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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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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人潘某收到一张借条,无比“雷人”,也让他头疼不已:2009年变成20009年,还款日期比借款日期还早一天。6月2日,松阳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借款纠纷,借款人朱某归还潘某借款2万元.  相似文献   

2.
《检察纵横》2012,(9):47-47
我的同学何某为周转资金于2010年8月向我借款10万元.约定2010年12月底前何某还清全部借款,并由陈某作为保证人,保证合同中约定“如果何某到期不能偿还借款,由陈某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何某的债务本息还清为止”。  相似文献   

3.
2002年10月4日,穆某与建设银行天津某支行签订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借人民币230400元,用于购买别克牌小轿车,由其同事于某充任保证人。前期正常还款,自2004年10月起开始拖欠还款,2005年8月银行起诉穆、于二人要求解除借款合同,收回全部借款本息。庭审中,穆、于二人提出,2002年10月借款时,二人均系天津市麦迪克高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当时是在公司的要求下,以其二人名义向银行借款,二人只是  相似文献   

4.
【案情】高园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与朱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06年10月14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约定:朱华给付信用社借款本息104373.20元,分期履行:2006年10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2006年12月10日前给付84373.20元。履行期限届满后,朱华未履行义务,  相似文献   

5.
2000年4月15日,被告重庆浮图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向其发出的22份债权确认书上盖章,确认了因其从1997年7月至11月与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签订的22份借款合同所欠的借款本息。2000年4月28日,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与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由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将已到期的对重庆浮图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截止2000年3月31日的贷款本金67500000.00元,应收逾期利息10391621.50元,应收催收利息5836379.50元,合计83727992.00元的借款合同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2000年  相似文献   

6.
案情:1993年12月31日,A银行与B厂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B厂向A银行借款人民币ZIo万元,用于异地搬迁重建,借款期限从1993年12月31至1995年6月19日,贷款利率为月息12.24%。,同时规定B厂在1994年12月还款100万元,在1995年6月还款110万元。同日C厂同意作B厂借款的保证单位,并承诺:保证被担保方严格执行《借款合同}),并对《借款合同》负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如果被担保方不能按《借款合同》履行时,不论被担保方变更与否,我方有义务按《借款合同》中的规定承担一切责任。1994年1月3日,A银行与B厂又签订了《贷款抵押协议…  相似文献   

7.
【裁判摘要】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并约定如借款到期,偿还借款,《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履行;若借款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则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协议均依法成立并已生效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同时成立了商品房买卖和民间借贷两个民事法律关系。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相似文献   

8.
本期检察大讲堂的主讲是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王玉良检察长。河北区人民检察院地处天津市发祥地——三岔河口.位于市区轴心地带.所处地域是天津近代工业的摇篮,文化积淀深厚。河北区院始建于1955年10月9日.始称天津市第三区人民检察院。1956年1月1日,改称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1978年12月16日.恢复建院。  相似文献   

9.
《法治与社会》2007,(4):47-47
问:2005年5月,刘某向林某借款14000元做生意,刘某向林某出具借夸并约定借款月利率为0.2%。借款后,刘某一直没有偿还本息2006年初,经法院判决,刘某与王女士解除婚姻关系,2006年9月.林某将刘某及其前妻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但林女士认为,与刘某虽然曾是夫妻,但双方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有书面约定:夫妻各自财产,目各自所有,刘先生做生意期间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其个人承担,与林女士无关,请问:婚姻关系中的债。离婚后该怎样偿还?  相似文献   

10.
1996年12月10日,杨某与信用社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杨某用其于同年10月10日存入信用社的15万元一年期存款作抵押,向信用社借款ZO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杨某在该笔存款储蓄卡的银行留存联上注明:“此笔存款及利息,从12月10日起不提前支取,不作抵押,用于抵本人欠信用社贷款”。当天,杨某又伪造了一份信用社给信托投资公司的承诺书(写明:保证杨某在贵部贷款偿还以前不予挂失和提前支取),用该笔存款的存款单向信托投资公司出质借款13.5万元,借款期为6个月。杨某向信用社的借款期满后,信用社于97年12月29日将已到期的15万…  相似文献   

11.
1997年1月20日,香港帕拉沃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拉沃公司)与航天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帕拉沃公司向结算公司借款2000万美元,借款期限自1997年1月20日至同年6月19日。帕拉沃公司承诺以其在北京联合广场大厦项目投资所获权益作抵押,抵押形式为由帕拉沃公司占60%股份的北京富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裕达公司)与结算公司指定的公司签订北京联合广场的购房合同,帕拉沃公司保证在借款逾期未还之日,将房屋合同项下的房产所有权在付完余款后,全部转移至结算公司名下。上述借款合同所指借款,结算公司已于1997年1月7日向帕拉沃公司支付港币4949.12万元、折合美元640万元,又于同年1月20日向富裕达公司支付美元1360万元,合计2000万美元。  相似文献   

12.
1997年1月4日,振兴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振兴公司”)向市信用合作联合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借款人民币60万元购买焦炭,借款期限1997年1月4日至同年4月30日.通达信息交流中心(以下简称“通达中心”)用自己的房地产为振兴公司提供担保。同日,信用社将60万元借款按约汇到振兴公司的帐上,对通达中心抵押的房地产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相似文献   

13.
一、基本案情 王某,某国有单位干部,其利用负责审批投资业务的职务便利,在已拥有多处住宅的情况下。以家有急需为名向业务客户谢某“借款”100万元.用于购买高档公寓。在“借款”过程中,王某未向谢某出具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直至案发,王某一直未予归还此款。王某辩称,其与谢某之间借款属于自然人间的借贷行为关系,并非索贿行为。当检察机关找到谢某调查取证时,谢某也称其与王某之间的借款属于普通的民事借款关系。  相似文献   

14.
某县工商银行下属分理处主任李某,在未经行批准情况下擅自以分理处名义向该县某公司融资,并以分理处名义为县内另一企业向其他单位借款提供担保,分别以分理处名义与借出资金单位订立借款合同和在另一企业借款合同中提供担保。两会同均载明借款用途、期限、利率.后李某将该借入款项私自提供给别人做生意.致到期无法归还;另一借款单住亦因种种原因未能如期归还李某所担保款项。其后李某因上述行为被检察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逮捕,该工商行以借入和担保款项为李某个人行为.应由李某个人和资金占有人承担责任为由.拒绝还款,出借单住…  相似文献   

15.
公诉机关指控,付尔敏于2003年3月至2005年1oR间,利用担任北京自动化仪表三厂厂长的职务便利,以归还借款为名,先后5次骗取下属企业北京布莱迪物业管理中心.北京布莱迪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资金共计75万余元,据为己有。其中,还以归还北京布莱迪物业管理中心借款名义骗取北京布莱迪仪器仪表有限公司8万元。  相似文献   

16.
河北邢台某公司问:某厂与信用社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我公司作为保证方也签字盖章,借款期限为1991年12月30日至1992年9月20日、但期满后,某厂求还借款,信用社即以借款合同无明确约定保证责任期限为由,要求我公司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我公司认为,应把借款期限视为  相似文献   

17.
韩寒 《天津律师》2007,(3):33-34
王丽萍,天津巨川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 王丽萍自1984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22年。22年来,她始终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爱岗敬业,心系百姓.2000年至2005年连续6年被评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满意律师”;她坚持“诚实守信”的执业精神,勤奋好学、精益求精,2004年高票当选为天津市“优秀律师”;她以推进我国法制进步为己任.不忘社会责任,积极参政议政.被选为天津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相似文献   

18.
破解公证债权文书在强制执行中的困惑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2007年9月30日,王某与张某、李某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张某于当日向王某借款80万元整,期限一个月,不计息,如到期未能归还,则承担每日2万元违约金。为切实履行该项借款.张某承诺以其自主开发的某镇30幢别墅作为抵押。李某对本金及违约金等承担全额担保责任。协议签订后。三方至公证处对协议进行公证.因抵押物没有产权证.不符合抵押登记的条件.故三方重新协商订立还款协议一份。约定张某向王某借款80万元整.  相似文献   

19.
夏虹 《江淮法治》2011,(3):37-39
【案情】2003年3月12日,某电力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为王某个人住房贷款20万元提供担保。同年3月20日,王某作为借款人、某电力公司作为担保人与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签订了《个人消费担保借款合同》,三方约定: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向借款人王某发放贷款20万元,用于购房,期限自2003年3月20日起至2006年3月19日止。  相似文献   

20.
张静 《中国检察官》2010,(24):74-74
[案情]某食品站(国有企业)站长张某经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向农行申请借款15万元用于该站经营。食品站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张某向银行递交《借款申请书》,并与银行签订《借款协议书》、《借款抵押协议书》,张某作为食品站法人代表在以上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张某按《借款协议书》约定从银行支取15万元,并从中拿出2万元归还食品站以前从银行借款利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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