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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4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行为严重破坏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历来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严厉打击的犯罪之一:司法实践中,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案件纷繁复杂,在处理上存在定性难、犯罪金额认定难、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难等问题,如何正确理解、适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成为广大基层司法人员面临的一个急待解决的难题:日前,本刊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共邀相关专家,对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案件的司法认定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2.
通过对销售金额和销售行为的内涵进行界定加深对销售金额的理解。销售金额构成要件地位的分析明晰了销售金额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定罪方面的重要作用。另外,销售金额和未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处罚有着重要的影响。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我国法院审理的销售假冒奢侈品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但在货值金额的认定上却存在较大争议,甚至出现"同案异判"现象。通过案例比较及阐释不同观点,指出不宜将"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作为计算"货值金额"的标准,因为它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不符合量刑平等之要求,且与刑法谦抑精神背道而驰。建议在"以假售假"情形下,将"货值金额"限定为"侵权产品的货值金额",以实际销售价格作为计算标准的首选。  相似文献   

4.
本文案例启示: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非法经营数额"在库存商品标价或可以查清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时,依侵权产品的价格计算;如果无法查清,依真品的市场价格计算。"销售金额"包括已经实际获得的价款,也包括商品售出后将要获得的价款。"违法所得数额"是在销售金额中除去成本后所得的纯利润。"直接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5.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数额犯,准确认定非法经营数额,就必须对侵权产品的价值进行货币化计算。司法实践中,在库存侵权产品价值认定问题上,存在不同理解。一、库存侵权产品价值认定中存在的问题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  相似文献   

6.
正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行为的性质和其性质的程度,犯罪行为是违法行为在社会危害性的量上发生变化的结果。[1]因此,确定犯罪数额标准必须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为根据,而科学的犯罪数额标准当然应准确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对于知识产权犯罪而言,达到数额标准的不法行为也就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刑事可罚性。因此,犯罪数额标准对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具有重要意义。[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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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1年8月至2012年4月间,姜某从屠宰场收购牛血后,在其开设的无证加工窝点内,采用牛血兑水并加盐的方式生产仿冒的"猪血旺"、"鸭血旺"25万斤左右,并销往多处农贸市场,非法获利20万元左右。本案争议焦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速解]本文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姜某的行为不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四种行为方式。以牛血仿冒生产  相似文献   

8.
【裁判要旨】本案涉及程序和实体两个法律适用问题:一是如何审查二审期间辩护人提供的新证据;二是如何确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本案的裁判显示出以下法律适用规则:一是对于二审期间辩护人提供的新证据,应当在真实性审查的基础上,结合审查新证据与其他在案证据的关联性。如果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之一。二是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有关销售金额的认定,应当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查证有无实际销售价格。在有证据证明存在实际销售价格的情况下,应当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金额,而不能径行按估价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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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10年4月起,被告人李某甲、吴某某、罗某某、李某乙、孙某5人从潘家园市场以1300元的价格购买普通的维腊木木雕(俗称绿檀),后拿到海淀区304医院附近等地,谎称木雕是家族祖传的紫檀木,因家人重病急需用钱才欲将木雕卖出,以此吸引行人注意后高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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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类型以及数量的认定,不仅包括已经生产完毕存储待售的成品,还应包括尚未组装完毕,但是商品的必要组件已经生产完毕并且可以包装、组装为成品的半成品。案号一审:(2011)锡滨知刑初字第0003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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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属于经济犯罪,其突出表现为对经济管理制度的破坏,而犯罪数额无疑是衡量其破坏程度最重要的因素.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着重对售假行为中知假买假行为的犯罪数额认定做深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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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在侵犯著作权案中,不管是已销售情形还是未销售情形,非法经营数额的内涵应是不变的。既然已销售情形,非法经营数额是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即全部违法收入;那么未销售情形,非法经营数额即是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侵犯著作权罪不以造成被侵权人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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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生产、销售假药的故意,是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成立与否的主观要件。在审理时,被告人供述是重要但不是唯一的依据,特别是在缺失行为人供述系明知的情况下,还要将其已经或应当认知可能系假药、不能肯定亦无资质认定其为真药、应当认知或已经认知其应该属于假药等多种复杂的主观认知状态纳入直接或间接故意的范畴,结合行为人是否具有销售药品的资质、销售渠道是否正规、销售价格是否合理、药品包装是否规范、药品本身是否存在瑕疵,并考量行为人的职业、文化等因素,全面准确地分析认定,依法适度从重从严处罚,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此外,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和被害人伤亡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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