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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之法律特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著作权法》确立信息网络传播权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具体细化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与之精神保持一致。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主体的专有性、客体的广泛性、行使方式的特定性、财产权性、内容的复合性、合理限制性、保护方式的特殊性等法律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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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河南省人大审议通过《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传播或者未经公安机关通知查看、复制机房系统采集保持的信息。此外。监控视频管理人员若私自把公园里、道路上摄像头拍到的视频放到网上传播,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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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媒体时代,如何认知谣言与真相的关系,值得思考。
儒家很早就注意到言论传播的力量,《论语》说“一言可以兴邦”、“一言可以丧邦”。儒家一直强调言行之仁,希望君子通过个人修身,达到言论的真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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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人大代表的言论和表决免责权问题□杜光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29条规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这就是各级人大代表享有的言论和表决的免责权。人大代表的言论和表决免责权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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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对表达自由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游行、示威和结社的权利。这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提出,要切实保障人们的表达权。表达权除了包括通常所讲的言论、出版、新闻等自由外,在现代社会中,也包括使用标语、口号等表达自己的政治观点和意见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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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独秀综合运用多种路径推进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早期传播,主要包括:构建以《新青年》杂志为中心的报刊传播阵地;发表《马克思学说》等重要文章予以正面传播;组织翻译出版《共产党宣言》等多种马克思主义著作;通过展开《社会主义批评》等著名演讲进行大众传播;在与三大非马克思主义思潮的斗争中进行批判传播;结合创建中国共产党和领导党的初期革命活动进行组织传播。这些传播路径对推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具有重要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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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学家康儒博对葛洪《神仙传》的翻译译本在欧美汉学界产生了积极的互动和影响,全方位、立体式传播模式对译本的跨语际旅行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康译本在借助传统纸质媒介的基础上,结合学术书评、网络书评、广告书评所打造的公共空间,并积极借助社交媒体、著作互文、学术论坛等手段,推动译本在学术圈内、外产生影响。《神仙传》在他乡的译介与传播启示我们在关注翻译产品的同时,要积极借助多个译介行动者的力量,拓宽传播媒介,提升学术类翻译传播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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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振锋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22,(7):77-78
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传播具有互动性、即时性、个性化、传播成本低、权利平等性以及多元性等特点。这些特点也让其在舆论监督方面具备了特殊的优势,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网络传播也有其致命的缺陷,即网络信息的准确性很难核实、网络舆论中的情绪性言论较为突出,尤其是近年来频频发生的网络暴力事件造成一系列悲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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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1998年1月9日第135号令,颁布《天津市保安服务业管理规定》,规定中指出:保安服务公司及其保安人员不得参与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调查处理,不得参与客户的经济纠纷或者为客户催款讨债及国家禁止的服务和经营项目。在天津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新编印的《保安员手册》中规定,保安人员必须做到“五要,五不准”。除此之外,保安员还应做到:不准私自接受馈赠,不乱摸乱拿客户的财物;不散布对公司和客户不利的言论;不准私自使用客户电话拔打信息、文艺、长途、证券等单独计费的电话;不准托客户领导和职工为自己办私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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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标志着中国人权事业进入了有计划、持续、全面发展的新阶段。本期计划与《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一样,对在全社会传播和普及人权知识,均提出明确要求。在互联网日益发展的今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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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这就是各级人大代表享有的言论和表决的免责权。人大代表的言论和表决免责权的范围: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代表联组、小组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法律之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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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12):63-65
《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警情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必要之举。在该罪的认定上有一些问题需要厘清:第一,虚假警情应具备可信性和可感性的特点;第二,单纯编造虚假警情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第三,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应从范围和程度、公共场所秩序和公安机关工作秩序两个不同维度判断;第四,本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与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在信息内容和犯罪手段上存在差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