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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振兴 《知识产权》1995,5(4):14-15
中国建立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的时机与条件已成熟。这是因为,(一)中国商标法律保护制度已基本确立;(二)作为假冒侵权活动焦点的驰名商标亟需立法保护;(三)保护驰名商标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下称《巴黎公约》)确立的一项必须履行的国际义务;(四)中国在有关立法和商标管理实务中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法律保护的尝试已经取得了初步经验。而现在急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构架中国的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  相似文献   

2.
驰名商标包括注册商标和未注册驰名商标两种情况,对未注册驰名商标进行司法保护不仅是履行《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的国际法上的义务要求,而且也是世界各国商标立法和司法保护实践普遍一致的做法。我国在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将未注册商标纳入《商标  相似文献   

3.
对驰名商标应予以特殊法律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 所谓驰名商标,是指为国内或国外消费者普遍知晓的、标示名优产品的商标。我国的商标法制建设,同其他法制建设一样,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为标志,有了巨大的进步。但是,我国商标法尚不完善,对驰名商标还没有特殊保护的法律条文,以至于我国自己的驰名商标,在国内和国际上难以得到珍视和保护。在国内市场,许多驰名商标及所标示的名优产品不断被假冒。据资料统计,  相似文献   

4.
保护驰名商标已是现代世界中越来越不可回避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迫切性主要源于世界范围内假冒驰名商标的存在及其令人不安的蔓延趋势,各种恶劣的假冒行为给世界驰名商标造成严重的损害。一、驰名商标的认定和效力范围驰名商标的定义是一大难题,尽管它已得到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近百个成员国的承认。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仅仅是在保护]同题上作了原则性规定,没有明确定义其内涵,驰名商标由此而别名种种,诸如“著名商标”、“重大声望的商标”、“享有盛誉的商标”、“声名远播的商标”、“世界性商标”等等、各国学说和判…  相似文献   

5.
一驰名商标是在一定市场范围内享有较高声誉的、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与普通的商标相比,驰名商标往往代表着更高的质量或服务,包含了商标所有人更多的投入和商誉,也更经常地受到其他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假冒仿靠。对于这种企业的宝贵无形财产,世界各主要国家均提供特殊的、优于普通商标的法律保护。我国2001年《商标法》明确了与现有国际规则相一致的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即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不得注册或使用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不得注册或使用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事实上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是比较全面的,除了《商标法》明确禁止以"复制、摹仿或者翻译"等方式注册或使用驰名商  相似文献   

6.
党的十四大确定我国将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的繁荣必将导致商标竞争比以往更加激烈,也必将涌现出大量的驰名商标。而且我国作为一个文明古国早有不少驰名古今中外的商标。如:“同仁堂”、“五粮液”等。近年来,随着经济改革的深人发展,也创立了不少新的驰名国内外的商标,如:“四通”。“健力宝”等。此外,我国消费者协会评选出一批驰名商标,如:“琴岛海尔”。这些商标亟需法律的特别保护。而另一方面,实践中假冒商标行为屡禁不止,而假冒主要是那些信誉好和声望高的商标。为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加强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另外,我国作为巴黎公约成员国,负有保护驰名商标的国际义务。我国即将加入《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大量的外国商品进入国内市场必定伴随着大量的商标同时进入,其结果必然会产生更多的商标纠纷。我国的行政司法机关既要保护国内的驰名商标,也要保护其他国家的驰名商标。这就需要法律的明文规定。而我国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无此方面的规定,笔者  相似文献   

7.
驰名商标与普通商标不同,它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四个方面特殊保护:一、一般商标注册后才能受到《商标法》保护,但是,一旦被商标主管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即使不注册也受《商标法》保护。二、对一般商标的保护,只是要求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不得出现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驰名商标,即使是其他类别的商品商标,也不能与之相同或近似,如"同仁堂"商标已被我国商标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他人不能在药品上使用这个商标,就是  相似文献   

8.
驰名商标与普通商标不同,它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四个方面的特殊保护: 一、一般商标注册后才能受到《商标法》保护,但是,一旦被商标主管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即使不注册也受《商标法》保护。二、对一般商标的保护,只是要求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不  相似文献   

9.
鲁佳 《法制与社会》2010,(19):93-94
驰名商标本身所具有的巨大商业价值使其成为假冒、仿冒的侵害对象,建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十分必要的。根据《Trips协议》和《巴黎公约》的规定,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未注册的商标上,将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确立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本文指出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认定标准、保护范围及措施等问题进行探讨,对于完善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0.
驰名商标淡化及其对策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驰名商标淡化及其对策●房芳在美国、欧共体成员国、日本等国的商标法中,有对一种特殊的商标侵权——商标淡化行为的规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对该行为亦有所提及,《欧共体商标条例》、GATT1994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更是明确...  相似文献   

11.
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新发展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始于1985年加入《保护知识产权的巴黎公约》之时,但是,当时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没有关于驰名商标的明文规定。为了履行国际条约的义务,商标局依据《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按国际公约对驰名商标进行“个案保护”。为了保护驰名商标,提高全社会的商标意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8月制定、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简称56号令)。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我国加入WTO,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同时,为了适应大环境的需要,56号令的修订工作已经提上了日程。近日,笔者采访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法律专家董葆霖先生,和他共同探讨了56号令修订的有关情况。  相似文献   

12.
论驰名商标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1925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下称《巴黎公约》)修订时增加了有关保护驰名商标的内容以来,世界各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越来越重视。特别是驰名商标的认定作为保护驰名商标的现实基础和逻辑起点,更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1996年8月14日,我国国家工商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从而以行政规章的形式结束了我国对驰名商标无法律明文规定的局面。由于我国早已参加了《巴黎公约》,我国也是亚太经合组织成员,而亚太经合组织已决定2000年全面执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称Trips),所以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暂行规定》也积极参照了《巴黎公约》和Trips的内容,力求与两公约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同时,由于我国特  相似文献   

13.
在WTO法境下看驰名商标保护的八大误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1995年3月我国首次正式提出保护驰名商标的原则以来,法律界对于驰名商标的争议与探讨不断,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也逐渐增多。随着中国的入世及新修改的商标法的出台,加之商标法中涉及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条文并不足够明确与详尽,而相关案件却将更多并更为复杂,因此对驰名商标问题的探讨还将在更大范围内继续。对照商标法与TRIPS协议中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这些关于驰名商标的众多学说与观点在以下两方面存在误区: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误区之一:有人主张依据巴黎公约第6条之2“当某一商标已经为本公约受益人所有,且已被…  相似文献   

14.
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中山大学法律系李正华一“驰名商标”(FAMOUSTRADEMARK)又称为周知商标,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作为专有名词,已逐渐得到举世的公认。尽管至今对驰名商标仍未形成一...  相似文献   

15.
驰名商标又称为“Well-Known mark”或者“Well-Known trademark”,最早由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提出.自1925年《巴黎公约》(海牙文本)确立了驰名商标法律制度以来,驰名商标法律制度渐渐成为商标法中的重要制度,而驰名商标的认定更是重中之重.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并没有关于驰名商标的有关法律法规,直到1996年8月,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布《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才有依可循.并且在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中,将驰名商标的相关事项写入其中,再次彰显了驰名商标保护的重要性.本文立足于我国的法律法规,从现行的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的有关规定出发,通过分析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认定方式以及认定主体来介绍和阐述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  相似文献   

16.
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是《商标法》规定的重要制度之一,也是《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重点之一。本文结合驰名商标的保护历程、我国目前对驰名商标的异化情况,来探讨新《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修改问题,并提出了在日后的实践中会出现的一些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17.
论驰名商标认定权的归属问题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杨军  申淑琴 《知识产权》1999,9(4):16-20
驰名商标认定权,是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为实现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而赋予各同盟国对在该国内驰名的商标给予明确承认的权利。多年来,由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权、认定范围和认定标准受国域所限,而其认定结果却又受“跨国保护”,所以在同盟国间引起的权利冲突日渐明显。这一问题引起了各国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也曾在“驰名商标问题专家委员会”会议上提出将驰名商标认定权重新归属的建议。尽管这些讨论和建议还没能形成一个可供实施的完整方案,但对驰名商标认定权的重新归属却是促…  相似文献   

18.
(二)我国商标法与TRIPs存在的主要差距及建议 我国的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自1983年3月实施以来已经有十余年了,实践证明这一法律与我国国情基本上是相适应的,它促进了我国的改革开放,推动了经济建设的发展。特别是经过1993年修改后的商标法,从整体上已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但是与TRIPs等国际公约相比,仍然存在差距,主要有: 1.缺少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具体、明确规定 TRIPs第16条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将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扩大到服务商标,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有条件地扩展到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相似文献   

19.
戴蓉 《法制与社会》2010,(29):105-106
驰名商标以其广为知晓和享有较高的声誉著称,它源于经济活动中企业使用自主商标,不断增加商标附加值,提高商标知名度。随着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颁布实施,驰名商标正在成为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的利器。然而,因我国《商标法》固守传统的混淆保护理论,使驰名商标在现实应用中未得到充分保护,商标抢注、商标淡化等行为频频发生。为此,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一方面应当突破混淆保护理论的束缚,建立以反淡化理论为核心的驰名商标法制体系;另一方面应当运用企业商标战略,主动应对来自全球市场对驰名商标的挑战。  相似文献   

20.
一、保护范围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有相对保护主义和绝对保护主义两种模式。《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采取相对保护主义,禁止他人在与驰名商标所有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TRIPS协议对驰名商标采取绝对保护主义,禁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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