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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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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逮捕必要性审查机制包括审查模式、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阶段。羁押比例原则、程序正义理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逮捕必要性审查改革的理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宜采取书面审查加讯问被追诉人为原则、听证式审查为例外的模式,实现社会危险性判断内容的类型化,建立逮捕必要性评估模型与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   

2.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我国逮捕适用控制体系中的一项新措施,旨在解决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的问题而不是当初逮捕羁押必要性的问题.对该项制度应当从审查主体、审查程序、审查内容、审查方式及审查后的处理等诸方面进行科学构建;从未来发展方向看,应当将该制度从监督性审查改革为司法性审查.  相似文献   

3.
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应当坚持以人权保障与权力制约为价值追求。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审查最为合理。审查涉及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的羁押,刑事拘留羁押和逮捕必要性应当纳入审查范围。应当即时审查与定期审查相结合。以在押犯的人身危险性为基础确定审查内容。在听证式审查或书面审查的基础上,量化评估羁押必要性。  相似文献   

4.
刑事诉讼法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方式和审查内容无具体规定。在理论上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进行针对研究,以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听取意见审查和听证审查三种。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逮捕条件是否具备和是否妨碍诉讼的顺利进行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5.
羁押是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之前剥夺人身自由最严厉的措施,关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且与无罪推定原则存在高度紧张关系。因此,世界各国和地区大都对羁押采取严格的程序控制。羁押审查主体是羁押审查程序的基本构成要素,域外大都实行逮捕与羁押分离,将羁押的决定权赋予法官行使。在我国,刑事拘留的决定权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审前阶段的逮捕基本上由检察机关审查批准或决定。由于检察机关还承担着追诉职能,实践中难以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无法保证羁押决定过程的公正性。应当借鉴域外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实行逮捕与羁押决定权分离,将羁押决定权交由法官行使,相应地在法院内部设立羁押审查庭,设置羁押审查法官,负责刑事诉讼整个过程的羁押审查工作。  相似文献   

6.
逮捕及随之而来的羁押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剥夺,适用逮捕措施必须遵循必要性原则、比例原则的要求。我国审前羁押率过高的现状,背离了人权保障的价值理念,成为刑事诉讼进一步发展的一大障碍。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对于解决审前羁押率过高的问题大有裨益。行使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力的应当是侦监部门、公诉部门及监所检察部门,三个部门应当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以实现检察业务资源的优化整合。  相似文献   

7.
未决羁押,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前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状态。中外未决羁押决定与变更主体不同,国外羁押决定主体相对独立且单一,我国羁押决定主体检察机关相对独立但变更主体多元;中外逮捕和羁押定义不同,国外实行逮捕与羁押分离,我国逮捕与羁押还未实现完全分离;中外羁押审查方式不同,国外以当事人参与为原则,我国羁押决定程序由书面审查为主转向当事人参与为主;中外羁押救济程序不同,英美法系主要是保释,大陆法系主要是司法复查,我国新增的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系本土原创,兼具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当事人间接救济手段特征。中外未决羁押制度结构、模式及背景各有特点,因而在发展完善我国司法制度中不能简单套用、模仿和移植国外制度模式。  相似文献   

8.
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一项原则要求。检察机关对这一规定的落实情况总体较好,有的地区还进行了一定的改革创新,未成年人逮捕数量逐步下降, 非羁押比例整体上升。调查也发现一些问题有待解决。应当实现审查逮捕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全覆盖;完善逮捕社会危险性证明和审查评估机制;落实对被逮捕未成年人的分押分管和分别教育原则;加强对被逮捕未成年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完善未成年人非羁押的家庭监护和社会支持体系。  相似文献   

9.
新刑事诉讼法建立的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制度,对于规范审判阶段逮捕的运用具有重要意义。审判阶段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核心在于对社会危险性要件的审查,其实体规则应当遵行避免对被告人人身权利的不必要损害、不妨碍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对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实行差别和动态评价等原则,程序设置上应当避免不当影响审判活动和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相似文献   

10.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设立了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的制度,凸显了刑事诉讼保障人权措施的中国特色。羁押必要性的继续审查既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同时又明确了刑事诉讼各阶段办案机关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责。  相似文献   

11.
在羁押率畸高不下、未决羁押还不能消除的司法背景下,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具有重要的人权保障意义。从现有立法层面考察,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依职权、依职责以及依申请启动;审查时应以逮捕的条件为主要标准,兼顾适用缓刑的条件、羁押事实的变化,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不当羁押。  相似文献   

12.
随着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的施行,检察机关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能在审判阶段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现阶段我国检察机关内部尚无明确统一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从而限制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审判阶段的适用。基于此,文章在对现阶段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从平衡审查主体职能分工、明确审查标准、建立审查工作流程及完善配套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实现对检察机关在审判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的构建。  相似文献   

13.
超期羁押、久押不决和高羁押率是刑事羁押的顽疾,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刑事羁押的检察监督和司法救济。长期以来,对于羁押必要性的检察监督一直存在很大空白,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制度,强化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责任,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高羁押率问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但该规定相对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科学构建,应当在审查主体、审查时间、审查内容等方面予以细化和明确,并健全相关配套机制。  相似文献   

14.
根据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刑事羁押只是拘留逮捕的一种结果和持续状态。虽然新法在刑事强制措施上有显著变化,但在司法实践中刑事羁押仍存在诸多问题。我国刑事羁押的法定原则、独立性原则、司法审查原则缺失,其补全就要在制度上确立羁押独立性原则、明晰羁押法定原则、建立羁押司法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15.
随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羁押必要性审查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框架内从无到有,成为检察工作的重要方面。羁押必要性审查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属创新性制度,如何进行在实践中尚处于摸索阶段。鉴于听证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特点的契合,听证可以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工作模式予以运用。  相似文献   

16.
文章立足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实际,借鉴现有法律关于逮捕必要性标准的合理规定,并参照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羁押必要性的相关条款,厘清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的概念,对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标准的设定原则进行了剖析,并从有继续羁押必要和无继续羁押必要两个方向对该审查标准的维度和详细内容作出一些设想。  相似文献   

17.
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确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制定该制度的直接目的是强化检察机关对逮捕的监督和制约,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中实现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的分离.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工作主要由各个承担诉讼职能的办案部门负责,这种审查权的配置模式使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混同运行,无法保证审查主体的中立性.该解释与《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存在矛盾.从《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立法意图来看,由相对中立的部门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是较为理性的选择.检察机关可以考虑设立诉讼监督部门,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由诉讼监督部门负责,以提升审查的实效性和正当性.  相似文献   

18.
《刑事诉讼法》(修订)对刑事羁押制度进行了完善,首次提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概念。除了独立审查仍然与国外有区别之外,基本上体现了国外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每条原则,且在法律上的规定甚至比域外更加详细。我国应构建以监所检察部门为主导的权力配置模式,建立体现司法规律的运行机制作保障,逐步建立起成熟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并促使形成有助于降低羁押率的司法理念,才能真正地实现降低羁押率的目的。  相似文献   

19.
审查逮捕诉讼化,主要是指公安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检察院的主持下,解决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措施的结构关系,其不仅适用于批准逮捕环节,也适用于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和侦查羁押期限延期审查环节,其主要内容是审查羁押理由与羁押事实。审查逮捕诉讼化的模式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审查逮捕诉讼化需要证据开示,但只需要满足特定事实指向和程度指向即可。审查逮捕诉讼化涉及实质审查,但有别于审查起诉阶段的实质审查。  相似文献   

20.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它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的司法实践,也让我们对于羁押措施的适用进行了新审视、重组合和再设计。从刑诉法修改的视角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实施困境进行分析,并对审查主体、审查内容、审查标准等实体要件及审查启动方式、审查模式等程序要件进行理论探索,对于司法实践是有裨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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