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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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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双罚制是我国单位犯罪的主要处罚方式,但是在立法上存在刑罚种类单一,罚金刑数额规定不科学等方面的缺陷,因此应当对相关立法进行完善,增加对犯罪单位的处罚方法,明确规定罚金刑的量刑幅度,以更好的惩罚和预防单位犯罪,从而保障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快速的发展。  相似文献   

2.
单位犯罪在我国刑法上经历了由反对到认可的历史过程,现在已经成为一类重要的特殊主体的犯罪,随着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不断进步,单位犯罪的构成理论也日益得到发展。有关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单位犯罪的罪过问题以及单位行为的认定问题一直是刑法理论界争议较大的问题。本文认为在单位犯罪的主体认定方面,一方面应当从立法出发,同时还应注意到立法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单位犯罪的罪过表现为单位整体意志的整体罪过,不仅有故意,也可有过失;只有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犯罪行为是经单位决策机关事前决定或事后认可的情况下,才能体现出单位的意志,才代表单位的行为,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采取的是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的处罚原则。但是,笔者认为,不论当初的立法原意如何,刑法中单罚制单位犯罪的规定应及时加以修正,即刑法中所谓的单罚制单位犯罪并不是单位犯罪,刑法中不应该存在所谓的单罚制单位犯罪,理由是:  相似文献   

4.
喻贵英 《法律科学》2010,28(2):101-106
97《刑法》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但是对于单位犯罪的理论争议并未消解于立法的"一锤定音"。单位犯罪的立法化使社会存在转化为法律存在,其乃社会发展之必然结果。单位犯罪之肯定首先在于民法上肯定单位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以及法律对这种实在的拟制。但是,单位犯罪单罚制中代罚制所带来的不当后果,乃我们无法回避的现实与理论问题。对此,应当进行深入检讨。  相似文献   

5.
一,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结果之学说与评析犯罪结果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主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犯罪结果在犯罪构成中属于必要要素还是选择要素;第二,若为选择要素,犯罪结果存在于哪些犯罪构成中。对于第一个问题,我国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犯罪结果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要要素,缺少犯罪结果,就没有完整的犯罪构成,可称为必要要素说。另一  相似文献   

6.
谭冰霖 《法学》2020,(8):127-142
为强化对单位违法的威慑力,现代行政处罚逐步引入双罚制。双罚制是指对于单位行政违法行为,同时给予单位及相关责任成员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制度。作为一种新的处罚制度,双罚制应从立法政策、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三个维度进行规范建构。在立法政策层面,双罚制应采"法有特别规定才适用"的局部适用模式;在构成要件层面,应准确认识单位违法的双重构造,从单位和成员两个维度、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确立双罚制的特殊构成要件;在法律责任层面,应基于组织抑制的合规思路补强单位自身的处罚责任,并对成员应受处罚的身份范围及责任进行适当限缩。  相似文献   

7.
双罚制的根据——法人犯罪的两重性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世界范围内,对法人犯罪的处罚主要有代罚制(仅处罚直接责任者)、转嫁制(处罚法人本身,不处罚直接责任者)和双罚制《既处罚犯罪的法人,叉处罚直接责任者),从各国的理论与实践看,惩治法人犯罪最有效的,首推双罚制。有些国家,开始时实行代罚制,而后转变为双罚制。如日本,1986年颁行的《烟草专卖法》第28条规定,种植烟草者,当其代理人、家属、同住者、雇工,在  相似文献   

8.
<正> 在我国,传统的法律思想和刑事法律制度,向来否认法人犯罪;现行《刑法》只承认自然人是犯罪主体,迄今为止,多数刑法学教材和专著都写道:“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并且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主体。”1985年以来,刑法学界不断有人对此提出异议,  相似文献   

9.
杨东升 《法学》2023,(4):34-45
单位行政违法双罚制作为未来推动中国行政法治迈向新高度的重要制度,可以弥补“单罚制”的制裁漏洞,遏制单位负责人利用单位实施违法行为谋取个人利益及规避法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连带”“民事委托代理理论”“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制裁漏洞论”为单位行政违法双罚制提供了法理基础。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借鉴域外法制经验,通过修订《行政处罚法》全面建立“普遍适用”的双罚制模式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为防止行政机关滥用双罚制,规范其裁罚行为,双罚制具体立法条款应对单位负责人的范畴、单位负责人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的判定、单位负责人采取的必要监督措施应有“期待可能性”、单位负责人的责任限度等因素予以考量,作为并同处罚单位负责人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0.
一、理论界关于两罚制根据的观点及其困惑全国人大常委会1987年1月通过的海关法和1988年1月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贪污赂贿的两个补充规定,都规定了追究法人的刑事责任,并明确规定对法人犯罪实行两罚原则,即对法人本身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直接责任人员) 判处自由刑。在刑法理论  相似文献   

11.
论单位实施非单位犯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于单位实施非单位犯罪时能否直接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理论上存在否定论与肯定论的对立,否定论及其理由并不恰当。无论是单位实施单位犯罪,抑或是单位实施非单位犯罪,单位成员承担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是其作为自然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与刑法是否规定处罚单位没有关系。因此,当单位实施非单位犯罪时,只要单位成员实施的行为能够作为自然人评价为犯罪,则必须将其作为普通自然人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2.
基于犯罪预防需要,有必要在刑事领域就与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法律关系相似的不作为犯罪要素进行研究.网络技术措施是网络时代维权的重要手段,也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维护网络秩序的核心义务,应当在明晰相关技术环节的基础上提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犯罪行为的司法判断规则.必须积极探索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合理限制途径,在合理打击网络犯罪与保障犯罪嫌疑人实体权利之间,寻求刑法制裁合理扩张与限制的平衡.  相似文献   

13.
犯罪构成功能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成文刑法作为概念/符号系统,在观照具体事案时不可避免地有其自身局限.要适应生活现实,就需要解释刑法--犯罪构成乃刑法解释学在刑法文本基础上所建构之理论模型,即属于一种理论层面上自觉自为的犯罪认知体系.不同法系基于各自历史原因自会形成其操控刑法甄别犯罪之不同认知体系.犯罪构成作为理论模型具有三大认知功能--进行条件列示、作出语义阐释和提供路径导向,三大功能之协同运作才可致静态的刑法文本循理论范式诱导而准确切入事案.  相似文献   

14.
证券内幕交易的犯罪构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吴彦 《河北法学》2003,21(6):92-100
内幕交易是我国证券市场难以根除的顽疾。尽管十多年来,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先后处理了许多证券违法违规乃至犯罪的案件,但其中以“内幕交易案”来认定的则少之又少,即使被查获,也只能以行政处分了事,内幕交易依然肆虐横行;而形成现时这种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对内幕交易犯罪中一些基本问题的充分认识所致。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证券法》、《刑法》,有效地打击内幕交易犯罪,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当今学术界的流行学说,对内幕交易的概念及内幕交易犯罪所侵犯客体、内幕信息的含义和范围、内幕人员的含义和范围、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的客观方面进行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15.
如果将犯罪构成问题置于现象学社会学的视域研究检视,就可以发现,犯罪构成实际上既是刑法文本中的一个法律规范类型,又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理论建构模型,还是刑事司法中的一种实践裁判模式,是一个在多向度延伸、多层面存在的具有三维立体之美的概念形态。犯罪构成不仅仅是逻辑的,也是经验的。  相似文献   

16.
论垄断罪的依据、构成与刑事责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郑鹏程 《河北法学》2003,21(2):87-91
垄断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将垄断犯罪化既有理论依据 ,也有法律依据。垄断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 ,也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 ,既包括经济组织 ,也包括行政组织 ;垄断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限制竞争的直接故意 ;垄断罪侵害的客体是为国家法律所保护的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 ;垄断罪以垄断行为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为客观要件。垄断罪的刑事责任有罚金与监禁 ,前者既适用于法人、非法人组织 ,也适用于自然人 ,后者只适用于自然人。  相似文献   

17.
论犯罪构成要件的逻辑顺序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以认定与处理犯罪之过程为标准 ,通说所主张的犯罪构成要件的排列顺序应修正为“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而“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之排列顺序 ,则以行为自身形成过程与发展规律为依据。这两种排列顺序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揭示了犯罪构成四要件之间的排列逻辑。两者可谓并行不悖 ,具有彼此不可替代之作用。  相似文献   

18.
蒋劲锋 《政法学刊》2006,23(1):64-67
犯罪的方面包容相应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由犯罪构成要素组成,对三者的定位涉及到坚持用科学系统论分析犯罪构成的问题,应当弥补传统刑法理论在概念上混淆三者的疏漏,科学构建完善作为理论大厦基石的概念,另外,对犯罪各方面下犯罪构成具体相应要件和要素纵向深入的剖析,进一步印证了对三者上述关系的分析。  相似文献   

19.
开放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之提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 问题之提出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基石 ,罪刑法定是法治国的基本原则。我国自 1 997年刑法典将罪刑法定确立为刑法基本原则后 ,如何在不违背该原则的基础上适用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 ,成为理论和实践中所面对的难题。从以往刑法理论对犯罪构成的研究找不到解决以上问题的答案。近 2 0余年来 ,我国刑法学界对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犯罪构成的“改造”上。“改造”始于学界就“二要件说”、“三要件说”、“五要件说”等“犯罪构成要件说”的论辩。〔 1〕 在各种“要件说”对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并未产生实际影响的情况下 ,当今刑法…  相似文献   

20.
《北方法学》2018,(4):90-102
诈骗罪中的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具体事件或状态。对事实的合理界定需要特别注意事实的形态,以及与价值判断、意见表达和动机的区分问题。根据被害人的理解能力,如果被害人过度轻率地相信了一个明显不合理的说辞,则应排除行为人的责任;但如果根据被害人的领悟力,他相信荒谬言论是正常的,就应追究行为人的诈骗刑责。在被害人怀疑的场合,需要区分的是保护被害人财产安全的义务究竟属于行为人的负责领域还是被害人的权利领域,而这项判断应依社会一般观念确定。诈骗罪中的事实不仅限于虚假的事实,行为人作出符合事实性说明的,仍可能构成诈骗罪中的欺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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