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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论虚假广告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黎燕燕  杨妮  柴进 《法学杂志》2003,24(6):15-16
虚假广告违反广告“真实性”原则,不但侵害同业经营者的权益,同时也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我国相关的法律规范还不是十分健全,对此问题还缺乏有力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2.
吴香香 《中外法学》2013,(3):598-617
我国《物权法》不仅承认了独立的占有保护,而且还规定了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本文以分析该损害赔偿规范的属性为切入点,检讨占有侵害是否适用一般侵权行为规则,侵害何种形式的占有得产生损害赔偿义务,以及占有损害的范围如何确定等问题,旨在论证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规范并非独立的请求权基础,而系参引过失侵权规则。从法律效果与规范目的观察,对单纯占有的侵害无法构成侵权行为,也不存在可得赔偿的“占有损害”,因为单纯占有无归属内容。有收益权限的占有人虽可请求损害赔偿,但得主张者实为“权利损害”,损害赔偿的范围也须以权利的内容为断。换言之,单纯占有不受侵权法保护,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占有损害”。  相似文献   

3.
侵害财产权会造成精神损害吗?会。要赔偿吗?要。有法律依据吗?有。行得通吗?当然。本文主要从 确立侵害财产权的精神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方面阐明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4.
非法抓取、窃取、破坏数据库数据的行为使得数据企业与用户承受了巨大损失.在用户数据权益保护方面,《数据安全法》第27条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对用户数据的安全保护义务,但如何对用户进行损害赔偿尚不明确.在用户数据权利尚未被立法确认的前提下,可以以《民法典》第1197条、1198条为请求权基础,结合数据经营实践确定"知道或应当知道"、"采取必要措施"以及"违反安全保障(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具体标准,构建用户数据权益救济框架,使违反义务的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5.
赵加兵 《河北法学》2021,39(7):111-127
数据权益是指数据管控者对其管控的数据享有的权益。这种权益应受民事法律保护。但对于数据权益客体为何,理论界存在争议,形成了"数据非客体论""数据信息论"及"数据文件论"等观点。从规范精当角度而言,将数据权益客体界定为"数据集合"较为合适。"数据集合"是指由一定数量的符号化数据按照某种目的汇集在一起而形成的数据包。以"数据集合"概念统领数据权益客体范畴既符合数据权益客体研究的基本方向,也契合民事权利客体体系发展的内在需求,还吻合数据要素市场建构的实践目标。对比"数据集合"与传统民事权利客体可知,"数据集合"是有别于物、知识产品及人格利益的新型民事权利客体。"数据集合"作为权利客体所具有的可区别性及可识别性应采取有别于传统民事权利客体的确定和公示机制。"数据集合"区别机制建构可采取事后判断模式,"数据集合"识别机制建构可采取交易确定模式。  相似文献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司法解释。这是一个全新的司法制度。本文就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以及在实践中怎样实行,进行初步的探讨,提出具体的意见。  相似文献   

7.
基于宪法人格尊严和经济自由的基本权利,国家对用户数据处分负有保护义务。从私法赋权角度出发,《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个人信息携带权”的新型民事权利,但普遍性地要求企业实现用户数据可携带将扭曲市场竞争、阻碍创新,难以符合比例原则,故“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并未明确其义务主体和实施条件,仅具有宣示意义而难以发挥实质保护功能。在不宜“一刀切”地划定用户与企业权利边界的前提下,可顺应市场规律引导市场力量自发地保障用户数据自由携带: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将用户数据携带行为明确为企业数据财产利益保护之例外,在用户授权的前提下,经营者正当且必要地获取他人控制的用户数据,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以此引入第三方市场力量化解用户与平台之间技术力量对比悬殊的问题;在市场公平竞争监管中,为弥补反垄断执法的局限性,在数字市场构建事前管制制度,强制“守门人”企业与第三方平台建立数据互操作性环境并为用户提供持续、实时的数据携带服务,重启企业在平台开放层面的竞争。  相似文献   

8.
侵害生命的损害赔偿责任由受害人生命权侵害责任和近亲属身份权侵害责任组成。生命侵害于死亡不可逆转地将要发生时构成,仍有主体资格的受害人此时即取得了生命侵害之抚慰金请求权以及死亡赔偿金请求权,这些请求权于死亡实际发生时转由受害人的继承人继承。身份权侵害于受害人死亡时构成,近亲属取得抚慰金请求权以及继发的物质损害赔偿请求权。被抚养人的抚养利益以及继承人的继承利益,均通过继承规则来实现,而不采固有利益侵权构成之模式。我国生命侵害之赔偿实践中,精神利益被过度低估,导致最终的赔偿数额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物质损害的大小,引发了“同命不同价”之批判。解释论上,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及第22条之规定,在坚持物质损害赔偿差异化处理的同时,对精神损害作平等的评价,认可受害人生命侵害之抚慰金请求权,并大幅度提高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抚慰金数额,来彰显生命的精神价值,实现人格平等的价值诉求。  相似文献   

9.
通勤事故损害赔偿解释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根据现行法律.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并可向第三人请求民事赔偿。技术上受害人可以兼得工伤保险补偿、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保险赔偿和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是为通勤事故损害赔偿之要害。理论上,工伤保险补偿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保险赔偿均属社会化补偿,不应存在竞合问题.社会化补偿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存在学理粘连与制度剥离之逻辑亦不宜在竞合的框架下安排受害人的权益。《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之情形自当随着通勤事故向交通事故的重新定性而实现其社会化补偿的自洽.同时受害人的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权将随着过错责任原则的回归而得到重新界定与认可。另外.我们应当对制度跌宕过程中受害人权益叠加现象保持宽容与认可。  相似文献   

10.
迄今为止,我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零星的分布在某些领域内,但不论是侵权责任还是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或者是在其他领域,我们应该得以看到我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为更好地保护受损害方的权益,本文将从国内外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情况来剖析,应该怎样对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完善,这对构建适合我国的制度模式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1.
尧国庆 《法制与社会》2012,(13):169-170,182
在今天的大学校园里,大学生在学习的空余加入到兼职的队伍日益壮大,大学生兼职已经是一种日益普遍的现象。毋庸置疑,大学生在做兼职的过程中收益匪浅。通过做兼职大学生既可以凭借自己的能力减轻家里的经济负担,又能锻炼自己的社会能力为将来的就业打下基础。但是,伴随着大学生对兼职岗位的需求日益增多,在兼职过程中他们的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也与日俱增。在权益遭到侵害后,并不是所有的大学生都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相似文献   

12.
在数据流通共享与竞争背景下,各主体之间因数据抓取与限制行为产生博弈。限制数据抓取行为的正当性及其判定研究有助于进一步分析数据排他行为,便于平衡数据流通与数据保护二者之间的关系。然而,限制数据抓取行为正当性判定的司法实践显示存在“权利侵害”与“行为正当性”两种判断思路,这需要采用适当的标准判定限制数据抓取行为正当性边界。为确保数据开放与数据权利保护利益最大化衡平,可回归鼓励竞争的价值导向,构建以“利益衡量”为核心的“行为正当性”判定标准,在公共利益、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的“三元叠加”利益衡量格局下,利用比例原则进行统筹,以更好地促进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相似文献   

13.
酌定侵权赔偿额的核心是法官如何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权衡相关酌定因素以确定赔偿额。酌定因素既是对法官酌定裁量权的限制也是指引,法官有义务在判决书中表明所考虑的酌定因素及其意义。不正当竞争侵权案例的考察反映了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将其具体化的实际情况。不同酌定因素的意义有别,需作不同考量。直接与损害结果相关且能够量化的因素最为重要,法官根据这些因素估定赔偿基数,然后结合与侵权行为有关的酌定因素对该基数作适当增减。法定限额赔偿作为酌定赔偿,其适用基准和例外规则需经修法过程加以明确。  相似文献   

14.
一、WTO新形势下,对我国损害赔偿制度的检讨。(一)加入WTO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中国加入WTO,进一步确立了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从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是因为:第一,WTO致力于通过国际货物贸易里面削减关税和其它障碍,促进缔约方的生产和发展,从而保证充分的就业,保证实质的收入和有效需求大幅度提高,提高生产生活水准。可  相似文献   

15.
周樨平 《南大法学》2023,(2):87-102
平台对平台内数据享有什么权益是判断数据爬取行为正当性的前提问题。平台对不同形态的数据投入的劳动和资金具有显著的不同,应进行分类保护。用户直接生成展示在网页上的数据,具有原始性和公开性的特征,应采用竞争性权益的保护方式;而平台进行适度处理可供商业化利用并采用密码等保护措施仅向特定人提供的数据,可采用财产性权益的保护路径,对数据爬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应由此而展开。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三重授权”规则是财产性权益的保护方式,而“实质性替代”和“破坏性利用”规则是竞争性权益的保护方式,我国在构建数据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则时,应总结司法经验并对其进行优化和完善。  相似文献   

16.
17.
机动车交通事故无论在我国还是在世界上都是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由此带来的机动车肇事侵权纠纷也日渐增多。如何加强对受害人权益保护也成为当今司法实务中的重要课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施行给此类事故的处理带来了新的思路。机动车肇事侵权应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以及重点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加强对受害人权益的救济,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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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李扬 《政法论丛》2021,(4):69-80
日本对数据采取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要求受保护的数据具备限定提供性等要件,将不正当获取、使用或者披露限定提供数据的行为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日本保护数据的不正当竞争法模式存在和商业秘密保护界限纠缠不清、保护客体要件设置不当的问题,但这种弱保护模式较好处理了数据保护和数据利用之间的关系,值得我国借鉴;为了克服日本保护数据...  相似文献   

20.
精神损害赔偿作为对受害人的补偿手段有其适用的条件,其客体应主要是一定的人身利益,由人身而导致的精神损害,其包含了人们的特定情感,故当其遭受损害时应得到法律的精心呵护,获得相应的补偿,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并不能无条件地全盘适用,在符合特定条件时才具有其适用的余地。因此,文章通过研究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以明确它在不同情形下的具体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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