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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性贿赂犯罪的惩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文经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3(3):7-9
"性贿赂"使得行贿人对受贿人的"关照"从物质层面上升到感官、精神层面,在"体贴入微"的同时更具隐蔽性;"性贿赂"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具有比财物贿赂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贿赂犯罪的一种新形式."性贿赂"呈愈演愈烈之势,道德的调整已不足以抑制其危害,惩治性贿赂犯罪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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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设立“性贿赂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金卫东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0,14(6):83-87
性贿赂犯罪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它和其他贿赂罪一样 ,其实质是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但是 ,传统的贿赂犯罪的内涵、外延已无法涵盖今天包括性贿赂犯罪在内的众多贿赂形式。为加强对性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 ,应借鉴国外合理的立法模式 ,对性贿赂犯罪进行立法 ,界定性贿赂犯罪的手段及形式 ,认定性贿赂犯罪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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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接连曝出的权色交易猛料跌出,特别是刘志军雷致富案后。愈演愈烈的性贿赂再一次激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热议。“每一个倒下的贪官后面都有一个女人”,性贿赂的发生频率之高已毋庸讳言。但因我国刑法中关于贿赂的形式仅定义为“财物或者能折合为具体数额的物质利益”,性贿赂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避开了法律的制裁。也激起了公众的强烈不满。性贿赂入刑的呼声不断高涨。面对这一特殊且大有泛滥之势的贪腐形式。法律要不要重拳出击?性贿赂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如果入刑。如何以定及量化性赡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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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成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4)
"性贿赂"问题的讨论存在一些误区,其社会危害被人为放大。"性贿赂"可以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解决,入刑是刑法依赖的体现,会产生认定、查证和量刑上的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难题,不利于贿赂犯罪体系的协调,必要性和可行性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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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汉军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2(4):26-28
目前,"性贿赂"行为伴随财物犯罪而普遍存在,其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鉴于"性贿赂"的特殊性和司法实践的不可操作性,"性贿赂"还不宜纳入刑法范畴.对这一问题,我们应当理性地去看待,不能盲目的把一个本应由道德调整的社会行为让法律过度介入,否则将有悖于现代法治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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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贿赂行为作为与贪腐密切相关的一种行为究竟应否入罪接受刑罚,已经成了社会一大议题.在以社会群体为样本的问卷调查中显示,公众的认识已经反映出性贿赂具有极大的、应该纳入刑法规制的社会危害性;再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性贿赂行为也与一般贿赂行为一样,具备了符合犯罪的所有构成条件.性贿赂行为入罪实则大势所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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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将"财物"作为贿赂犯罪唯一的行为对象。当前,贿赂犯罪行为发生了很多变化,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以非财产性利益为内容的贿赂行为成为法律上的漏洞。文章主张重新界定贿赂犯罪的行为对象,以"利益说"为基础修改现行刑法,将贿赂犯罪的对象扩展至任何可以满足权力拥有者需要的利益,为有效遏制贿赂犯罪、惩治腐败行为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9.
在受贿现象、受贿犯罪手段日益多样化的今天,对受贿罪的对象——贿赂——加以研究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财产性利益说"是可取的,贿赂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不动产、无形财产、权利文书、证件、人体器官、伪劣商品、违禁品、商业机会这些特殊"贿赂"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对象。贿赂的外延需要扩大,并应相应地拓宽受贿罪的处罚界限,构建新的受贿犯罪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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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质生活极大丰富的当今社会,权色交易日趋严重,性贿赂已经成为催生腐败,危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温床,严重阻碍我国民主法治和政治文明的发展。但是,我国现行刑法重点规制物质性利益的贿赂犯罪,对于涉及非物质性利益的性贿赂犯罪问题没有明文规定,法律上的漏洞引起了实践中的茫然。因而,有必要对比古今中外的立法例,详细分析性贿赂犯罪化问题的若干争议,认真考察性贿赂犯罪化的可行性,并从现实角度对现行法律进行重新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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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贪官落马"、"贿赂门"等一系列词汇高频率的出现在媒体报刊、网络论坛等大众舆论平台上,而数额不断上升的贿赂犯罪死刑标准让我们对从政官员的廉洁性现状堪忧。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中,贿赂犯罪的对象为财物,而司法实践中,出现更多的则是游走于在法律边缘的,如:性交易、信息贿赂、安排子女就业等形式的非财产利益的贿赂,此类犯罪,具有不亚于财产利益贿赂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但无法以现行法律来规制。惩治腐败打击贿赂犯罪,遇到了新的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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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缺民主政治条件下的官场文化,那是一定会历练出惯于揣摩上司眼色脸色、竭尽溜须拍马打通关节、上蹿下跳圆润周旋之能事为荣的心态,更会演绎出林林总总的钱贿赂、性贿赂、言贿赂等历史传统剧与现代活报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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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贿赂如今已成为国人的一个热词。新面世的《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增加了40多页粉色的“新词新义”,其中就有“性贿赂”。语言的发展变化与社会生活紧密相联,这表明性贿赂已经广泛存在于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贿赂与性相连,往往能调动人们的眼球与神经。有专家学者将其定义为:通过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色情服务和性服务。来谋取不正当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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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业反商业贿赂对策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商业贿赂在中国医疗行业已成为行规和企业运行潜规则,如不及时治理,商业贿赂所导致的腐败和激化的社会矛盾将不仅将成为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瓶颈,更将给整个中国宏观经济带来严重内伤,影响社会稳定。中共中央对治理商业贿赂高度重视,认为它是反对腐败的重要内容;第十届全国政协和人大第四次会议将反商业贿赂纳入议程;国务院及中央各部委也把商业贿赂纳入反腐的工作重点中。高层的极度重视已显现出商业贿赂的巨大危害。一、医疗行业商业贿赂的特征及其危害商业贿赂是指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经营者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或采用其他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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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裕利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4,29(5)
在中国官场,官员落入性贿赂深渊,是在腐朽官僚亚文化压力下,出自于其从众心理。从众心理的形成源于明规则的乏力、潜规则的盛行及非理性权威下的作用。对性贿赂的治理,应注重疏堵并举:既要注重用法律规制性贿赂,遏制"盲从",也要通过提倡正确的性道德观、为官守则,使其自觉地拒绝"盲从",最终达到良好的性贿赂预防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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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将“财物”作为贿赂犯罪唯一的行为对象.当前,贿赂犯罪行为发生了很多变化,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以非财产性利益为内容的贿赂行为成为法律上的漏洞.文章主张重新界定贿赂犯罪的行为对象,以“利益说”为基础修改现行刑法,将贿赂犯罪的对象扩展至任何可以满足权力拥有者需要的利益,为有效遏制贿赂犯罪、惩治腐败行为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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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贿赂”,是以“精神产品”的名义来打动或打通掌管权力的公职人员,以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与以金钱、财物等赤裸裸方式的贿赂行为相比,“精神贿赂”不但行动方便快捷,而且不为别人注意,在潜移默化、不知不觉中让本来还有一定警惕性的“受贿者”落入圈套,为其所用。“精神贿赂”已成为一些不法分子惯用的“常规武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