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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拆迁仅是征收过程中所产生的附带问题,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而征收则是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我国的征收决定、房屋拆除所引起的物权变动关系在立法上还需借鉴与完善,应该通过立法确定公益性征收拆迁的要件、程序和补偿标;隹以及政府的责任。  相似文献   

2.
物权法第28条规定:由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引发的物权变动,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这里的法律文书在类别上是形成性的。在现行法上,符合这个要求的法律文书主要有: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分割共有物的法律文书、撤销有关物权变动合同的法律文书、撤销诈害债权行为的法律文书以及撤销特定情形下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变动物权的决定所制作的法律文书和依照情势变更规则解除有关物权变动的合同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就履行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物权变动的合同、确认该合同无效或该合同的解除作出的法律文书都不是形成性的。  相似文献   

3.
对现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立法未能将房屋买卖与房屋租赁两类不动产的性质作明确区分,将登记备案亦规定为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文章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入手,分析了不动产租赁权的债权性质以及登记系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提出房屋租赁合同并不会产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果,因而登记备案亦不会对合同的效力发生任何影响,旨在修正与完善现行法律中的相关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4.
民事主体之间以变动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物权为目的的合同一经生效,物权即产生效力。合同生效后,在一些情况下,并不意味着物权当然发生变动效力,还需进行公示,登记或交付后,物权才得以变动。  相似文献   

5.
我国物权变动模式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债权意思主义为例外。各国法律均规定法律文书可直接导致物权变动而不以登记或交付为生效要件。民事执行法律文书中,决定仅适用于暂缓执行,因不涉及实体权利,故不生物权直接变动效力。而执行裁定则具此功效。分而言之,于金钱请求权情形,若以金钱、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为执行标的,径行导致物权变动;以动产为执行标的,自标的物交付于债权人方生物权变动效果。于非金钱请求权情形,因不涉及拍卖、变卖等变价执行行为,故此类执行裁定及其执行方法难以径行导致物权变动。以物抵债和执行回转裁定亦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  相似文献   

6.
物权变动的基础关系,即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的成立,必须按照该行为成立的自身要件予以判断,而不能以物权的变动是否成就为标准判断;物权的变动必须以动产的交付或不动产的登记为必要条件。这是物权公示原则所要求的,而不能认为基础关系或原因关系的成立生效,就必然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物权法之区分原则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7.
物权登记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性手段,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下,由于其直接关涉物权的变动与归属因而具有司法性,而我国的物权登记却具有强行政性特质,这一点与物权登记的原本属性不符,应当对之予以改进。  相似文献   

8.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约定财产制是独创式约定财产制而非选择式约定财产制。婚姻家庭的团体性特征决定了夫妻之间关于财产制的规定或约定不宜由物权法过度调整,其财产权的变动不应适用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不论是基于法定夫妻财产制还是基于夫妻财产制契约而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均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夫妻利用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内部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涉及夫妻财产制契约本身应否公示的问题,不能将夫妻财产制契约本身的公示对抗与基于该契约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的公示对抗问题混为一谈。  相似文献   

9.
准物权转让,是准物权自其主体处移转到受让人之手的过程,在不承认物权行为制度及理论的法制下,它属于事实行为,同时也是一种结果,即准物权归属于受让人的现象。而准物权转让合同则为引起准物权转让的一种法律行为,并且属于债权行为。准物权转让,在德国和中国台湾的法律上实行无因原则,而在中国大陆的法律上多为有因的。需要登记的准物权转让,需要准物权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和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毋需登记的准物权转让,只需要准物权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但在转让人无处分权时,转让合同无效或者效力待定。  相似文献   

10.
遗嘱人因遗赠物毁损、灭失、被征收或丧失占有而对他人取得赔偿金请求权、保险金请求权、补偿金请求权等权利时,法律推定遗嘱人有以该权利而为遗赠之意思。遗嘱人倘因遗赠物与他人之物附合、混合或加工而取得添附物之所有权或共有权时,推定以其所取得之权利为遗赠。遗赠物上附有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遗嘱人因遗赠物毁损、灭失等所取得的赔偿金请求权、保险金请求权等权利上同时存在担保物权物上代位与遗赠物上代位时,担保物权物上代位优先于遗赠物上代位。  相似文献   

11.
我国现行法律对民用资源征用主体的规定不一致,在学术上也存在不同理解。需要正确区分征用主体与征用权主体;明确主体行使的征用权具有军事权和行政权的二元属性;肯定军队在特殊情况下具有一定的民用资源征用权。  相似文献   

12.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了我国后期征地改革方向,即逐步缩小征地范围,以渐进的方式确立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利益地位。本文在回顾我国征地制度发展历程,分析《决定》对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影响的基础上,从基层工作实践出发,初步探讨了此项制度改革在实践中可能面临的困难与问题,并提出建议措施。  相似文献   

13.
征收、征用与私有财产权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加强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必须严格规范征收征用制度。这要求清楚地界定征收征用的涵义和客体,限定征收征用目的为公共利益,扩大补偿对象和受偿主体范围,给予及时补偿,将征收征用程序具体化,并明确相应的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14.
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人直接基于合同享有的权利为债权。预售合同登记与否不影响购买人享有债权,但对购买人权利效力的强弱有影响。现行司法解释在一定情况下赋予购买人权利以物权效力保护,但在权利定位、对抵押秩序的影响和与物权法定关系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大陆法系民法承认物权与债权区分的局限性,以预告登记制度保护不动产物权受让人。我国应借鉴预告登记制度,更新认识并改造预售合同登记制度,完善购买人权利保护。  相似文献   

15.
信托受益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受益权自信托生效之日或文件的规定而生效。实践中,“生效之日”还应区分具体情况根据有关规定来确定。对受益权的放弃,即便在信托行为中有关于禁止放弃受益权的规定,这一规定也属无效,信托受益人自始至终都享有该权利。信托受益权原则上可依法自由转让和继承,但是要注意受信托文件中限制性规定及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6.
民用资源征用客体研究的核心主要是解决两个问题,即"征谁的"和"征什么",前者明确征用范围,后者明确征用种类。民用资源征用客体的范围应排除军事机关的资源,国家机关的资源应区分征用情况对待,外国企业和外国人的资源属于资源征用范围。民用资源征用种类建议在立法上可以表述为五大类,个人劳务属于其中一类。此外,立法中应完善预期物资的征用和免除民用资源征用的种类。  相似文献   

17.
城市化进程中农地征用的三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城市化进程中的征地工作在“征地依据”、“农地产权”、“农民利益”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现行征地情况可能会产生“工农剪刀差”后农民的第二次不平等,应尽快完善土地征用制度、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建立土地流转机制,从而推进农村城市化的发展。  相似文献   

18.
让与担保制度的法律构成,有所有权构成说、担保权构成说与介于两者之间的折衷说。从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出发,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分为形式上的权利与实质上的权利。在对外效力上,形式上的权利只要有充分的公示,第三人就可主张优于实质上的权利,而在对内效力上,形式上的权利则不得对抗实质上的权利。  相似文献   

19.
自然资源的专属性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现今的物权立法采取自然资源由国家和集体组织分别所有的形式,这种立法方式在实践中造成了自然资源权利滥用及权利冲突等现象的发生。自然资源的整体性、社会价值性、有限性和稀缺性的特点,客观上决定了它在法律上的专属性。集体组织自身定位及性质的不确定、事实上的缺位等特点,在主观上也要求废除自然资源的集体所有建立国家专属所有。  相似文献   

20.
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历来被视为重大宪法问题。我国现行宪法的第四个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实施征收、征用制度必须注意解决好几个问题 :厘清征收和征用的区别 ;如何界定征收、征用目的的公益性 ;进一步明确征收、征用的范围以及如何贯彻、落实好依法补偿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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