鉴定的程序。在实际鉴定过程中,应注意参与度鉴定不能简单地以损伤伤情为依据,应制定独立的参与度鉴定标准;在标准制定时,应从实际出发,条款规定宜粗不宜细;鉴定机构和相关各方均应循序渐进地推动参与度鉴定工作。  相似文献   

13.
在法医临床学鉴定中对病历价值的评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法医临床学鉴定中对病历价值的评估刘敏,吴家驭成都华西医科大学法医学系(610041)在伤害案件的法医学鉴定中,伤者的损伤多数已经痊愈。为确定损伤程度,法医常常需参阅临床医生书写的病历记录以确定受伤当时的情况。虽然法医与临床医生都同样研究机体组织损伤...  相似文献   

14.
在审判实践中,涉及刑事、民事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不断增多。法医鉴定在案件审理中的重要地位已匆庸置疑,审判人员对法医鉴定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越来越细。从笔者本地区赔偿案件鉴定情况看,近几年除要求对伤者进行伤情程度鉴定外,还要求对伤残程度、医疗时限、医疗费用等进行鉴定。实践中,法医技术人员与审判人员在对上述问题的认识还不尽一致,有些问题上认识差距较大,确需不断探讨、研究,逐步统一认识,以使案件得以合理公正地解决。一、伤残程度鉴定的标准适用问题涉及刑事的人身伤害案件,就其伤情程度鉴定,两院两部已于1990年分别…  相似文献   

15.
在法医学鉴定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个伤者身上同时有多处损伤或者多种损伤,这时的鉴定就不能仅采取简单相加的办法,而应根据各有关标准规定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采用累积法进行鉴定。1在损伤程度鉴定中的应用由于各处损伤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程度不同,因此,我国的有关人体损伤鉴定标准对各部位创伤制定了不同的标准。例如头部、面部、颈部、躯干和肢体的软组织创伤就制定了不同的标准,同样长度的创伤,在不同的部位就可能构成不同等级的损伤。而在实践中又常常见到有的受伤者身上不同部位有多处损伤,有的甚至是不同性质的损伤(指钝器…  相似文献   

16.
临床医生着重于损伤的诊断、治疗和康复,而法医侧重于确定损伤对机体功能和伤者心理影响的程度。法医鉴定时应运用科学的思维方法,在全面分析病历资料的基础上,结合法医活体检验结果,进行综合评定。  相似文献   

17.
在法医学鉴定中,由于椎间盘突出的形成原因比较复杂,对其外伤性的确认容易发生争议,因此,对其损伤程度进行法医学鉴定成为了难点。本文收集了近年来椎间盘突出的伤害案例68例,就法医学鉴定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浅谈己见。  相似文献   

18.
当人身伤害发生或病残发生后,权利主体诉求义务主体赔偿损失,在处理时必须认定损伤程度、伤残等级、劳动力是否丧失、人身保险金的给付比例等,这时,往往需要作法医活体鉴定以提供依据。一般来说,法医活体鉴定,主要涉及损伤程度鉴定和伤残程度鉴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主要是为涉及伤害的各类刑事案件提供轻微伤、轻伤、重伤鉴定依据。伤残程度的鉴定主要包括伤残等级、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社会活动能力的鉴定,即依照有关法规标准对伤残程度等级级别的划分,对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生活自理能力、社会生活能力丧失程度进行评定。伤…  相似文献   

19.
条件致命伤法医鉴定4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机械性损伤后死亡的案件中,有的属条件致命。本文报道4例其死亡并非是原发性损伤的必然结果熏即依据发案当地、当时就医的医疗单位的设备条件、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只要及时抢救,正确治疗,均可免于死亡熏其死因构成应包括加害人所致的原发性损伤和因医疗过失所致的损害。由于有的案例的法医学鉴定对原发损伤、医疗中的失误与死亡关系未作充分论述,致审判机关对案件的定性及对加害人量刑不当,而将死亡这一结局的法律责任全部归于加害人。1案例案例1:男,28岁,在同他人殴斗中,左窝被刺伤,急送医院。门诊检查:血压16.3/…  相似文献   

20.
耳廓突出外露易受创伤,在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中较为常见,在评定伤者的损伤程度时,因断离的耳廓手术再植成功与否或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加重耳廓的损伤而产生争议,本文结合3个典型案例,讨论耳廓创伤的损伤程度的评定。案例1胡某,因捕鱼的事被人拳击左耳部,致左耳廓挫伤,耳甲腔血肿,由于治疗不当,采取切开引流,以致发生化脓性感染,软骨坏死,造成耳廓畸形,法医鉴定时仍以原发性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并在鉴定结论中注明伤者最终造成耳廓畸形是由于医疗不当。案例2桂某,被人用石块砸伤左耳廓,致左耳廓挫裂创,耳廓下部软骨骨折,并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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