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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参与执行警察任务的行政法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私人可以被授权者、被委托者、行政助手以及私法主体的身份参与执行警察任务,国家需要针对这四种不同身份完善行政组织法制。在私人参与执行警察任务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确保实现国家担保责任,对参与执行警察任务的私人进行准入监督和行为监督,行政行为法制需要围绕契约监督和绩效监督模式加以展开。就司法救济而言,私人参与执行警察任务呈现多重法律关系形态,行政诉讼应当在相关行政争议的解决中发挥作用。行政法制保障体系的构建,有助于我国私人参与执行警察任务改革的顺利推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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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就知道有困难找警察,有官司找法官,独独不晓得检察官的工作跟阿拉老百姓有啥关系。现在,社区设立了检察室,才晓得检察院还有法律监督职能,以后有问题也可以找检察官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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