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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王荣珍 《行政与法》2006,103(10):95-97
规划许可建筑因有合法的外衣,与相邻不动产之间的采光权纠纷具有特殊性。建筑取得规划许可不应成为加害人采光权侵害的免责事由;规划许可建筑影响相邻不动产采光超过受害人通常的忍受义务,构成采光权侵害;对采光权侵害的民事救济方法主要有物权法上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2.
海域使用许可撤回制度是情势变更导致的海域使用许可强制退出机制,情势变更是海域使用许可撤回制度存在之事实基础;公共利益是海域使用许可撤回制度存在之价值基础;公共负担平等化是海域使用许可撤回补偿制度存在之法理基础。应当在以客观事实条件为基本前提下,以公共利益影响程度为利益衡量尺度来细化海域使用许可撤回条件,以许可权利人为中心构建程序权利保障体系,以多元化补偿方式为特点构建许可权利人利益补偿机制。  相似文献   

3.
张鹏 《法商研究》2013,(1):21-28
为适应土地立体开发的需求,各国或地区陆续承认了空间使用权制度,并由此出现了新型的相邻空间利用关系,它具有综合利用、双向利用、利益失衡、事前确定等特点。现有的相邻关系制度、地役权制度是适应传统的、平面的相邻不动产利用关系而设计的,具有单一性、单向性、利益均衡、事后确定等特点,已经相对滞后。为此,先进立法例创立相邻空间利用关系约定制度,允许相邻不动产(空间)权利人事前、整体性地自行商定相互间权利义务。相邻空间利用关系约定制度本质上是围绕相邻空间利用关系而进行的一项"物权法律关系约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引入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后,我国也存在类似制度需求,应当在借鉴相关立法例的基础上进行构建。  相似文献   

4.
当前著作权法理论关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标准之争本质上是权利配置之争。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错综复杂,决定了任何一种权利配置方案都难以避免“顾此失彼”的尴尬。应当放弃权利配置导向,对“向公众提供”采取平义解释,在较为宽泛的意义上界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同时以利益平衡为导向限制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构成侵权和犯罪的范围。判断某种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或者犯罪的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经权利人许可。权利人明示许可和默示许可均可阻却侵权和犯罪的成立。默示许可的适用须基于两个前提:一是对权利人内心许可意思的推测有足够的依据,二是网络传播行为没有明显违背权利人的意愿或明显损害权利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5.
邵晋栋 《河北法学》2008,26(1):186-191
目前我国因过度妨害邻人采光而引发的采光权纠纷大量出现,但国内对采光权妨害相关理论和实务问题研究薄弱。认为不同内容的采光权要求不同的采光权妨害构成要件。存在持续的不法妨害行为,妨害行为造成权利人不能获得法律所保护的最低程度的采光需求是必要的条件。此外,也应考虑受害方不动产的合法性及妨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采光权受到侵害后,权利人可以采取排除采光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合理的救济措施。  相似文献   

6.
知识产权许可是权利人利用知识产权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有效方式。由于知识产权本身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在现实的许可实践中权利人倾向于扩张自己的权利,挤占被许可人甚至社会公众的利益,由此产生了知识产权许可中的联合限制竞争问题。此种行为最终将导致社会福利的降低,并使得知识产权制度的合法性基础产生动摇,因此应当通过合理的方式予以规制。在众多可能的规制方法中,反垄断规则因其独有的特质成为最为合适且最为有效的规制手段。  相似文献   

7.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但是因权利人、相对人或者不动产登记机关等的过错,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与真实的权利不一致的情形不可避免。立法通过不动产登记等制度衡平登记权利人、真实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设定利益之间特定的位序,以维护"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对于登记权利人之间的权属纠纷,房产登记簿不能当然地产生确权效力,因为房产登记簿仅有证据意义而非事实表述,可以被推翻。  相似文献   

8.
赵宏 《法学研究》2022,(3):86-102
关于规划许可诉讼的既有学理讨论,已意识到邻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基础并非私法相邻权,也觉察到实体审查中“合规即不侵权”的裁判思路与邻人保护的意旨相矛盾,却一直未形成公法上邻人保护的学理体系,无法为司法审查提供有效说理。支配规划许可诉讼的核心观念在于邻人公权利,其本质是第三人公权利在具体法领域中的呈现,反映的是在分配行政的格局下,行政机关如何在三边法律关系下识别第三人公权利,并为其配给公法保护的问题。邻人公权利针对的是国家,是邻人向行政机关请求以防御其不动产使用因他人的建筑行为而受到影响的实体权利。完整的邻人保护,不仅意味着应当允许邻人针对规划许可提起诉讼,也意味着法院审查不应仅限于对许可是否符合规划的客观审查,还应包含对邻人是否存在主观公权利以及该权利是否受损的证立。  相似文献   

9.
近年以来,离婚时夫妻一方婚前借款购置的不动产之归属争议越来越多,法学研究中对此类问题的认识分歧较大,各地人民法院对此类争议的裁判结果也不一致。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11条的规定,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清偿借款等因素,要求"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具有相当大的合理性。但该规定可能存在重财产利益"清算"而轻人身关系特殊性的嫌疑,它可能因为对女性的弱势地位重视不足而不利于妇女。夫妻既是两个各自独立的利益主体,又是彼此紧密结合的共同生活伴侣。区分婚姻当事人双方的财产利益,不应当脱离婚姻的特殊性。处理这类不动产归属争议的司法裁判规则,宜根据不动产用途、财产来源、当事人对财产的贡献等因素,予以公平合理对待。  相似文献   

10.
知识产权强制许可中的反垄断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晓晔 《现代法学》2007,29(4):91-96
如何正确处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已经成为各国反垄断立法和执法的热点问题。2004年德国联邦法院关于Spundfass一案的判决,确立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因违反反垄断法而被强制许可的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知识产权许可已经成为其他企业进入市场必不可少的条件;二是权利人的拒绝许可没有重大的合理性。知识产权的行使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制约;解决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冲突的方式是衡量知识产权给权利人带的经济利益和限制竞争对社会的影响。中国应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并尽快制定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反垄断指南。  相似文献   

11.
新的《物权法》首次规定了不动产的异议登记制度。可以说异议登记制度的建立是我国不动产登记的一大进步。这项制度建立的目的在于阻断登记的公信力,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同时有效地协调第三人的利益。但是由于该项制度的刚刚起步,法律对其的规定还不够明确。本文就《物权法》中未明确规定的不动产异议登记期间登记权利人能否转让其不动产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2.
对于相邻关系所适用的主体,《物权法》试图以"不动产权利人"来涵盖不动产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但由于"使用权人"本身范围不易界定,尤其是租赁权人并不为传统物权理论接受,这样就造成了相邻关系规范立法体例上的困境。对此问题,本文以"物权二元结构"理论为基础做了初步探索。  相似文献   

13.
法律明文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阳光、空气、水维系着世间万物,天南海北,土壤有膏腴瘠薄,水质有甘泠苦涩,空气也有清爽污浊.但地不分南北,人不分老幼,  相似文献   

14.
知识产权用益权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郑春玉 《知识产权》2006,16(2):71-74
知识产权许可已经成为重要的知识产权贸易方式,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都对知识产权许可作了规定。被许可人为了能够使用作品、商标或专利等智力成果,必然要支付一定的对价。当知识产权遭受侵害时,不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遭受侵害,被许可人的利益也必然不同程度地遭受损害。然而,被许可人是否有权对侵害人提出主张,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一个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十分重要的问题。尽管我国有关的司法解释对被许可人的诉权作出了规定,但笔者认为关于被许可人诉权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还值得进一步探讨。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与被许可人订立独占或排他许可合同后又许可他人使用产生的纠纷,现行立法还不能很好地维护独占或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利益。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用益权制度,以保护知识产权许可中被许可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5.
黄晓卉 《法制与社会》2011,(26):289-290
采光权的内容包括不动产的所有者或者占有者积极的采光的权利和相邻不动产的所有者消极避免对邻人采光权侵害的义务。宪法上对住宅的保护不应限于住宅的形式层面,而是应该对围绕住宅所引申出的一系列的权利束进行保护。这其中当然也包括基于不动产所有权或者占有而产生的接受阳光照射的权利,即采光权。建筑物建设规划批准部门应该积极履行保护居民采光权职责,同时各地明确居民采光权的技术标准以及赔偿标准对采光权纠纷解决有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6.
成协中 《中国法学》2022,(4):156-174
规划许可对空间利益的分配,既关涉许可相对人的财产性利益,也直接影响许可项目周边区域居民的居住环境和公共生活。以私法上的相邻权作为规划许可诉讼的权利保护基础,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面临诸多困境。随着空间利益调整由私法上的产权法让位于以规划许可为核心的公法机制,空间利益也从反射利益演变为一种独立的值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因应城市空间的复合空间属性,规划许可诉讼的保护法益,应当超越私法上的相邻权,迈向公法上的空间利益公平分配权。与保护法益的此种扩张相适应,规划许可的司法审查,在制度功能、保护对象、保护内容、纠纷预防解决等方面,都应做相应调整,推动城市空间利益分配从“权利模式”向“利益调整模式”的转变。  相似文献   

17.
韩富鹏 《法学》2023,(3):114-130
权益间发生冲突在所难免,如果为了保护价值更高的法益而不得不牺牲价值较低的法益且无法期待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法益移转之合意,设定特别牺牲义务是更为妥当的选择。此时,应当赋予牺牲人牺牲补偿请求权,以恢复法益平衡之状态。私益牺牲补偿请求权的权利人为牺牲人、义务人为受益人,其成立需要满足受害人负有特别牺牲、受益人获得利益、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要件。牺牲补偿应全额填补牺牲人的损失,同时可以类推适用过失相抵、损益相抵、强迫得利等规则。《民法典》第182条第2款关于紧急避险中受害人的补偿请求权、第322条第2句中添附人的补偿请求权属于私益牺牲补偿请求权规范,但《民法典》现有的牺牲补偿规范存在明显漏洞,需要借助整体类推技术予以填补。私益牺牲补偿请求权是法定之债的重要类型之一,具有独特品性,与损害赔偿、不当得利、公平责任等债之类型存在一些相同点,但也存在明显差异。  相似文献   

18.
庄加园 《当代法学》2016,(4):128-138
预告登记义务人的不动产遭到强制执行时,预告登记权利人的救济措施在我国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这一法律漏洞需要根据预告登记目的予以填补,以便平衡执行债权人与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利益.预告登记在未推进至本登记之前,预告登记权利人并未因查封等保全型执行措施而受到威胁,无权启动案外人异议程序.若执行法院启动强制拍卖的变价性执行措施,预告登记义务人因不动产所有权丧失而陷入履行不能的境地,但预告登记不应随着不动产拍定而消灭.预告登记权利人在本登记条件具备时,仍应有权向拍定人请求同意本登记.  相似文献   

19.
问:司法实践中,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应当如何确定? 答: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相似文献   

20.
2014年12月22日,国务院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目的到底是为什么?《条例》开宗明义地指出: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有关专家和分析人士也有总结:一是有利于摸清家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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