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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立“人本公证”的理念.是公证领域对“以人为本”的最好诠释.是公证行业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和目的。“人本公证”要求无论在公证制度设计.还是在公证业务开拓、公证“产品”研发、服务方式、办证过程、证后服务、争议处理等各方面,均要体现“人本”的理念,实践“以当事人为本”、做到“替当事人着想、为当事人负责、让当事人满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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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1日,我国第一部《公证法》正式实施,领航了我国公证事业发展近25年的《公证暂行条例》完成了她的历史使命,由其铺垫的以“行政复议”为主要特征的公证争议处理制度也被新生的“行业复查”制度所取代。为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正确处理公证争议,促进社会和谐,有必要就《公证法》与《公证暂行条例》中两种不同的公证争议处理制度进行比较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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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我国的公证制度最终将改制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证制度”,“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割断与行政机构的一切经济脐带,经费完全自理,已经成为公证机构必然的选择。那么,面对市场经济汹涌澎湃的大潮,公证处凭什么样的产品和理念立于波峰浪谷之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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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国家的“文化软实力”问题,并将“提高文化软实力”提升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为我国的文化建设指明了方向。如何将文化建设的理念引入公证行业,从而推动公证事业的科学发展,成为公证行业内外普遍关注的话题。本文拟就公证文化建设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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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证明”一词有两种词性,动词词性的“公证证明”是指“公证人在当事人的参加下,运用证据查明有关公证事项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即公证行为。名词词性的公证证明“是指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运用所掌握的证据,证明既存的或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而依法出1具的公证文书”,即公证书。由于公证行为以公证书为其表现载体,公证书的效力也就是公证行为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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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公信力除了国家公权力赋予公证机构的证明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证机构这种强大的社会公信力的持续还来自于公证背后良好的公证赔偿制度。但“公证是一个高风险、高责任的行业,公证员要对所出具的公证文书负法律责任,出错证要依法追究责任。①”因此,重视建立公证赔偿的管理体系是公证赔偿制度中的重要一环。笔者以为,所谓公证赔偿体系是指公证机构作为一个整体在现行公证制度下,针对公证机构的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的利益损失,需要赔偿时,具体赔偿的层次和程序。据此,我国公证赔偿的体系大致可作以下勾画②。主体有原办理公证事项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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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是公证赔偿责任的核心要件——公证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研究(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证赔偿责任的认定是公证理论和实践中一个“老大难”问题。说其“老”,是因为这是一个自公证制度恢复以来一直困扰公证研究者和从业者的老问题,至今没有形成统一的看法,更没有形成规范的制度;言其“大”,是因为这是一个事关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关系,甚至事关公证员执业生涯和公证机构社会形象的根本性问题;论其“难”,则从法理高度到技术层面,皆有未明之义,未解之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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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质量是公证事业繁荣发展的基石,是公证工作的生命线。公证能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充分发挥“服务、沟通、公正、监督”的中介作用,归根到底是看它能否为社会提供及时有效质量上乘的法律服务,而保证质量的基础是公证处公证质量的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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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证权监督问题 “权力趋向腐化,绝对权力绝对腐化”。在中国社会经济体制变迁过程中,如果没有建立运作一个有效的公证权监督机制,公证权很容易被商品化或者沦为一些党政机关领导者的“法治工具”,最坏的结果可能是公证权在沿着我们改革者所设想的从国家权力走向社会权力的行程中,被腐化了,不得不提前走进了历史的坟墓,等待重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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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确规定公证证明真实合法,但有这样一种观点.即公证确认的权利能保证实现,公证要确认“可行性”。“保证实现”的观点认为,公证机构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进行公证.确认了当事人的权利,出具了公证书,该权利就能保证实现。比如合同公证,确认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应得的利益就可保证实现,否则,公证机构应承担法律责任。“可行陛”的观点认为,公证不仅要确认公证事项真实、合法,而且要确认可行.即公证要证明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对公证的这种认识,我们在一些教科书上及公证宣传媒介上即可见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律师与公证制度教程》对公证的表述是:“公证,是……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公证的目的是确认公证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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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重庆市公证工作以“公证质量年”、“规范服务树形象”两项活动为载体.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发挥公证工作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职能作用为着力点,以贯彻实施《公证法》为主线,以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为己任,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努力实现“打造一流的公证队伍、建立一流的管理机制、树立一流的公证形象、创造一流的公证业绩”的工作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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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的出台,改写了传统公证的历史,使得公证原本应有的“公”含义似乎弱化了,因此,有必要重新透视和分析公证之“公”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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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具有的效能和约束力,也有人称之为公证法律效力、公证文书的效力。”公证效力直观地体现了公证的职能和作用,体现了公证制度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公证效力也是社会公众对公证产生需求的根本原因,是公证公信力存在的一个前提条件。公证效力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法律越来越多地借助公证手段调整社会关系,它的内容也不断地得以丰富和充实。《公证法》专辟第五章对公证效力以及当事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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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刘副厅长。您好!据了解.吉林省司法厅正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公证质量提升年活动。请您谈谈.这项活动的意义都体现在哪些方面?
刘鹏伟:公证质量是公证工作之本.是公证的生命,无论任何时候公证质量都是至关重要的.是第一位的,是总揽全局的。公证质量关系公证是否“公”.是否“正”,质量是公证工作的一条重要的生命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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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公证业务概述“金融公证业务”并不是一个严谨的科学概念.而是公证行业内的约定俗成的对所有与金融业务或金融机构相关公证业务类型的总称。实务中,也有人称这类业务为“金融公证”或“金融事务公证”,但其内涵和外延均与本文所称的“金融公证业务”无异。曾见有些文章试图给“金融公证业务”下定义.如金融事务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在金融活动中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