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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厦门和泉州之后,7月中旬漳州市正式启动实施厦漳泉社保卡同城结算体系,依托全省联网信息平台,漳州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可直接持社会保障卡在厦门和泉州就医购药实时结算,无需办理任何其他手续,也不影响原有医保待遇享受。社保卡“同城化”结算给厦漳泉三地参保人员,特别是给经常往返于三地的人员带来了较大的便利,这也标志着厦漳泉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同城化”的初步形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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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2,(21):31
问:医保卡和社保卡功能上有什么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社保卡就医更方便。去年5月开始,持有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可在全市医保定点机构直接刷卡就医购药,而持医保卡人员跨参保区域就医仍需自付现金后申请零星报销。同样,社保卡可以在全省81家定点医院直接刷卡就医结算,而使用医保卡也是需要先垫付现金后申请报销。社保卡用途更广泛。社保卡将广泛应用于人力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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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3,(16):37-38
9月起,宁波市区居民医保将进入新的结算年度,与此相伴的是,医保政策也将作相应调整。新年度医保政策涉及4个方面的变化,居民医保的门诊、住院、特殊病种治疗待遇水平均有提高,同时,已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还可享受市内就医结算"一卡通"。我市市区居民医保制度已实施了6年。目前,市区已有56.4万居民和学生办理了参保手续,参保总人数较去年同期增加了2.5万人。今年的参保人员中含大学生11万人、中小学生24.6万人、老年居民11.4万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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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3,(9):4-6
甬政发[2013]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努力把宁波建成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的决定》(甬党发[2012]153号)提出的"社会保障全民覆盖目标",现就加快推进本市户籍人员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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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8)
<正>东府[2015]6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的在职人员、适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至法定退休年龄间的本市户籍农(居)民)。符合生育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或所属村(社区)负责办理参保手续。参保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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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2,(6):30
【外地人员咨询】我是外地城镇户口人员,在宁波打工,单位给我缴了三年的社保,请问合同到期后,我应该去哪办理失业登记?要提供哪些材料?【部门答复】外地的城镇户口人员,失业后应该去本人暂住地的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宁波市外地户籍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卡"。去办理时请随带:本人身份证、暂住证、劳动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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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5,(13)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现就《暂行办法》贯彻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的正常退休、病退休(职),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审核、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具体办理程序如下:(一)由用人单位填写《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审批表》的填制说明见附件1,下同),并代为向参保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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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3,(16):39
市民咨询:我的社保一卡通不慎丢失,需要怎么补办呢?需要哪些证件?具体补办流程是什么?部门答复:1、参保人员社保卡遗失的,应即时进行临时挂失(87290000),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书面正式挂失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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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沙县城镇居民就医,全面落实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工作任务目标,经与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福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协商,沙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于2013年3月1日起,持社会保障卡在三明市定点医疗机构(市第一、三医院、市精神病医院)住院就医时可实时结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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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沙县城镇职工就医购药,按照市里统一部署,沙县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凭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可在三明市辖区各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具体规定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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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政报》2010,(12)
<正>吉政办发[2010]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二○一○年四月十六日)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在省内顺畅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