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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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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限期治理制度是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中规定的一项基本的“末端控制”制度,在很多环境污染控制单行法和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该制度在治理与控制环境污染中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时至今日已经异化成为了超标排污的“护身符”,这是因为限期治理制度本身存在着多种缺陷。我们可以分析该制度在决定权规定上的混乱、制度适用程序上的漏洞以及保障该制度实现的法律责任上的软弱等缺陷,来检视限期治理制度在当下控制与治理污染中的绩效,进而反思其是否有存在的必要。  相似文献   

2.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对限期治理制度的修订有很大的进步,但草案对于限期治理的适用条件、限期治理决定权主体以及限期治理基本要求等内容的有意回避,使这种修改没有改变目前我国环境污染防治单行法律混乱之局面。因此,有必要在草案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规定限期治理的适用条件,明确环保部门拥有限期治理决定权,对限期治理期限、要求和配套措施加以确定。同时,为确保修订后《环境保护法》中的规范能够适用到各类环境污染防治之中,立法上要特别确立修订内容的特别效力。  相似文献   

3.
风险社会向行政法提出了社会风险规制创新的时代要求。我国的《行政强制法》为行政机关规制社会风险创设了多项制度,并为行政机关提供了多种选择。代履行制度体系的科学分类为行政机关有效规制社会风险提供了制度条件,但由于社会风险本身的边界不可能泾渭分明,这就决定了行政机关在实施代履行制度时依赖更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法律解释。  相似文献   

4.
《行政强制法》第51条明确了代履行费用由当事人负担的一般原则,但同时容许了例外。例外规定的基础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之拖车不得收费以及《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19条对防治森林病虫害的政策关照。以是否收取代履行费用为标准,代履行可以类型化为收费的代履行与免费的代履行。然而,两种例外情形中,前者并不正当,后者并不存在。类型的构建应以事物本质为基础,特征的取舍应与类型的整体图像貌合,且不能与事物本质神离。收费是代履行的本质特征,舍弃收费特征,与通过将当事人的作为义务转化为金钱给付义务而威慑当事人自行履行的代履行本质悖离。免费的代履行是对代履行本质的一种误解。  相似文献   

5.
代履行是一种重要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在实践中被广泛使用。然而,《行政强制法》对代履行费用规定过于概括,在基准、确定机制与征收路径等方面都存在进一步讨论的空间,以达到发挥代履行的制度优势,并防止第三人借代履行牟取暴利或者与行政机关合谋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后果。  相似文献   

6.
代履行是一种比较广泛使用的间接强制执行方法,但目前在理论界与实践中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只有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履行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代履行,在紧急情况下的行政机关代为履行则属于直接强制执行。从公私合作的背景来看,第三人与行政机关之间是民事合同关系。代履行的实质是公与私之间的优势互补,充分发挥了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业在社会治理中各自的优势。  相似文献   

7.
代履行是一种比较广泛使用的间接强制执行方法,但目前在理论界与实践中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只有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履行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代履行,在紧急情况下的行政机关代为履行则属于直接强制执行。从公私合作的背景来看,第三人与行政机关之间是民事合同关系。代履行的实质是公与私之间的优势互补,充分发挥了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业在社会治理中各自的优势。  相似文献   

8.
环境污染事件的频繁发生,给人类的生存环境造成前所未有的冲击,同时也对社会发展带来了诸多不稳定的因素.面对数年来的环境难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出现给环境污染和社会发展带来一线生机.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难题,除了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体系外,还应考虑投保意识,以及该保险的承保范围和保险性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作为一种非...  相似文献   

9.
代履行作为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首次以正式的法律概念被提出和确认,但这并不表示我国关于代履行的行政法理论和制度已经成熟。本文以《行政强制法》为基点,结合域外同类法律制度和理论,以代履行的基本概念、基础理论、程序设计、费用缴纳与法律救济等内容为重点,进行系统性探讨,试图推进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和理论的成熟。  相似文献   

10.
代履行制度本质上属于直接强制执行方式;将它称为“代执行”更符合它的本质特征.代履行人属于行政助手,他没有自己独立的意志,他必须按照行政机关的指示来完成行政任务.代履行制度应该是一个整体性的公法关系,因此行政机关与代履行人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公法关系,而不是民事委托代理关系.在公私协力背景下,代履行制度是私人协助行政机关完成行政任务在秩序行政领域的一个表现;随着越来越多的私人主体开始承担履行行政任务,行政法发生了变革.  相似文献   

11.
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随之引发的环境损害赔偿事件也越来越多。然而由于机制、制度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在中国却未受欢迎。即便如此,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以任意性责任保险无法比拟的优点,能最大限度地分散企业风险,有利于受害者得到有效的救济和赔偿;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社会。环境污染强制保险制度是最有效的保障措施,能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分散于<民法通则>、环境基本法与单行法之中.此外,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也与之密切相关.相对于发达国家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其不足之处很明显,了解了我国现有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不足,就可以针对这些问题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健全和完善.完善的主要途径有:删除环境污染侵权以"违法性"为前提之规定、适当拓宽损害赔偿的范围、明确举证责任倒置与因果关系推定规则、细化排除侵害的构成与方式、采取责任保险与损害补偿基金制度、授予受害人的咨询权和责任鉴定请求权、完善行政调解与仲裁制度.  相似文献   

13.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根本原则之一,而刑讯逼供在我国是一个在司法中久禁不止,且甚为普遍的现象.刑讯逼供罪具有独特的多重当事人结构,与宪政视野的罪刑法定原则相契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设置源于宪政意义上的限制权力、保障人权的考虑.  相似文献   

14.
随着环境污染犯罪的日益繁多和复杂,我国环境污染犯罪刑事责任制度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环境污染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的价值取向是遏制环境污染犯罪,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社会,保护生态自然环境和保护公民环境权。  相似文献   

15.
面对纷繁复杂的、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以及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现状,本文认为,应通过建立和完善我国环境污染犯罪刑事责任制度,实现对司法资源的有效整合和配置,达到使污染环境犯罪分子、不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环境保护部门和司法机关等,都受到该制度所形成的有机网络规制的目的。  相似文献   

16.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大规模迅速发展,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环境侵权现象及其救济将成为今后我国的一大社会问题.而环境污染造成的环境侵权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类型,是国内尚未展开深入、系统研究的领域,有关立法也很不完善.因此,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探讨和研究有效解决环境污染损害纠纷的解决途径和完善机制,既是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也对环境法制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7.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问题凸显,各地污染环境犯罪的案例层出不穷、数量大幅攀升.现行立法虽有进步,但其处罚的基本形态为实害犯、行为犯.这样的立法设置对于惩治污染环境犯罪的司法实践来说存在滞后性.为了更好地遏制并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应当在污染环境犯罪中增设危险犯.  相似文献   

18.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8月31日修正后,举证时限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完善,使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逾期证据从“严格失权”过渡到了“灵活失权”,然而细节方面的规定仍存在不足。文章指出,对民事举证时限的延期应做出具体规定,设定逾期证据的采纳标准,同时要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19.
介绍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沿革、理论基础以及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实施,旨在为我国更好地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20.
以往的犯罪构成论体系研究,是一种脱离犯罪构成论体系与其他重要法学范畴的关系而进行的"孤立性"研究。与罪刑法定、刑事违法性及刑诉法的关系应该构成犯罪构成论体系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照应其与罪刑法定、刑事违法性和刑诉法的关系将使得犯罪构成论体系研究也是一种"关系式"研究,而这将丰满犯罪构成论体系,并有助于对中国大陆传统的犯罪构成论体系作出"中肯"评价和"冷静"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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