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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台湾地区现行"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法修正草案"规定,委托行使公权力行为产生国家赔偿责任时,应以委托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然而,受托行使公权力之私人团体或个人,对所行使之内容为公权力已有客观认识,应本着与委托人为同一注意义务。从"行政程序法"、"诉愿法"和"行政诉讼法"更可推断出受托者在行使公权力之范围内应当负公法上之责任,不能因不具有公法人格而免除其公法上法律责任之立法意图。现行"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法修正草案"规定的合理性及妥适性,仍有深究之余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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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权遭受公权力的不法侵害后,人民法院能否依法及时受理赔偿请求,既是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国家赔偿请求权的首要环节,也是启动国家赔偿程序的前提条件,更是在每一个国家赔偿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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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刑事案件与国家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新的宪法修正案写入人权概念,标志着我国步入注重人权保护的法治新时期。我国《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10年来,在制约公权力依法行使、对受公权力侵害的公民合法权益予以救济、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缺陷,难以适应我国法治建设快速发展的形势和人权保护制度建设的需要。本文仅就存疑不起诉刑事案件的国家赔偿问题作一简要剖析,昭示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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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位导致了国家赔偿制度的不完善,公民人格尊严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新修订国家赔偿法贯彻落实宪法保护人权的精神,明确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写入其中,这对于规范公权力的行使和彻底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设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新修订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优越性两个方面对此予以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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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3,(3)
一、日本《国家赔偿法》的主要内容日本国家赔偿责任于1947年10月27日(昭和二十二年)一二五号法律予以规定。日本由国家承担的责任有两点:一点是行使公权力公务员加害之损害赔偿责任;另一类是基于公共营造物设置管理瑕疵之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规定国家的求偿权。具体内容是:行使国家或公共团体公权力之公务员,就其执行职务,因故意或过失不法加害于他人者,国家或公共团体对此应负赔偿责任。以上情形,公务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国家或公共团体对该公务员有求偿权。因道路、河川或其他公共营造物之设置或管理有瑕疵,致使他人受损害时,国家或公共团体,对此应负赔偿责任。上述情形,如就损害之原因,别有应负责之人时,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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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家赔偿法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改变了旧国家赔偿法无监督机关的局面,但新国家赔偿法仍未能全面确定检察机关时国家赔偿进行监督的地位,对检察机关如何行使监督权规定仍笼统、单薄。本文即对新国家赔偿规定的不足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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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行政效率及缓解国家财政困境,现代行政尤其是在给付行政中,公私协作已成常态。以社会福利领域为例,日本法院在上世纪以公权力的行使为判断要素,多否认公私协作中的国家赔偿责任。2007年1月25日,日本最高院以权限的本质归属为判断要素进而判决认定国家的赔偿责任。该判决引发理论界有关国家角色转变的深入探讨,对我国公私协作国家责任体制建构更具有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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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收征用制度是公权力合法限制私权利的一种形式。国家公权力的正当性在于公民的同意,其价值在于保护私权利和协调私权利之间的冲突。基于此种目的,公权力可以对私权利的内容和行使方式作出限制或排除,但公权力对私权利的限制和排除必须限制在一定限度内,对这种限度需要以法律的形式从目的、形式、程序、功能、手段和权利保障等六个维度进行规制,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征收征用权行使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