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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3月25日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指出:“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职权运行机制。”《纲要》对刑事审判制度提出了新要求:规范法官自由载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研究制定Ⅸ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切实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法官的能动作用是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因素。本文以此为出发点,提出在强化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建立我国法官自由栽量权的运行机制和约束机制,同时确立法官客观公正的形象与独立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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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作为现在法治国家的标志之一,它有其自身的特定含义和发展历程。此原则全球化蔓延不是偶然,其时各国对立法技术、立法程序公正、司法解释的发达程度及司法环境等有一定的要求。中国于1997年引入罪刑法定,这在当时的技术层面及司法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下,必然会导致一定的冲突,这些冲突包括立法和司法等各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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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视野下的非法经营罪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非法经营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经济犯罪之一 ,由于其中“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存在 ,非法经营罪有成为新的“口袋罪”的危险。非法经营罪的本质在于经营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法律法规事先确定的市场管理秩序 ,而且该秩序会随着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有所变化 ;现行的刑事立法已经表现出对非法经营行为的关注 ,但亦步亦趋大可不必 ,完全可以以空白罪状之不变应万变 ;对“其他非法经营行为”的范围 ,应正确理解“国家规定” ,并对此进行适当的限制 ,才能够有效地限制其扩张 ,彻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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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的保障是当今人类构筑国家共同体结构,制定法律,选择经济、政治、文化方向的出发点和基石。在这种趋势下刑法也随之有了巨大的转变,刑法的功能从原来的国家本位出发打击犯罪不断的向以社会本位为基础的保护人权倾斜,其中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的罪刑法定在其中发挥了很大作用。具体来看罪刑法定原则怎样引导刑法在保护人权道路上走得更好呢,这就是本文的由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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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与人权保障机制的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罪刑法定原则是人权保障价值偏一的选择,是商品经济及国家与社会二元化发展的结果,它的贯彻实施需要一系列人权制度作保证,要在人们心目中树立起罪刑法定的观念,需要极力张扬刑法人权保障的功能,建立一系列人权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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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不仅仅是刑法的基石原则,更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事实上,罪刑法定主义的最初法律渊源,不是出自刑法典,而是来自宪法性文件。将罪刑法定原则宪法化,提升至高级法的地位,有利于充分发挥这一原则保障公民基本人权、限制国家刑罚权恣意发动的基本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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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罪刑法定原则与司法消化之间相冲突的现象,要解决这一问题,刑事司法活动就应以刑法及其罪刑法定原则为依据,将罪刑法定原则与国家的刑事政策相融合,在适用刑法及罪刑法定原则中准确体现司法三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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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组织‘男男卖淫’案”的法理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李宁案”对介绍成年男男自愿性行为的处罚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法理问题。对这一行为的处罚是明显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的。在比较法的视野里,从20世纪50年代起,各国早已将这类行为除罪化;不仅如此,许多国家还以立法的形式认可同性的婚姻。从我国刑事立法史来看,从1980年代中叶开始,我国的刑法也早已将它作除罪化处理,新刑法取消流氓罪告诉我们,新刑法对这类行为没有处罚的意图。从立法学的角度来看,处罚男男自愿性行为也是不明智的。处罚成年人自愿男男性行为背后折射出来的观念值得法学界深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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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罪刑法定原则的定义为切入点,列举不同国家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从而对中国罪刑法定原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为切实改善中国面临的实际罪刑法定问题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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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罪刑法定主义的意义 所谓罪刑法定主义,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加以规定的原则。对这一原则的表述,外国学者也不尽相同。日本学者金泽文雄说:“所谓罪刑法定主义是没有以成文的法律预告在犯罪之前的规定,就没有犯罪也没有刑罚的原则”。中山研一教授说:“所谓罪刑法定主义是为了处罚某种行为,在该行为实行以前,用法律将它规定为犯罪并且应当科处的刑罚的种类与程度也必须用法律加以规定的原则。”根据上述定义,罪刑法定主义具有如下特点:1.犯罪与刑罚必须由成文的法律加以规定;2.必须在犯罪以前预先加以规定;3.没有法律规定就没有犯罪;4.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刑罚,即不论对社会有多大危险的行为,如果法律没有预先将它作为犯罪规定时,不得处以刑罚;即使根据法律作为犯罪处罚时,也不得用法律预先规定的刑罚以外的刑罚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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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学的基本原则之一,贯穿于刑法的制定、解释与适用等各个环节。本文立足于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类推解释的博弈,主要说明了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类推解释是相互影响而发展的。即罪刑法定原则的相对化促使刑法类推解释理论的进一步深化,同时,对刑法类推解释的深入研究又更有利于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既定的价值追求。然后,将这两者联系起来进行研究又将使整个刑法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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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新的解决刑事案件的方式,在中国受到了很多刑事法学研究者的青睐,针对传统的国家司法模式的弊端恢复性司法似乎为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和刑事一体化进程提供了一种新思路.然而,实践上升到制度化规范化终归需要理论的论证支撑在法律体系内部传统的犯罪观念的更新、被害人主体地位的回归、罪行法定原则从绝对到相对的转变均为恢复性司法的合理性提供依据.同时,后现代主义哲学为恢复性司法提供了统一社会学语境下的论证,为恢复性司法的成长发展铺平了道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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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的确立,是由我国的政权性质和马克思主义刑法观决定的,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方略,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人权保障的需要,是我国实践经验的总结。其确立的标准,一是为刑法所特有,但也不排除与其他部门法共同使用同一原则,二是贯穿于整部刑法中,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在刑法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在贯彻执行刑法的基本原则时,应当注意正确理解和科学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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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价值取向,但近年来,随着国外对罪刑法定原则双重理解的讨论为中国刑法学界所关注,引起了对罪刑法定原则内涵和我国刑法关于该原则的规定讨论。形式罪刑法定原则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和公开性,而实质罪刑法定原则反对死板僵硬地理解和执行法律,主张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弥补法律主义本身死板教条、落后于时代的缺陷。本文立足于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环境,对两者是否贴合刑法中的相关规定的立法意图,也更符合司法实践、社会民主化以及保障人权的要求进行了比较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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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钧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3,(19):141-155
罪刑法定作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已经得到一致的认可,但关于如何贯彻和落实这一原则的问题却一直困扰着学术界和实践部门。本文从罪刑法定的原则刚性出发,对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可逾越性进行分析,阐述了机械适用法律与坚持基本原则刚性的区别。文章认为,虽然罪刑法定的思想源自于西方,但是我国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与西方罪刑法定主义和法律虚无主义有着本质的区别,不能将两者简单地等同起来。文章指出,刑法的适用是一个“创造性”的活动,不经过解释的法律无法适用,完全排除司法机关或者法官的利益需要是不可能的,原则的刚性仅限于对背离立法目的行使刑罚权力的规制。所以,罪刑法定原则的刚性并不在于具体条文中文字的表层含义,也不在于将条文孤立起来逐字逐句的适用,而在于刑法的任务所指向目标,和通过规范的整体性所表现出来的刑法的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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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斥论”存有弊端,应当坚持“竞合论”.除刑法条文明确规定或者刑法文本表明,特别法并非是具有特别立法目的的法,特别法与普通法系属“平权条款”,适用特别法或者普通法均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就是“全部法优于一部法”,其内在根据是罪刑相均衡原则.特别法与普通法竞合,适用普通法并不意味着特别法所规定犯罪之行为类型遭到废弃,主张“罪量”条件高低交错时减轻构成的普通法不能补充适用的是“互斥论”的观点.加重构成的特别法配置刑罚偏轻,依据罪刑相均衡之全面评价原则应当适用处罚较重的普通法,其与想象竞合的“择一重罪”并不相同,混淆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大竞合论”滥用了全面评价原则.定罪层面,特别法是优先适用的法;量刑层面,被排除适用的轻的普通法的法定最低刑及其特定类型的附加刑可以通过“结合刑”的方式影响刑罚裁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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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一次将罪刑法定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明确,充分表明了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从不成熟走向了成熟。但是在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等层面面临的许多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本文从立法和实践出发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