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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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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骆群 《行政与法》2010,(6):63-65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之危害行为既可以是作为形式又可以是不作为形式,当排污主体不具有排污权或虽具有排污权但没有能力处理废物达到排污标准的情形时,排污这种危害行为是作为的形式,当具有排污权并有能力处理废物达到标准而超标排污时,则危害行为表现为不作为的形式。建议对《刑法》第338条进行增设危险犯、条文表述以及刑罚设置等进行修改,增设第2款,对有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之外的废物所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规制,并增设不处理垃圾罪,以加强相关机构和人员的环保责任。  相似文献   

2.
环境污染案件因果关系的推定陈义志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都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规定,确切地表明了两罪均为结果犯,既存在环境污染的事实,又出现规定中...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338条由"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即"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规定调整了污染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降低了入罪的门槛,尤其是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相似文献   

4.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构成要件研究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现行刑法实施以来,有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犯罪的构成要件的争议一直未断,例如"明知故犯"、共同过失、环境污染行为与危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单位作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体存在的问题、刑法是否应当设立该罪的危险犯以及相关的刑事政策等.厘清这些问题对惩治和预防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刑法理论与实践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环境犯罪包括污染环境的犯罪和破坏环境的犯罪,而污染环境的犯罪有三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目前,随着我国环境污染事件的频发以及对自然环境和人们生活造成的严重损害,污染环境犯罪中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立法缺陷已引起理论界的普遍关注,通过修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罪状,  相似文献   

6.
随着现代化的进程,环境污染犯罪频繁发生并且不断翻新。环境污染已经严重危害我们的生存环境,成为人类的公敌。保护环境,遏制严惩环境犯罪是地球人的呼声,各国政府和法学界达成了用作为法律底线的刑法来调整环境犯罪的共识并都赋予了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也在第338条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而该罪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很大争议,主要集中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犯罪构成上,因此影响该罪在实践中的认定和定罪量刑。为此,我们有必要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构成要件予以正确的理解和把握。  相似文献   

7.
重大飞行事故罪几个问题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131条规定:“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规定了重大飞行事故罪,从而为处理该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细加探究,却有许多模糊不清的问题。  一、“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是否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从法条的规定来看,将发生重大飞行事故与造成严重后果并行规定,说明二者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从刑法理论来看,观点不一。有的认为二者都是犯罪构成的…  相似文献   

8.
试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理论界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看法不一。而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对于认定此罪与彼罪意义重大 ,并直接影响量刑的轻重。  相似文献   

9.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认定问题探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1997年刑法新设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以来,围绕该罪的主观认定问题,学界存在不同的主张,有的主张只能是故意的,有的主张故意和过失的,还有大多数学者所主张的只能是过失的。本文指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究竟应该怎么去认定,立足于我国现行刑法规范,结合相关刑法理论,该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相似文献   

10.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立法修改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应对惩治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发挥重要作用。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在犯罪对象、污染排放物范围以及成立犯罪的标准上有诸多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修改,总体上降低了犯罪门槛,对保护环境具有重大的意义,但该罪的法定刑仍存有较大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1.
孔繁明为获取经济利益,伙同他人私自提炼氧化铜和处理化学废液,并将污染性极强的废铜蚀记得液和三氯化铝废液直接排入厂区附近,造成厂区周围土壤和地下水的严重污染。2003年6月16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孔繁明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刘强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据悉,这类案件在大连尚属首例,在全国也十分罕见。  相似文献   

12.
2010年8月23日全国人大提请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现行《刑法》第338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出了重大修改,删除了向土地、水体、大气、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增加了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其他有害物质。这较修改前的规定有很大的突破,是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  相似文献   

13.
作为1997年刑法增设的一个罪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有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值得探讨.其主观构成要件、侵犯的客体,等等,多年来学界争议颇多.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有利于正确掌握该罪的犯罪特点,准确适用刑法.刑法第338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结果犯,以行为造成法定严重后果为行为构成犯罪之必要条件,不利于打击所有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为促进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建议对该条予以修改和完善,增加危险犯条款.  相似文献   

14.
环境污染罪是取代重大污染事故罪的新罪名。从《刑法》修正案的确定,到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都对本罪进行了诠释。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犯罪主体范围不确定、罪过形态不明确、因果关系认定难等问题,影响和制约环境污染罪威慑力及法律适用效果。对此,意对环境污染罪的构成及适用进行梳理,以更好的理解立法本意,增强法律适用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5.
《商务与法律》2006,(5):41-41
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1月15日颁布了《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刑法中针对走私刑事案件“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界定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走私直径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枚以上,或者走私具有巨大杀伤力的非常规炮弹一枚以上的,为“情节特别严重”。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的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五枚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构成“情节严重”。  相似文献   

16.
我国于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本文首先从犯罪的主观上讨论是否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然后提出了目前立法上对该罪的缺陷所在,最后,鉴于本罪主观要件的复杂性和环境污染的巨大危害性,建议应完善立法,对污染环境的刑事责任给予具体的规定,并细化罪名。  相似文献   

17.
林琳 《政府法制》2009,(19):47-47
近日,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对盐城市“2-20”特大水污染事件嫌犯、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胡文标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时合并其他罪行,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1年。这是我国首次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判处污染环境者刑罚,此前,类似案件均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二者的明显区别在于,投毒罪的法定刑期更长.甚至可判死刑。  相似文献   

18.
<正>根据刑法第338条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须为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对于“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相关法律法规都明确了具体类别或可参照的标准,范围相对明确。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对于“有害物质”的认定也予以说明。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主要是有毒物质中“含重金属的污染物”的认定。最高法、  相似文献   

19.
吴献萍 《河北法学》2011,29(11):75-81
盐城水污染一案,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而适用投放危险物质罪实属无奈之举,但适用投放危险物质罪仍存在着诸多问题,案件的判决折射出我国水污染犯罪刑法适用的诸多困境,而修改和完善刑法第338条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20.
修订后的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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