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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概括主义到例示主义——离婚标准立法模式的新变化我国婚姻立法经历过三次重大立法活动,即1950年颁布第一部《婚姻法》;1980年修改制定了第二部《婚姻法》,废除1950年《婚姻法》;2001年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重大修正。在三次立法过程中,离婚标准的立法模式也经历了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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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的调解研究张学军我国婚姻法第25条第2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按照现行婚姻法理论,终止婚姻关系的原因有二,即配偶一方的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和离婚。离婚以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为标准可分为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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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调解是不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对此,我国《婚姻法》第25条第2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从《婚姻法》的这条规定来看,调解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但长期的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如果不管是否具备调解条件,一味地强调调解,就会使案件久调不决,不但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而且使法院工作变得十分被动,个别当事人甚至会长期无理缠讼,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因此,从调解的特点来考虑,应当重新认识调解在离婚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不必将调解作为解决离婚诉讼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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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婚姻法》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危害损害赔偿制度是新修改的《婚姻法》中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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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1980年婚姻法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随着社会经济、立法的发展和审判实践的需要,其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日渐显露,笔者试图对此及准予离婚法定条件的问题,作初步探讨。一、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法定条件的缺陷。我国婚姻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该法施行15年来,人民法院始终以此作为审理离婚案件的准绳。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从抗战时的初步提出,到建国后的立法确认,有着较长历史和实践基础。目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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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一九八○年九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新婚姻法,对一九五○年婚姻法关于离婚问题的规定作了修改。一九五○年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新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把这一规定改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根据一些地区的统计,新婚姻法颁布施行以后,离婚案件明显上升。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而且是复杂的,对具体问题应作具体分析。但一些案例的情况表明,对新婚姻法关于离婚问题的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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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新《婚姻法》较之修改前,其精神和原则可行且合理,更适应我国对婚姻家庭关系调整的要求。在新《婚姻法》的适用中,正确理解其立法精神和条文内容对司法实践尤为重要。本文拟就离婚法律适用中的若干问题作一探讨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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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新婚姻法)第廿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新婚姻法这一规定确认了“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律根据。目前,无论在司法部门还是在社会上,对这一规定存在着某些不同看法。为了正确执行新婚姻法,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促进四化建设,必须从理论上搞清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为什么是正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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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基本原则,我们必须正确理解和掌握。特别是其中关于“调解无效”的规定,这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是十分重要的一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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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姓娘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糾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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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改革开放浪潮的冲击下,人们的婚姻、家庭意识也有所改变。这种改变是倒退还是进步,姑且不论,但由此引起婚姻的解体和重新组合率,较前大有上升的趋势。在婚姻问题上,请求律师帮助的当事人日渐增多。律师在代理这些离婚案件时,应当怎样进行工作,现谈谈浅见。一、宜简不宜繁离婚案件,毕竟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简言之,它只是解决男女双方的离异与合好的矛盾。《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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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婚姻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可见,我国是把“感情确已破裂”作为诉讼程序中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的。然而,在审判实践中,审判人员对大量的属于感情并未破裂但又无法共同生活的离婚案件,常常感到难以操作、无从下手,以致于因不能及时解决离婚问题而给当事人延长和增加了婚姻痛苦,甚至引发恶性案件、影响社会稳定。这从客观上就决定了我国法定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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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 下简称《解释》),使各级人民法院在正确适用法律,妥 善处理婚姻家庭关系上更加有章可循,本文试从新《婚 姻法》颁布实施以来的新型案件入手,就如何适用新姻 法进行探讨。 一、严格离婚损害赔偿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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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婚姻法》的修改立法工作,2000年12月18日— 20日,中国女法官协会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培训中心召开“婚姻法实务研讨会”。大 会由中国女法官协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马原主持,研讨会邀请了全国人大法工委 民法室副主任孙礼海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李凡副庭长及来自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50多位法 官代表。与会代表结合审判实践工作中婚姻家庭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自身审判工作经验, 对当前现行《婚姻法》修改和完善进行了广泛研讨,并对婚姻立法中的一些主要问题提出了 具有借鉴意义的真灼之见。一、重婚及其他违反一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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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法定条件及修改意向我国婚姻法第2三条纳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手离婚,”从此可看出“感情确已破裂”便是当前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所谓夫妻感情是指夫妻双方基于自然因事和社会因素而形成的相互关切、喜爱之情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测指大其间这种相互关切、各爱之情完全消失,反映了大步感情破裂的程度.它包含三层意思;(一)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而不是将要破裂或者可能破裂;(二)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不是刚刚产生裂痕或者尚未完拿破裂;(三)夫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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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变革与局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2001年颁布的《婚姻法》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婚姻家庭关系调整的需要,修改并发展了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构建了多元化的夫妻财产制度体系,建立了离婚救济制度,强化了对妇女权益、无过错配偶方和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形成了家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雏形。但新《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效力等规定不够明确,现行离婚救济制度未达到预期的调整效果,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体现不够充分,家庭暴力的调查、预防与救助机制以及家事纠纷调解制度不够健全等诸多问题,仍有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