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71 毫秒
1.
知识产权出资主体的适格性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春霖 《河北法学》2007,25(3):79-83
知识产权在知识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决定知识产权资本化将成为21世纪一种格外引人瞩目的法律和经济现象.为保证知识产权资本运营安全,至少应当从知识产权出资主体的适格性考察和知识产权出资主体的法律承诺两个角度,来探索公司接受知识产权出资风险的法律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2.
设立公司时以知识产权出资应注意的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设立时公司发起人除了以货币、土地使用权形式出资外,还往往用知识产权进行出资,尤其是以生产高科技产品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更是如此.由于知识产权相对于货币及土地使用权来说,是一种无形的、有期限性的资产,在实践中的出资情况就显得更为复杂,对公司发起各方来说,如何对待知识产权的出资,既能使技术出资方实现自己的投资目的,又能平衡其他出资方的利益,是出资中必须解决的一对矛盾.要处理好这对矛盾,则不仅需要了解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法律有关知识产权出资的相关规定,还需要了解知识产权出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以便在实践中设计、运用一些法律方案.  相似文献   

3.
赵玲 《电子知识产权》2009,(11):29-32,76
在知识经济的背景下,知识产权日益融入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之中,从而成为公司发展和创新的一大推动力。我国《公司法》已经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可以作为出资,但是对于相关制度的设计却尚显缺乏。针对知识产权出资的范围、知识产权出资的适格性、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知识产权出资的履行,以及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供知识产权出资制度进一步完善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4.
朱虹 《法制与社会》2012,(11):246-247
高新技术产业知识产权资本化是对涉及高新技术成果的特殊知识产权进行出资,实现其转化和利用的有效途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高新技术产业知识产权的特殊属性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决定了其作为投资手段比有形资本更具复杂性,使其面临诸多障碍及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5.
出资作为公司资本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形成公司资本和支撑公司经营有基础性的作用。出资的具体形式直接决定着公司资本的构成,影响着公司资本的确定和维持。由于债权出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而我国对于出资形式的选择又一直比较谨慎,所以其一直被排除在法定出资形式之外。但是,在当前市场经济日渐成熟的背景下,对于效率的追求开始占据核心地位,放松对于出资形式的限制成为公司法发展的需要。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深入研究债权出资的特殊性、可行性及其法律规制,对于我国公司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
随着我国科技与经济一体化趋势逐步加强,以知识产权作为资本投资的形式日趋活跃。通过知识产权资本化来实现技术资本和货币资本的有机结合,能极大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步伐。由于技术出资方式与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出资方式迥然不同,故其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纠纷。本文针对技术入股中存在的诸多风险因素,从技术入股的概念特征、风险来源、防患手段等方面入手,以期降低实践中技术入股的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7.
陈丽苹 《知识产权》2004,14(3):56-59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具有其本身的财产价值,同时,也是许多公司赖以经营的重要手段和条件,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方式的变革,知识产权在公司经营中的作用和地位日愈突出,知识产权已成为重要的法定出资形式之一.然而,公司法有关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规定,与实践中的出资需求不甚符合;对知识产权利用中的一些理论概念的模糊认识,亦影响实践中对知识产权的正确利用.  相似文献   

8.
股权出资,是投资人以其在其他公司投资的股权作为出资的一种形式。但是,我国长期以来并没有明确规定股权可以用于出资,直至新《公司法》颁布实施,才有了股权出资的最初法律依据。此后,国家工商总局于2009年颁布施行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办理股权出资的工商登记程序。至此,股权出资在实务操作层面真正得到了实现。  相似文献   

9.
谈新公司法有关知识产权投资之规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修订的《公司法》(下文称新公司法)对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问题所作的规定有了较大的变化,相对于修订前的《公司法》(下文称原公司法)有了一些进步,但还有很多不足,笔者在此作一些粗浅的分析。一、新公司法有关知识产权投资之主要规定新公司法涉及知识产权投资的规定主要有: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相似文献   

10.
所谓现物出资,其最基本的含义是指将货币以外的财产作为向公司出资的标的。我国现行公司法中,规定了货币以外的出资标的,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世界上一些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则只是列出不准作为出资的现物范围,使得现物出资的标的物范围更加广泛。这其中也包括现物所有权转移的界定,现物出资风险的负担以及现物出资中标的物瑕疵和出资行为瑕疵。  相似文献   

11.
在高校后勤公司设立过程中,一般会遇到关于公司类型的选择、公司股权结构、股东出资形式以及原后勤职工安置等问题。高校后勤公司应该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高校在后勤公司中的投资比例不宜过大,股东尽量以现金出资,对原来后勤系统的职工也应该稳妥安置。  相似文献   

12.
企业知识产权出资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玲 《科技与法律》2009,(3):45-47,51
知识产权出资是知识产权资本化的重要途径之一。我国《公司法》规定知识产权可以作价八股,但是有关知识产权出资的适格性、出资比例、出资的权利形态等相关问题的法律研究仍显不足。完善知识产权出资制度,有助于推进知识产权资本化进程。  相似文献   

13.
王月 《法制与社会》2011,(11):90-91
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可以利用人的智力成果创造丰富的社会财富,在当今社会,"知识就是财富"的观念深入企业的经营理念。从法律层面看,将知识产权融入企业的资本中也是为我国新《公司法》肯定的。但是新《公司法》并未明确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权是否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形式,这使得知识产权使用许可权出资出现了不少争议。本文主要从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作为出资工具的利弊分析和应当注意的问题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  相似文献   

14.
徐红 《法制与社会》2011,(15):100-101,113
人力资本对公司良好运营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其能否作为公司出资形式这一问题却备受争议。但理论上的障碍并不能阻截现实中的洪流,许多公司仍在"违法"的情况下接受股东的人力资本出资。为什么法律要禁止人力资本出资呢?主要原因在于人力资本不符合传统资本出资的条件,即可估价性与可转让性。资本对公司运营、股东分红、债权人债务履行担保都是不可或缺的,而人力资本并不能在这些方面提供有效保障而不得不被排除在公司出资形式之外。那么,人力资本是否具有出资的可能性呢?本文试探讨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15.
随着公司制度改革,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方式、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债权作为具有财产价值又具有可转让性的财产已经不断地出现在公司非货币出资形式之中,但是由于债权价值的不确定性、债权作为请求权实现的或然性和风险性,甚至发起人之间恶意的串通抬高债权出资的价值等问题的存在,都将使债权出资形式潜在成为引发债权出资人与存续期间的公司、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之间产生冲突与矛盾的现实和客观因素。  相似文献   

16.
我国《公司法》认可了知识产权的资本能力,但商誉权作为知识产权之一种,其资本能力却被《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所否定.这与我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承认商誉权出资的现状、《公司法》修订放宽知识产权出资要求的趋势以及承认商誉权出资的国际惯例均不相符.商誉权在会计学上具有评价可能性,在法律上具有转让可能性.它与作为其客体的营业相伴随,与其他财产同财产权之间的关系一样,体现了权利载体与权利之间的应有关系,其资本能力应获得我国法律的承认.  相似文献   

17.
显名股东虽然具备了股东法定形式要件,但由于缺乏出资之实质要件,在投资中存在为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不实责任等法律风险;为防止这些法律风险的出现,投资中要注意减少显名股东现象的出现,及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取得出资的各种证据;在出现显名股东现象的情况下,要尊重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显名股东法律地位的认定要将股东出资与股东对公司承担义务和责任联系起来综合认定。  相似文献   

18.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通过的《公司法》以列举方式规定了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上述规定可以概括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必须满足的条件为估值确定、价值稳定和能够转让。体现的立法精神是严格执行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原则,严格维护公司的资本信用。上述规定在实践中遭遇很大质疑,质疑的理由是上述规定完全无视出资方式的丰富多样性,限制了出资人的投资积极性,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对《公司法》修改建议的研讨过程中,激进的观点甚至认为,只要出资人协商一致,任何具有商业价值的财产和财产权利都可以作为向公司出资的法定方式。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最终以列举加概括兜底方式确定了出资人对公司出资的方式。《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  相似文献   

19.
专利权出资是专利权运用的较好形式.我国本次旨在鼓励投资的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为专利权出资创造了更好的制度环境.认缴资本制改革使专利权出资人享有后续出资的权利,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打破了专利权出资的“天花板”,取消验资更符合专利权价值认定的特点.但专利出资也易引发出资瑕疵、专利权资产信用不足的风险.合理管控这些风险,可以更好地实现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20.
隐名股东是指基于一定的理由和目的,向公司实际出资但不具备股东身份形式要件的出资人;隐名股东是否享有股东资格,应区别对待:涉及公司内部法律关系的事项,承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在公司对外关系上,遵循公示主义原则和外观主义原则,不认可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隐名出资存在许多风险,隐名股东在出资前应采取一系列措施预防隐名出资的风险.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