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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20):48-5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2年2月21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部长李盛霖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交通运输部决定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第六十一条修改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道路货物运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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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3,(4):64-76
(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O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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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3,(11):52-53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客车出站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部令2012年第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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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3,(11):50-51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以下简称安全例检)工作,规范客运站安全例检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交通行业标准JT/T200--2004)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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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9,(32):34-47
2009年第4号 《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9年4月13日经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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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9,(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9年4月13日经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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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5,(9):86-87
交运发[2014]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运输厅(局、委):为切实保障农村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促进农村道路旅客运输规范有序发展,提高城乡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交通运输部组织编制了《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现将《审核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农村客运")发展,保障农村客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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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22):60-6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3号《关于修改〈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2年2月21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部长李盛霖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决定将《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对事故当事船舶、浮动设施、有关设备以及人员的各类证书、文书、日志、记录簿等相关违法证据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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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9,(3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9年4月13日经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李盛霖二○○九年四月二十日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8年第6号)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包括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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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2,(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1年第5号《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已于2001年8月2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黄镇东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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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33):22-29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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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22):64-7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4号《关于修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2年2月21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部长李盛霖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决定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10号)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报告进入船舶交通管理(VTS)中心控制水域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标注和跟踪,发现违规航行、停泊、作业的,或者认为可能影响其他船舶安全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出警告,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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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5,(8):2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2号《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4年12月12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部长杨传堂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修改为:“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是依法在国内登记注册的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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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17):55-6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已于2011年12月8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部长李盛霖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从业资格制度包括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