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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的行为规范是仲裁员独立、公正地进行仲裁的重要指南。国际商事仲裁界对此十分重视并制定了许多相关规范,而我国的相关规范还不够健全,相关理论探讨也为数不多。本文对仲裁员行为规范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提出了对我国相关制度落实的改进建议,最终目的是实现我国商事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接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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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一带一路"商事纠纷解决实践的过程中,如何正确地适用实体法律规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通过对《国际商事仲裁年鉴》所收录的2010年到2018年的66起典型仲裁裁决进行梳理和研究后发现,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案件当事人对于准据法的协议选择并无对国际商事惯例这类自治性规则的明显偏好,但是适用国际商事惯例却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给仲裁员带来增加自由裁量权、避免不熟悉的外国法的适用等巨大利益。根据仲裁员是争议当事人代理人的理论,从利益配置视角来看,仲裁员不能脱离当事人的利益而去追求自身利益的实现。因此,过度拔高国际商事惯例的适用地位可能不利于仲裁庭合理行使仲裁权限。要增强我国仲裁机构的国际影响力,使我国成为"一带一路"国家的商事仲裁服务中心,应该理性地认识和控制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作用和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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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仲裁中利益冲突问题日渐突出。仲裁员对需要披露的事实不甚确定,因此在同一情形下其披露的内容不尽相同。国际商务活动和商事交易方式的增长,包括连锁公司关系和大型国际律师事务所等,使披露义务大大增加,也产生了许多难以决定的利益冲突问题。不愿仲裁的当事人有更多的机会提出仲裁员异议以拖延仲裁程序或否定对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无论多么微小或实质性的利害关系的披露,通常都会导致对仲裁员的反对、异议或是撤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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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为什么要给予仲裁员民事责任豁免权”和“给予仲裁员多大程度的民事责任豁免权”两个问题为经线,以美英德法四国相关的立法和实践发展为纬线,简单勾画出国际商事仲裁员民事责任豁免问题的发展、现状和趋势;在此基础之上,简要述及ICSID、UNCITRAL等国际组织的基本立场;然后反观我国,在分析我国对仲裁员民事责任豁免问题的态度之后,阐述自己的观点——我国应当着手完善仲裁员民事责任机制,并对此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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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事仲裁定位的偏差,严重阻碍了我国商事仲裁的发展。本文在分析商事仲裁的本质特征的基础上指出,仲裁员审理纠纷作出裁决的权力,是独立于诉讼权和行政权的第三种权力。商事仲裁的定位应为专业服务,这充分体现在商事仲裁的契约性以及当事人与仲裁员的服务关系上。从这一定位出发,对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改革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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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授予仲裁员发布临时性保全措施是仲裁制度发展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仲裁员授予的临时性保全措施的有效执行离不开法院的支持。各国仲裁立法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应该借鉴UNCITRAL通过的关于《示范法》第17条有关临时措施的修改草案,积极完善自己的仲裁立法,遵循临时措施制度的立法趋势,以促进国际商事仲裁的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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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兼具契约性和司法性,商事仲裁员既是民间法官又是服务提供者。作为民间法官,为完成其裁判争议的职能,仲裁员应当享有一系列与法官相同或类似的权力。同时,无论是作为民间法官还是服务提供者,仲裁员又负有一系列约定或法定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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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 ,如果当事人已明示选择了仲裁实体法 ,仲裁庭将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在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时 ,仲裁庭一般适用仲裁地国的冲突规则、仲裁员本国的冲突规则或者仲裁员认为适当的其他冲突规则等 ,来确定仲裁适用的实体法。此外 ,仲裁员还可不援引任何冲突规则 ,而直接适用他认为适当的实体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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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以下简称仲裁程序法)是指支配种裁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仲裁程序法的适用是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一个颇具争议论题,由于国际商事仲裁无论从仲裁员的选任还是仲裁地的选择方面都和诉讼有不同之处:仲裁员对争议的管辖权和裁判源于当事人的自主选择,仲裁地的选择和确定可能完全是出于对该地便利及中立地位的考虑,争方本身未必与该地有实质性联系,所以“诉讼程序依法院地法”,这种单纯依靠空间连接因素确定应适用的法律的方法,并不能绝对推广用到仲裁领域。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及仲裁庭将耐如何适用程序法的问题。各国对此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不尽相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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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自治性是仲裁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法国赋予了国际商事仲裁高度自治性,严格限制法院的审查范围和力度,但是弱势方的利益保护问题也亟待解决。为此法国法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限制性规定,同时注重维护仲裁员公正性。此外法国允许市场力量的介入,向弱势方提供了应对仲裁风险的保险工具。中国在强化国际商事仲裁自治性的同时,也须考虑由此带来的仲裁弱势方保护问题,应首先界定法律给与特殊保护的对象范围,在此基础上制定配套性规则,在仲裁管辖权和仲裁员指定方面对弱势方作出倾斜性的规定,同时允许保险人开发争议解决保险服务,提高弱势方的抗风险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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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的仲裁院是1965年在印度政府和一些重要商业组织的联合赞助下设立的全国性的商事仲裁机构。其成员包括印度政府、各商会、各公司、各商号以及对仲裁问题具有经验或兴趣的人。它除了以调解或仲裁方式为解决商事争议提供方便外,也从事关于仲裁问题的研究,并就商事仲裁的法律问题和程序问题组织培训,以推进仲裁工作。根据印度法律,仲裁员并不需要特殊的资格,挑选仲裁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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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仲裁地化对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影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论非仲裁地化对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影响许光耀在传统的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地法(lexarbitri)在仲裁员资格的确定、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及争议实质问题准据法的确定等问题上拥有无可争辩的权威。但是,实践表明,由于各国仲裁立法及实践的差异,加之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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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商事交易的日趋复杂化,仲裁当事人也呈现出增加的趋势,多方仲裁正变得越来越普遍。多方仲裁给现有的仲裁制度带来了很多挑战,其中最直接的冲击莫过于当事人指定仲裁员的问题。遗憾的是,目前学术界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尚不充分。本文首先对多方仲裁时指定仲裁员的问题进行了澄清;然后,本文在实践的基础上分析了多方仲裁中当事人指定仲裁员的权利;接下来,本文结合现有主要仲裁规则归纳了多方仲裁时指定仲裁员问题的解决模式,并对这些模式进行评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