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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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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梅林 《法制与社会》2021,(19):56-57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夫妻财产法的重要性愈发凸显.总体而言,夫妻财产法在讨论夫妻共有股权时,更加注重家庭伦理与实质公平,而商事法律则更关注保证商事交易的效率与交易安全.这种立法理念上的差异就决定了在处理夫妻共有股权单方处分行为时,应当兼顾两者.因此,对于公示股东(显名股东)单方处分夫妻共有股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  相似文献   

2.
现实生活中,他人采用伪造、盗用权利证书、身份证明或其他交易文件的手段,并以财产权利人的名义处分已登记不动产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此类案件如何认定,无论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司法实务中,均缺乏清晰合理的判定基准,以致学术探讨或司法裁判多有分歧。本论文以一起真实案例为样本,根据善意取得、无权处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相关制度,分析关注此案的众多专家学者的各种观点,提出个人见解:即本案不适用善意取得,也不适用表见代理,应在不影响交易安全的前提下,保护所有权人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3.
冒用他人名义而处分该他人不动产的行为,成立冒名处分。冒名处分应被认定为冒名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而不能被认定为被冒名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对冒名处分,应适用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而不适用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定。相对人为善意时,对该善意相对人的保护,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不能类推适用表见代理制度。现代民法普遍承认保护善意信赖和交易安全的思想和原则,我国亦不例外。除有更高的法律价值需要保护外,交易关系中善意的相对人或第三人应受保护;惟有如此,始足以维护交易安全,保障社会交易关系的安定。  相似文献   

4.
在夫妻共同生活当中,夫妻一方单方面处分共同财产行为的效力如何?他人能否依据夫妻一方的处分行为取得处分财产?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婚姻生活与财产转让交织的场合,这已经成为一个相当普遍的问题,反映在法院的审判实践当中,同样是一个不容易把握的司法难题。  相似文献   

5.
善意取得制度涉及民事立法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以及司法实践中若干重要制度的解释适用。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获得补正后确定地发生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依照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原则和有关制度处理,不发生善意取得的问题。但此规定似有不尽合理之处。就二者引起的利益关系而言,原权利人对无权处分人丧失物上请求权,仅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债法上的请求权;原权利人对受让人原则上既没有债法上请求权,也没有物上请求权。因而,二者的法律构成应加以明确化、合理化,实现它们之间在立法和司法上的协调。  相似文献   

6.
张永 《政治与法律》2015,(1):124-137
《民通意见》、《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解释三》等均涉及擅自处分共有物的问题,但是规定不一。在《买卖合同解释》生效的情况下,多数判决还坚持适用《民通意见》第89条判决基础合同无效,此种做法存在诸多负面影响。对于无权处分有必要进行类型化的分析。物权变动具有相对独立性,基于鼓励交易的要求以及体系解释的结论,在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场合,买卖合同等基础行为应依然有效。在"善意"与否的判断上要严格掌握,但相对人善意与否不影响基础合同的效力。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有明显不同,应严格限制家事代理权的适用范围。在买方不能取得共有物所有权时,其可主张违约救济。应理清现行法的相互关系,为《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的适用排除障碍。  相似文献   

7.
《现代法学》2017,(3):42-53
冒名处分不动产在无被冒名者追认而又有善意第三人保护之必要时,是一项法律漏洞,应以类推适用之方式进行填补。类推适用应在规范目的和类推目标下比较待决案件和拟类推规范下案型的构成要件,且需遵循现行法之体系。比较冒名处分不动产的类推目标与表见代理和善意取得的规范目的,以及可信赖事实,第三人善意和可归责性等要件,在我国现行法下,冒名处分不动产与不动产善意取得更为相似。在具体的类推适用上,一般伪造身份情形下应类推适用《物权法》第107条的特别善意取得;仅在利用相貌的特别冒名下才可类推适用《物权法》第106条的一般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8.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现代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民事物权制度,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保障商品流通、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目前,这一法律规则已经在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加以确立,我国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仅正式将善意取得制度写入其中,同时还承认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这是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完善和升华.本文主要围绕学界对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探讨及有关不动产善意取得的争议,结合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阐述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并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9.
李江 《中国公证》2013,(2):37-38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将其占有的他人之物让与买受人时,如果买受人取得该物是出于善意的,则买受人可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买受人返还其物。根据《物权法》第106条之规定,适用善意取得,需要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一)让与人对让与的财产无处分权;(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三)  相似文献   

10.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善意取得仅限于在动产领域适用,而以登记作为公示的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则不适用此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显得非常必要,它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不动产物权交易活动的稳定和安全。我国正式生效施行的《物权法》中的第106条对善意取得适用条件的基本规定突破了传统理论将善意取得局限于动产所有权取得的普遍看法,明确将不动产所有权纳入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从而使我国在不动产所有权取得方面有了新的突破。本文在理解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分析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探究其与不动产转让合同之间的效力关系,挖掘其深层次的价值,并就完善该制度提出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11.
《物权法》与《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共有权的取得制度上存在不一致,引起了法律适用的争议。在夫妻财产共有权的取得方面,《物权法》与《婚姻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婚姻法》对于夫妻之间财产共有权的取得有明确规定,对此则不能适用《物权法》。但是《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共有权对外效力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对此,则应依《物权法》,即未登记的夫妻财产法定共有权或未登记的夫妻财产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夫妻约定财产登记簿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第三人知道夫妻财产约定登记外,不动产登记簿具有优先性。  相似文献   

12.
康健  赵勤 《中国律师》2003,(1):33-34
笔者在执业过程中曾遇到这样一个案例:A有一方古砚,应B之请借其赏玩,由于B本身也是书法爱好者,A允许B在妥为保护古砚的情况下使用,该砚长期由B占有。在此期间,B一直将该古砚放在自己的书房,B的访客因而认为该砚台是B的,B亦未向任何人说明其与A的关系。某日,B之子告知B自己身负巨额债务。为帮其子还债,B将自己收藏的古董出卖一空,但仍未能将钱凑足。为偿债,B将A委托其保管的古砚卖给C,C对AB之间的委托并不知情。A发现此事后向C追讨未果,因此提起诉讼。本案事实清楚,双方对此亦无异议,但问题产生在适用法律方面:现…  相似文献   

13.
谈谈中国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建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的一项重要制度。作者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新的价值定位,建议在制定物权法时,应注意善意取得的制度构成,以及善意取得制度与合同法中的无权处分制度、物权法中的时效取得制度的衔接和协调。  相似文献   

14.
杨君瑞 《法制与社会》2011,(25):113-114
不动产物权里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以牺牲财产所有权静态安全为代价,来确保财产交易的动态安全制度。而在执行程序中处理不动产物权时,往往会涉及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本文以《物权法》第106条为视角,探讨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剖析并解决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在执行中所遇到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内容提要房屋连环买卖作为典型的不动产连环交易,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各交易主体基于不同诉因起诉的案件类型,由于物权立法缺失,理论界学说纷呈,实务界裁判各异。如何在司法实务中正确处理此类纠纷,一直是困扰民事审判的一大难题。本文以物权法的颁布为契机,通过物权法重点法条的立法解读,梳理物权基本理论,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在房屋连环买卖实例分析中探讨了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占有保护的相关法律疑难问题,并就未来物权法司法解释的制订提供若干建议,力图为在物权法制度框架下解决实务纠纷提供具体的裁判规则和有效的思维方法。  相似文献   

16.
刘元璋  宋钧 《律师世界》2002,(11):35-38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让与人不法将他人财产让与买受人后,若买受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取得该财产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买受人返还,而只能要求让与人赔偿损失。善意取得是近代民法物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对所有权保护(静的安全)和交易便捷(动的安全)两种价值的利益权衡之后所作出的抉择。从法律发展史上看,调整无权转让的法律关系,有两种不同的立法原则。一是罗马法的意思主义原则,认为“无论任何人不得以大于自己的权利让与他人”,“发现己物,我必须收回”,强调保护原所有人…  相似文献   

17.
谢健  杨涛 《江西律师》2002,(5):34-36
案情简介:1997年2至3月间,王某与刘某相识后,逐渐发展成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后双方商议各自离婚再结婚。1997年8月刘某与前夫离婚,同月王某出资10万元为刘某购买住宅一套,房产所有权人登记为刘某,并由刘一直居住。1998年3至4月,王某又向刘某提供现金5万元和价值3万元的空调。同年4月21日,刘某向王某出具欠条一张,上书:“假如我嫁给别人,  相似文献   

18.
马荣 《人民司法》2012,(10):100-103
抵押权系设立在所有权之外的受法律保护的其他物权之一。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抵押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对不动产抵押物权利是否真实完整的审查义务在房屋登记部门,作为债权人,在设置抵押权时其审查义务不应含括债务人在办理他项权证过程中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9.
论登记公信力的相对化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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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赵蕾 《中国审判》2013,(6):91-93
正涉及善意取得认定的案件,应当严格把握其四个要件,缺一不可。本案解决的是两个问题:第一,明确涉及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善意"和"无权处分"的内涵,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善意"是指对登记的信任,而非对代理权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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