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张帆  张明 《中国审判》2020,(6):84-85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共同构建了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权利救济的完整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串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章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社会公众也越来越熟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并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
葛奕超 《法制与社会》2012,(36):126-127
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在我国《民诉法》中仅用第204条加以初略规定,该项制度应当如何理解、适用,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司法界都还争议颇多,例如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定性、诉讼主体资格的确认、诉求的规范、案由的确定以及程序的适用等等在司法实践中或多或少都存在困惑.本文旨在剖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此提出相关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案外人异议可以分为案外人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之诉,两者在价值取向上具有同一性。但是在制度构造和法律规则上存在很多差别。现行《民事诉讼法》将案外人执行异议作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但是这一制度安排存在诸多问题待解,如执行机构的审查方式和审查内容、审执分离原则的维护、案外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与既判力原理之闻的协调、相关法律条文的进一步解释等。拳文在详解案外人异议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民事执行原理和民事执行实践,就案外人异议制度的完善展开了一些有益探讨。  相似文献   

4.
我国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保留了案外人异议制度,引进了案外人异议之诉,并与审判监督程序相结合,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然而,实践中就如何选择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和案外人异议之诉仍存在不少争议。本文认为应当根据既判力规则,以原判决的主文内容为判断标准,从执行效率和程序安定的价值角度,在执行救济制度中从严适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相似文献   

5.
完善民事执行救济的程序保障机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牟逍媛 《法学》2005,(7):91-96
我国现行的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因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及不明确,其功能的发挥受到了直接影响,由此加重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执行难”和“执行乱”。民事执行救济的立法缺陷在执行异议法定审查程序、执行救济方法、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等方面均有所体现。欲从程序上完善执行救济,应分立设置执行裁决机构和执行机构;建立异议之诉制度;取消现行执行异议,赋予当事人或案外人程序救济权;设立对执行救济的监督程序等。  相似文献   

6.
张雁  杨晓婷 《人民司法》2022,(19):85-90
在我国案外人权利救济体系中,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因功能的相似性而形成竞合,虽然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两种制度的衔接适用设定了基本规则,然而尚未达致明晰状态,极易导致案外人在复杂的救济路径中“迷路”,也导致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设计的初衷难以实现。为避免相关案外人因误解法律而失权,笔者建议案外人程序选择的时间节点应在执行异议裁定作出之时而非执行异议提出之时;同时为了更能有效地实现救济,应在充分保障案外人程序知情权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不同主体发起的两种救济程序并存时的适用规则,以及充分发挥大数据的排查功能。  相似文献   

7.
案外人执行异议是执行中保障案外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由于立法的缺漏和司法的偏差,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已丧失了其应有的功能.为此,有必要废除前置审查程序,优化中止执行规则,完善管辖规定,并严格规范执行行为,建立审执知会机制和惩戒滥用异议权机制.  相似文献   

8.
200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确立了我国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审查制度,其中包含了执行局对案外人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及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应该说,这一制度的设置比之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是一个较大的进步,是一套较为完整、科学,且较为符合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现状的案外人异议审查制度。但是,由于相关法律名词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义及配套机制的缺陷。本文将围绕我国的案外人异议审查制度展开讨论,既阐明其先进性,又指出的需要改进的几个问题,以期能够对现有制度下的异议审查及今后制度的改革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9.
案外人异议之诉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下载免费PDF全文
新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虽然设置了案外人异议之诉,但规定过于简单,在该诉的构造和适用要件方面尚有诸多内容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和司法判例加以充实和完善。案外人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一种方法和手段,其目的在于阻止或撤销执行机构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在性质上属于特殊的命令诉讼。案外人异议之诉适用于所有的对财产的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10.
朱新林 《法治研究》2015,(1):99-106
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是民事执行立法史上的里程碑,但从司法适用到立法完善上都有待进一步凝聚共识。执行救济制度的本质属性和执行工作的根本任务决定了执行救济制度的价值定位为“保障公正、注重效率”;“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行为”应界定为:执行机关实施的、旨在实现债权人债权,且违反了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执行行为,不包括执行预备行为、辅助行为;执行异议原则上由负责执行审查的法官根据案情实际需要采取相应的审查方式,不必限定次数;“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之判定标准在于案外人在执行标的物上的实体权利性质、效力与强制执行措施的目的、方法是否冲突;建议取消案外人异议前置程序,设立债务人异议之诉。  相似文献   

11.
案外人异议之诉在执行过程中有效地保障了案外人的权益,然而,要想更有效地发挥案外人异议之诉的作用,就必须解决好案外人先后提起的确权诉讼和异议之诉的关系问题。较为可行的方案是,在理论上建构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理论,在实践中针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全面解决两诉的重复起诉问题。  相似文献   

12.
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其特征为事后的救济程序,其功能是为第三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之间均存在联系和区别。案外人异议之诉有特定的适用情况,其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存在重合的空间。鉴于效力程度和启动条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应当优先于案外人申请再审。我国第三人权利保护体系的协调完善应当在事前预防上以第三人诉讼参加制度为主,在事后救济方面以第三人撤销之诉为主、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为特定和案外人申请再审为特殊。  相似文献   

13.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立法为执行中可能遭受不利益的案外人提供的实体救济制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是排除法院对案外人享有实体权利之标的执行处分,异议之诉应当定性为程序上的形成之诉,异议之诉的理由应当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法院对执行中针对执行标的物的确权诉讼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立法上可将此种确权诉讼规定为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  相似文献   

14.
债务人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排除执行名义的强制执行力,第三人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二者在性质上均已构成了独立的诉,必须由专门的程序加以规范。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原有的案外人异议制度作了修正,但将该制度作为前置程序予以保留,并将审判监督程序与另行起诉的程序相掺杂、将对案外人救济的程序与对当事人救济的程序相混合,并试图以一个简单的条款涵盖执行异议之诉的诸多程序问题,这必将造成理论和实践上的难题。完善实体上执行救济制度的根本之道,乃在于废弃案外人异议制度,同时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成功经验确立执行异议之诉制度。  相似文献   

15.
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废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先伟 《政法论丛》2011,(1):118-124
以程序性争议与实体性争议的分类为基础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并不符合民事诉讼的法理。案外人异议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实系分别以强制执行法的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为基础。因此,制度的法理基础完全冲突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无法在强制执行法中并存,二者必废其一。强制执行中的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本无优劣之分,但需要结合一国的国情予以选择。从当前的国情出发,我国应当废除案外人异议之诉。  相似文献   

16.
案外人基于对执行标的物主张实体权利而提出异议.以排除对该执行标的物之强制执行的,属于案外人异议,不管该案外人主张实体权利的依据是否涉及其他法院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均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以保护案外人和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寻求实体救济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17.
执行异议是案外人主张其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是执行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及时正确处理好执行异议,对人民法院提高执行率和执行准确度,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作用。因此,规范执行异议的审查、处理,对执行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实际意义。最高人民...  相似文献   

18.
执行异议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开始执行的判决、裁定存在的错误。这一制度的立法取向应当肯定。但是该规定还存在很大漏洞 ,不能很好地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并且为执行员滥用审判权大开方便之门 ,也是执行过程中造成错案及不良社会影响的重要原因 ,因此 ,需要在立法上加以修改完善。一、执行异议制度的缺陷(一 )立法依据的理论不完善支持我国民事执行异议制度的理论观念有二 :其一 ,执行标的是由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 ;其二 ,执行异议是对终审生效的法律文书不服 …  相似文献   

19.
出租人将土地出租给承租人,当该土地被强制执行时,案外人主张承租人向其转租土地,且其在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并对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合法权益时,可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在审理次承租人以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时,既要依法维护次承租人的正当权利,也要防止其滥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妨害强制执行程序的正常进行。对于次承租人提起的执行异议能否排除强制执行,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修改后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20.
2008年实施的民诉法修正案赋予了执行法官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属的判断权,但案外人异议中执行法官的权利判断所遵循的程序、适用的法律、判断标准和效力均有别于审判法官的判断,权利判断的性质为形式物权、权利表象,而非实质物权、真实权利。在有体物作为执行标的之案外人异议的审查中,执行法官的权属判断标准是物权公示原则;在有体物以外的其他权利和利益(如股权、知识产权等)作为执行标的之案外人异议的审查中,执行法官的权属判断标准则为权利外观主义。以上述判断标准为依据,可以总结出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实体权属的若干判断规则。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