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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认定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备申请人资格,是复议机关具体复议工作开展的第一步,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否借助复议途径寻得救济,因而也是关键的一步。那么,什么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组织可以申请复议呢?《行政复议条例》(下称《条例》)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本条例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就是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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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应为共同被告刘德生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仅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笔者认为不妥.应予修改.其理由是:第一,仅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与原告的诉讼目的相悖.公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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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行政复议条例》第27条也规定:“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复议机关批准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双方的基本特征一致:一是同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二是参加到业已开始,尚未结束的诉讼或复议中去。双方区别在于参加诉讼或复议的方式不同。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一是自己申请,经人民法院同意,一是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而复议第三人参加复议的方式只有自己申请,经复议机关批准同意一种。复议第三人的规定较诉讼第三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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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9,(5)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随着《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的颁布与实施,卫生行政争议案件将日益增多,行政复议是解决卫生行政争议的一条重要途径。因此,掌握和运用《行政复议法》处理卫生行政争议十分重要。1.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1.1.申请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60日,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计算。《行政复议法》施行以后,对于其他法律、法规将复议的申请期限规定为少于60日的,一律按60日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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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行政复议范围一、行政复议范围的含义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范围,也可以说是行政复议机关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对行政复议范围概念应从两个方面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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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具备的几个条件姜来武针对行政机关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依法向有关的行政复议机关(简称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是公民、法人或者组织通过行政复议制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保证。作为权利遭受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侵害的一方,即行政复议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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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对其行政争议的决定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行政行为。对此,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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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1999,(3)
<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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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会出现律师参与的可能性。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制度及律师的社会作用所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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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这项规定明确地把维持原行为的复议机关置于行政诉讼外的法律地位,它意味着复议机关只要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裁决,就可置身于行政诉讼之外。而不承担行政诉讼产生的法律后果.这样规定是否妥当,有必要加以探讨。我们认为从法理上分析,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是处于被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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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因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被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之发生行政争议,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作被告,而且只能由行政机关作被告,这是行政诉讼区别于其他诉讼的突出特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发生行政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那么,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就是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执行公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在我国,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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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3)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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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时,把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是有必要和合理的.但作出这一规定后也会产生一些问题,常见的有原告在起诉时如何提诉讼请求以及是否可以只起诉其中的一个被告、共同被告如何举证、人民法院如何管辖和判决、复议机关不作为以及作出其他复议决定时能否当共同被告.在复议法修改和作出新的行诉法司法解释时应该对这些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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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复议前置条件下,行政相对人可能在下列四种情形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是未经行政复议程序;二是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三是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四是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后对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或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据此,审判实践中应正确处理复议前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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