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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拾”到一辆昌河牌汽车,本可以通过车牌号码迅速找到失主,然而他们却将此车低价卖给本所一民警,后此人将车子改色再次倒卖。失主发现后,经历了6年痛苦的讨车过程。其间,此案历经两级法院多次审理,却越审越复杂,失主讨回的不是车,而是“一把辛酸泪”。是谁在刻意地“化简为繁”、把水搅浑?人大又如何依法监督,正本清源?请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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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警方抓获了一个让人啼笑皆非的“个性扒手”:偷了钱包后,他总是将证件等重要物品寄还给失主,自称是“知识分子”,要“文明作案”。去年11月,家住重庆市江津区的孟先生意外地收到一封邮件,里面有自己半个月前失窃的身份证、驾驶证和重要票据,寄件人未留下任何个人信息。类似的事情已经发生多起,引起不少市民的猜测和好奇。今年2月19日上午,重庆九龙坡区西彭派出所民警抓获了一个名叫周军的窃贼,发现他就是那个寄回失主证件的“好心人”。办案民警介绍,今年44岁的周军曾当过代课老师,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十多年前,他因故意伤害被判刑5年。出狱后为了养家糊口开始扒窃,先后两次入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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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平在2005年5月20日《世界新闻报》上撰文说,美国的法律文化传统有许多不同于中国之处:1.捡到钱包必须收酬金。前不久,我去了一趟美国。有一天,我在美国的一条商业街上捡了个皮夹。打开一看,里面大约有1000美元,还有一张IC卡。我把皮夹交到一家失物招领中心。大约过了一周,一个美国小伙子敲开了我的门,说他是那个皮夹的失主,从失物招领中心的网站上知道了自己失物的下落,特地来拜访我。他一再向我表示感谢,接着便拿出100美元要给我。我再三推辞。可他却很着急地说,“请你无论如何也要帮帮我,收下这100美元。”说着他拿出一张电脑打印好的单子说:“您收了酬金,在上面签了名,我才能从失物招领中心取走我丢失的东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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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以为在自己的商店内安装了防盗设备就可以“高枕无忧”,不曾料到还是被窃贼偷走了价值10多万元的贵重物品。在警方破获此案并追回部分物品的情况下,失主商店老板将安装防盗设备的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但该公司却认为自己无责,应向窃贼主张赔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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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学电脑专业的,作案后,他给失主留下一个网址,让失主与他网上谈判。利用这个网址,他做起了网上销赃的美梦。每次作案,他都自认为一切天衣无缝,但在警方的铁网围攻下,这位“非常窃贼”最终不得不认罪服法。 那么,这个高楼窃贼是怎样作的案?警方又是如何与非常窃贼斗智斗勇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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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姚某于2008年11月1日10时许,陪同其同事白某到中国民生银行北京西单支行取款机处查询白的民生银行信用卡的一笔钱是否到账。查询后,白某发现钱未到账。于是就将卡放进钱包里离开自动取款机。此时姚某提出要帮白某再查一下。白某没细想便将钱包给了姚某(白某之前曾告诉姚某该卡密码)。姚某查完发现钱仍没有到账,就把钱包还给了白某,并顺手将白某的民生银行卡装在自己身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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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最近,我在下班途中拾到一只皮包,内有2万元现金、一部手机等财物,由于没有等到失主我便拿了回家。第二天我在当地晚报上看到一则“寻物启事”,所称失物与我所拾物品相符,还声称“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付酬金2000元”。我立即与失主陶某联系上,将拾得物如数交还。当我要求他支付所许诺的酬金时,谁知他变卦了,说他的许诺并非其真实意愿。请问,我可否通过诉讼来讨得这笔酬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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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高可判无期徒刑的“盗窃罪”,到最多判5年的“侵占罪”;先是检方不起诉,再是失主“绝不追究”。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司贤利,向本刊讲述他为深圳机场“拾金”女清洁工梁丽做辩护的始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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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刘某在公共汽车上盗得乘客郑某皮夹一个,内装现金200元,另有5000元未到期存折及失主郑某的身份证一个,正当刘某下车时,失主郑某发现皮夹被盗,立即将刘某擒住,刘某被迫将皮夹拿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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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今年第5期登载的《捡拾他人办公桌下的存折并提款的行为如何定性》的案例,之所以出现争议,笔者认为是因为对案件中“存折”应如何认定以及对张某在他人办公室抬得存折之行为是否具“秘密性”的界定发生歧义所致。支撑本案第一种观点即不当得利的依据是,案中“存折”应为遗失物而非遗忘物。遗失物是指失主丢失的财物,一般而言,离开失主的时间较长,失主多不能记住丢于何处,拾得者不知也很难找到失主。本案中,郑某(存折所有人)在行为人张某捡拾存折的“当天下午”就问其是否见到她丢失的存折,存折离开失主的时间并不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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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11年12月,犯罪嫌疑人肖某、陈某共谋将他人的机动车车牌盗走后藏匿,并将写有肖某手机号码的纸条贴在车的挡风玻璃上,在失主按其留下的联系方式联系到二犯罪嫌疑人后,二犯罪嫌疑人让失主将一定数额的现金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二犯罪嫌疑人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