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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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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彭淑华、何学明(二人系夫妻)同被告何素珍(系原告之女,已出嫁)于1989年2月10日自愿协商在原告承包的1.2亩责任田地修建两楼一底房屋一幢,同时达成口头《合资建房协议》(后补书面协议人协议约定:原告出资70%,被告出资30%,建房手续由被告负责办理。修建过程中,原告出资工程款8万元,被告出资工程款6万元。房屋修建后,原被告双方分别分得两间fi面及楼上房屋。1991年初,被告何素珍因筹建饲料厂,与原告口头商定租用原告的房屋作办公室及销售门市部,每年租金2万元。被告租用房屋期间曾于1993。1994年两年共支付给原告租金4…  相似文献   

2.
徐冷卓 《山东审判》2004,20(6):105-107
[案情] 1990年5月原告刘莲媛与其兄刘啟新(系被告刘 炳勋之父)对坐落于济南市历下区广胜街2号的房屋 9间进行析产。原告刘莲媛依据析产结果分得此房屋 北屋3间,1990年5月21日原告刘莲媛办理了房屋产 权证书。后原告刘莲媛考虑到被告刘炳勋家中人口较 多,同意被告刘炳勋在原告获得产权的上述3间房屋 内继续居住。1991年被告房地产公司对上述房屋实施 拆迁。1991年11月10日房地产公司拆迁处(甲方)与 刘炳勋(乙方)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协议约定:甲方  相似文献   

3.
案情简介原告周伏华诉称:我未经丈夫李龙的同意,擅自将我们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出售给曹玉常,我丈夫李龙得知此事后坚决不同意,该房屋现仍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请求法院判令我与曹玉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被告曹玉常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本案诉争的房屋系原告的婚前个人财  相似文献   

4.
日前,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79年结婚,婚后于1 980年生育一子,即被告李小某。2002年,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号楼某号房屋一套,登记在被告朱某和被告李小某名下。被告朱某占20%份额,被告李小某占80%份额。201 2年7月31日,原告李某起诉要求与被告朱某离婚,并要求分割上述房屋。但被告朱某表示,该房屋系被告朱某和被告李小某共有,与原告李某无关,不同意分割。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李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现原告李某就上述房屋的财产权属问题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与被告李小某无关。  相似文献   

5.
冯净 《四川审判》2002,(1):45-45
原告陈某与被告张甲、张乙系同社社员且房屋相邻,二被告是同胞兄弟,原、被告三方房屋相邻处共同使用一条檐沟排水,相邻檐沟南端原宽0.33米,北端宽0.45米。原告现相邻的楼房是2000年12月修建,小青瓦房是2001年2月修建。原告新建房屋时将墙砌在紧挨相邻的檐沟边,且墙基高于二被告房屋墙基。被告张甲认为原告占用檐沟,原告的屋檐水要冲刷自家的房屋,要求村社解决。村、社认为原告建房未占用檐沟,要求双方均不得占用檐沟,原告要保证屋檐水不能直接冲刷被告家的墙壁,否则由原告负责接天沟。  相似文献   

6.
编辑同志: 最近我们遇到一起继承纠纷,原告赖××,被告廖××皆系赖××的养子女。赖×去世后遗留房屋五间,原告赖××提出:被告廖××已经继承了生父母  相似文献   

7.
一、案例介绍原告:曾庆被告:廖华第三人:张良第三人:崔莉原告与汪某系房屋相邻关系。1996年10月汪某将房屋转让被告。1997年3月被告拆建房屋时与原告签订《处理房屋相邻边界有关事宜的合同》《以下简称房屋相邻合同》。合同第2条规定,甲方(被告)拆建房屋南立面墙毗连乙方(原告)房屋北墙不设门窗,不开洞口,不设下水道及雨蓬。第3条规定,甲方(被告)转让房屋时,必须将本合同第2条内容载人售房合同,房屋受让人必须遵守上述条款;甲方(被告)同任何第三人签订的售房合同需有乙方(原告)签字认可并持合同一份。第7条规定,甲、…  相似文献   

8.
【案情】原告:武汉某创意设计有限公司。被告:胡某、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涉作品名称为打火机(镶嵌表芯),作者系谢某,作品创作完成日期为2019年3月12日:2020年1月19日湖北省版权局对该作品进行登记,著作权人系原告。作品类别为美术。原告对该款打火机通过淘宝、京东等网上平台进行销售。  相似文献   

9.
【案情】原告周碧铮与被告孙晓俊原为夫妻关系,与被告孙振华、翁逸美原为公媳、婆媳关系。被拆迁房屋为公有房屋,承租人为被告孙振华,户籍人口为三被告。该房屋自2002年9月至2005年3月动迁一直由被告孙振华出租给他人使用,三被告居住于共同共有的本市南车站路产权房。2004年4月原告与被告孙晓俊结婚时原告户籍未作迁移,结婚后即与三被告共同居住于南车站路,直至2006年3月,2007年2月28日双方协议离婚。第三人上海新华利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在动迁过程中,根据被告孙振华提供的原告结婚证等材料,并根据此  相似文献   

10.
险成错案     
作为一名法官,要练就一双火眼金睛真是没错。案件错综复杂,办案中有时也会防不胜防,当事人或者一些道德素质低的诉讼参与人从中做些手脚,如果我们法官稍有不慎就可能中了圈套,影响裁判的公正。这虽然不是法官的主观失职,但影响了裁判的公正,就必然会影响法院的形象。这是一个房屋使用权纠纷案件,原告系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系讼争房屋的代管人。原告起诉称其将讼争房屋无偿借给某公司董事长的朋友居住,但房屋现被被告占有,要求被告返还并腾出该房屋;被告则辩称自己只是房屋的代管人,而且从房屋装修豪华程度判断,房屋很可能是原房主购买的,因…  相似文献   

11.
案情 原告薛甲与被告薛乙系姐弟关系,其父母于1919年购得26间平房。1948年父亲薛雨将26间房屋的产权人变更登记为被告薛乙。1949年市政府进行房产登记时,仍以薛乙的名义进行了登记。从1949年开始,薛甲、薛乙与父母一起居住在9号院。薛丙于1951年去世。1954年薛乙经母亲和薛甲同意,赠与其表兄薛丁房屋10间。后又卖掉7间,卖房款用  相似文献   

12.
民俗习惯的理性解读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问题的提出基层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有时会碰到这样的案例:原、被告系邻居,原告以被告家在建的屋顶高于自家的屋顶而认为被告家会占尽风水,并可能对自家带来不吉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拆低被告家的屋梁。对此,有人认为被告完全有权自由决定自家房屋的建造,被告的行为没有侵害原告的一草一木,没有  相似文献   

13.
案情简介原告徐某在某县城有房屋总建筑面积46.49m2。2001年10月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与原告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被告在异地安置给原告后街综合市场营业用房35m2,按市场指导价与原告的房屋价值相互折抵后,原告补被告价差款13000元;超过10m2部分按该地段市场指导价3907元/m2计算;该楼坐南向北,临街和综合市场。2003年被告经有关部门同意将该楼修建地段作了规划调整,安置给原告的门面仅是一个巷道门面,对该楼的设计和坐向改变,一直未告知原告。2004年5月,被告向原告送达入户通知书。原告认为被告改变房屋朝向位置,严重影响该营业房…  相似文献   

14.
案情原告系涉诉房屋买受人,被告系涉诉房屋产权人。2009年10月8日,第三人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与被告之妻就涉诉房屋买卖事宜签订定金协议书,并向其交付定金2万元。2009年10月12日,第三人将涉诉房屋进行网签,即将房屋位置、建筑面积、抵押情况、成交价格、买卖双方姓名等信息公示于网上。  相似文献   

15.
黄武双 《检察风云》2011,(13):40-41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诺基亚公司诉深圳某贸易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案审理中,判决被告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的一条理由为“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销售带有系争商标的旧手机,或即便其销售的是原告旧手机的翻新机,同样也是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也会对原告商标造成不良影响,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6.
WHOISTHEPROPERTYRIGHTOFTHESETHREEHOUSESBELONGEDTO?原告王云梅与被告易珍和、敖玉香之子易志伟于1986年12月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因易志伟在外地工作,原告王云梅便与被告易珍和、敖五香共同生活。1987年8月,原告与二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难以共同生活,遂各自分开过日子。二被告将自己所有的三间房屋(住房2间、厨房1间)分给原告居用,且立有分单为据。同年9月,原告王云梅搬至其夫易志伟单位职工宿舍居住。二秒夺见3间房屋空出,即搬入居住至今。1995年7月,易志伟因工伤事故身亡,原告王云梅只得回家,因…  相似文献   

17.
审理域名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冲突的案件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  对于与域名相冲突的注册商标,法院有权也应该予以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以此确定该商标是否可以排斥系争的域名,这是司法具有最终裁量权的具体体现。但是在认定时,应考量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因需认定。根据案件的审理需要,考量是否将系争的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当原告主张其注册商标具有相当知名度,并以此作为排斥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的唯一依据时,法院必须审理并作出原告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的认定;当原告在诉讼中仅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排斥被告侵权行为的一…  相似文献   

18.
原告:陈德俄,男,74岁,原系海南省文昌县人,现为新加坡国籍,住新加坡联邦道。 被告:陈德群,男,71岁,海南省文昌县人,农民。 第三人:海南省琼山县大致坡供销社。 法定代表人:王英平,主任。 原告陈德俄诉被告陈德群侵害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向海南省原琼北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1946年,原告出资委托被告陈德群在海南省琼山县大致坡圩北街建房一处。房  相似文献   

19.
原告吴泽芳、王慧琼夫妇生有一女四子,1983年建造瓦木结构房屋一间(一厅二房),大儿子结婚时原告安排其居住该房屋的东房后半眼.二儿子结婚时安排居住该房屋的西房后半眼,三儿子吴维如(本案第三人)与利美珠(本案被告)结婚时,原告安排其居住该房屋的西房前半眼(即现讼争之房屋),四儿子未婚,居住该房屋的东房前半眼:女ALE出嫁:虽然,原告三个儿子已结婚.但至今尚未分家。第三人吴维如与被告利美珠于1994年8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子,  相似文献   

20.
原告在原籍有三处房屋,解放前原告定居国外,将三处房屋委托给其亲戚(被告)代管。被告几十年一直行使代管权,曾代为出租和收取租金。1980年三处房屋均被台风损坏。被告为维修代管房屋打算出卖一处。第三人得知后通过中证人(被告的亲戚)与被告协商,被告说还要去信征求产权人意见。一个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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