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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2 毫秒
1.
2002年4月29日,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因故意杀人被终审判处死刑的犯人董伟,即将被带上警车拉向法场,执行枪决。辩护律师朱占平发现该案存在法定从轻处理情节,且判决定性可能出错,凭着对当事人生命高度负责和对法律严肃、公正的执着,采用“进京告御状”般申诉方式,克服重重艰险,在距死刑执行仅剩下4分钟时,争取来最高法院暂缓执行死刑通知。董伟被继续关押等待复核的结果,从而避免了一起很可能的错案。  相似文献   

2.
案情回顾: 因琐事引起纠纷,以地砖击打致人死亡的董伟,一审被法院判处死刑。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并且经过死刑复核,签发了执行死刑的命令。在行刑前的4分钟,上演了一出现代司法史上罕见的“刀下留人”传奇故事。 作为故事的主角,朱律师认为自己“所做的只不过是通过法律渠道要求最高法院把死刑复核程序的权力收回来”。他的目的达到了。而  相似文献   

3.
罗璇 《中国律师》2002,(12):74-76
不久前,发生在陕西的“枪下留人”案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一个律师为一名死刑犯所付出的大量心血和其间多个惊险精彩的情节给人们以刻骨铭心的印象。但,“枪下留人”令下达130天后此案罪犯董伟最终伏法。由此而衍生的讨论与思考却并未尘埃落定,它们超越案件本身,步入了针对死刑案件复核程序和死刑在中国适用的深度。在与江西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副所长,著名的死刑辩护专家李云龙谈及这个案件时,他说———在我所辩护过的死刑案件中这些早已司空见惯。他先后办理的18件死刑案件中,最终有14人死里逃生,有的改判为死缓、无期或有期徒刑,有的已经重返社会。李云龙研究死刑、为死刑犯辩护的事迹,《中国新闻周刊》于2001年7月23日以“李云龙为死刑犯辩护”为题对他进行了报道。著名德国媒体《时代周报》2002年5月29日以三大版面对其也进行了长篇报道,在国内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4.
自2002年陕西延安爆出董伟“枪下留人”案以来,3年间,社会各界强烈呼请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近段时间连续曝光的聂树斌“冤杀”案、佘祥林“杀妻”冤案,胥敬祥“抢劫”冤案,再一次使死刑复核权的收回问题成为各界关注的话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二五改革纲要中明确,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但死刑复核权如何实现上收,复核程序又该如何完善,一时成为法律实务界与理论界共同关注的焦点。本刊特请几位专家学者就此问题进行了一次笔谈: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应当慎重公正地适用死刑死刑是剥夺人的生命的最严厉…  相似文献   

5.
7月19日上午。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被最高法院核准死刑执行死刑。许贪污受贿198亿余元、总涉案金额2.69亿元,被称“新中国第一贪”。  相似文献   

6.
王引 《河北法学》2003,21(2):107-109
通过董伟案件 ,笔者认为死刑核准制度应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律师辩护制度还应进一步加强和落实 ,以保证司法审判的公开、公正。  相似文献   

7.
"慎"字当头     
自2002年陕西爆出董伟"枪下留人"案以来,5年间,社会各界吁请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近期连续曝光的河北聂树斌"冤杀"案、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河南胥敬祥"抢劫"冤案,再一次将死刑复核权的收回问题逼上浪尖.死刑复核权应该上收最高人民法院,已成社会共识.目前,死刑复核权已经上收至最高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8.
没完没了的"发回重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大标题极其刺眼。2003年7月31日的《南方周末》在“法治”版上以“四次死刑四次刀下留人?”为题报道了一个堪称“创下司法纪录”的案件。1994年发生的一起杀人抢劫案件,曾被河南省高级法院以原判事实不清为由三次发回重审,被承德市中级法院四次判处被告人死刑。到今天案件已经跨越了有九个年头,最近由河北省高院亲自开庭审理。四名被告人身陷囹圄九年,尚未得到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终裁决。笔者无意去评说案件的实体事实,仅想从程序法的视角去讨论这种“三次发回重审,四次判处死刑”的做法本身。报道中说这是一起“已经严重超期羁押的糊涂案”。…  相似文献   

9.
2010年7月1日《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已正式实施,该规定第23条明确规定了鉴定意见审查判断时应当着重考察的若干事项。鉴定意见作为现代诉讼活动中的“证据之王”,在案件事实认定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甚至在死刑案件中扮演着“一纸定生死”的角色。通过对《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3条的诠释与解读,进一步明确刑事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中的鉴定意见证据能力及证明力,有助于切实保障案件裁判的司法公正、维护案件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0.
明辉 《政府法制》2011,(30):14-16
前不久,李昌奎再审被改判死刑,由来已久的死刑存废之争又在个案上被点燃。在大洋彼岸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72年福尔曼案中确定死刑违宪,后又在1976年格莱格等案中确定死刑合宪。半个多世纪以来,死刑案件始终困扰着美国最高法院,让大法官们不断地审视着一场又一场“国家对一个公民的战争”。  相似文献   

11.
嫌疑人指认现场 迷上赌博,败光家产,由于放不下身段去打工挣钱,董伟只好在成都街头流浪.25岁的董伟,身高1.83米,仪表堂堂,穿着正版LV衬衫,巴宝莉裤子,斜挎爱马仕包……就是这样一个“高帅富”,却因为接连遭遇婚姻、事业的失败而流落成都街头.没钱用,又饿慌了,于是他两次在成都科华北路抢钱.4月21日,记者了解到,董伟因涉嫌抢劫罪和抢夺罪已被检察院批捕.  相似文献   

12.
正2014年7月25日,又一名日本毒贩在中国被执行死刑。这一事件使有关外籍人员在华犯罪的司法问题再次成为热谈。日本毒贩在华被执行死刑2014年7月25日上午,日本驻中国沈阳总领事馆常驻大连办事处收到一个来自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已在大连监狱对日籍死刑犯执行死刑的通知,被行刑者是一名50岁的日  相似文献   

13.
在二十世纪30年代,时为国民政府的天津法院,曾审理了一起被后人广为传播的著名案件“杨三姐告状”,当时的法官面对扑朔迷离的案情,开棺验尸,终于使凶手显形,为杨三姐伸了冤。而70多年后的今天,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大法庭里,再一次上演了70年前的那一幕。2005年7月,策划导演了今版“杨三姐告状”的主角邢为国被执行死刑。  相似文献   

14.
死刑复核制度具有限制死刑的功能,也是“慎用死刑”的程序保障。现行死刑复核体制存在诸多弊端,应当将死刑复核权全部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如此可以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死刑的适用标准,有利于对被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人的权利进行救济,也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刑事政政策。为解决处理死刑复核案件的效率问题,可在全国设立若干最高人民法院分院负责这类案件的审理工作;同时还应当大力完善这一制度的具体规范,以保障其功能的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15.
中国死刑政策的过去、现在及未来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张文  米传勇 《法学评论》2006,24(2):38-46
在保留死刑的前提下,新中国的死刑政策经历了由“少杀”到“多杀”的演变。当下中国的死刑政策面临着是沿着79刑法之后的“多杀”政策继续前进还是重新回到“少杀”政策的重大抉择。中国未来的死刑政策应当是回归“少杀”政策,进一步严格限制死刑并最终废除死刑。  相似文献   

16.
最近一个广受舆论关注的话题是,7月1日起,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对所有死刑二审案件都进行开庭审理。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质正义,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为提高办案质量提供了重要的程序保障。就实现公平正义来说,这当然是一则“利好消息”。然而,与此同时,还有一则“利好消息”却没有引起广泛关注,而这与死刑二审开庭一样,实在是同样意义重大。那就是,最高人民法院还明确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在死刑案件二审中,应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除法律适用问题外,一律不得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无论事实问题、证据问题还是程序问题,都不得请示。好一个“不得请…  相似文献   

17.
本文通过对我国死刑政策和我国刑法中的死刑适用条件的分析,认为我国的死刑政策宜表述为“严格死刑适用标准”。由于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死刑适用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背离我国的死刑政策及我国刑法总则中的死刑适用标准———“罪行极其严重”,因此应当按照死刑只能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中最严重的情形”的精神对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死刑适用标准进行改造。  相似文献   

18.
我国死刑具体政策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或者说是“少杀、慎杀”。保留死刑的规定充分体现宽严相济政策“严”的一面,但严格控制死刑的要求相对来说则体现“宽”的一面。本文从慎用死刑的视角出发,结合死刑案件审判的司法实践,探讨死刑案件中影响被告人生死的“从宽”量刑情节的适用。  相似文献   

19.
《对巨贪该不该“慎杀”》一文分析指出我国对于“巨贪”有慎杀的倾向,该文还写到一些评论指出:“其他犯罪大多杀无赦,为何经济犯罪就要赦免了?莫非法律面前,暴徒活该处死,而贪官就该活命?”笔者认为,不对“巨贪”判处死刑而采取“慎杀”的原则是我国法治进步的体现!自贝卡里亚于1764年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首倡废除和限制死刑的主张以来,死刑存废之争已近两个半世纪之久。时至今日,死刑存废问题仍然是中国刑事法治领域的热点话题之一。随着人权观念的日益弘扬,生命权日益被视为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死刑之存废也日益成为衡量一个…  相似文献   

20.
游伟 《法制与社会》2011,(12):37-37
前不久,笔者应邀到上海的一所知名高校做主题为“我国死刑立法和司法的双重反思”的学术讲演。在回应法学研究生有关我国死刑适用“硬标准”中是否存在“杀人者死”的现实关切时,我给出了这样的判断:“杀人者死”是一种传统的社会观念,我国法律上的死刑仅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人员,现实司法中的死刑裁决,依然须在“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指导下谨慎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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