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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吴晓娜 《法制与社会》2011,(30):124-124,128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待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被告人非法持有两种以上种类的毒品,可以折算成同一成分然后进行定罪量刑。在没有明确司法解释之前,当非去持有的毒品数量达到一定程度后,如果还存在毒品再犯、累犯、在娱乐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等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多次少量非法持有毒品能否累计毒品数量,应当区分情况分析,  相似文献   

2.
毒品犯罪多以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为前提,即持有行为是一个前后可承继性犯罪的中间环节,这就导致非法持有毒品罪与其他毒品犯罪的区分在理论上并非泾渭分明,在实践中也疑难丛出.从非法持有毒品罪之于其他毒品犯罪来看,其属于兜底性罪名,但这并不能意味为其他许多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出现困难提供解脱.解决这些问题,须立足于不同犯罪之构成要件的细致分析.只有如此,才能正确解决持有假毒品、吸毒者非法持有毒品以及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等行为的认定问题,才能处理好非法持有毒品和窝藏毒品行为的竞合问题.  相似文献   

3.
古加锦 《海峡法学》2012,14(2):64-70
为了打击和遏制毒品犯罪,我国刑法应该保留运输毒品罪,应根据案件的证据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准确区别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动态有位移的持有还是静态无位移的持有;主观上是为了流通还是吸食;毒品数量是否达到较大以上.运输毒品罪的主观要件内容:运输毒品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且大部分是间接故意;明知毒品包括确切地知道是毒品和很可能知道是毒品;运输毒品罪的行为人不需要明确认识到毒品的种类和数量.  相似文献   

4.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一种,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相比,罪行较轻。从该罪名的立法沿革来看,非法持有毒品罪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堵截式规定,隐含了对毒品持有行为这一客观事实在法律规范上的推定,这种推定同刑法规定的其他持有型犯罪,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罪等罪的推定情形相比,有其特殊性。  相似文献   

5.
[基本案情] 刘某随身携带海洛因毒品13克,在大同站候车室被公安查获。经鉴定,刘某携带的毒品海洛因含量为27%,明显发潮。刘供述,他用2000元在山西  相似文献   

6.
2008年6月,犯罪嫌疑人陈某通过电话与自报姓名为王某(另案处理)的贩毒人员联系,并约定向其购买毒品。同年6月12目至6月15日间,被告人陈某先后多次向自称在四川省乐山市的贩毒人员王某提供的两个账户汇款共计人民币19万4千元,并商定利用邮政快递方式将毒品邮寄回天津。  相似文献   

7.
运输毒品认定中的疑难问题再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二人以上共同以体内藏毒方式运输毒品成立运输毒品罪的场合,行为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共同实行犯,毒品数量应分别计算。吸毒人员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是为了走私、贩卖毒品的,行为的性质要具体分析。对于运输毒品罪本质的界定,需要综合考虑运输行为的物理意义和规范意义,只有毒品空间的位移具有实现和促进商品流通的意义时,才能认定为成立运输毒品罪。  相似文献   

8.
李启新  冯磊 《中国检察官》2006,3(7):47-48,52
毒品犯罪属于“本体恶”的范畴,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不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或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区分既遂和未遂的标志,应根据犯罪的进程并针对不同行为分别处理。  相似文献   

9.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仍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以占有、携带、藏有或者其他方式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的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该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它既包括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持有的直接故意,也包括明知他人委托保管的物品中藏有毒品而持放任态度仍予以保管的间接故意,而过失则不构成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的行为,即行为人持有的毒品既违反了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且已达到刑法第348条规定中该罪的数量起刑标准。  相似文献   

10.
运输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的行为。运输毒品行为根据运输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为贩卖而运输毒品、为转移而运输毒品以及为吸食而运输毒品。并非所有的运输毒品行为都构成运输毒品罪,认定运输毒品时应结合其目的分别以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为吸食而运输的毒品数量较小则不作为犯罪处理。  相似文献   

11.
对在运输过程中查处的持有毒品行为,是构成运输毒品罪,还是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定性,因而导致同  相似文献   

12.
在比较典型的国外刑法典上.运输毒品通常是作为走私、贩卖、非法提供毒品等罪名的一个方法行为。列入走私毒品罪、贩运毒品罪、非法提供毒品罪的范畴进行处罚。而我国则是将运输毒品作为独立的罪名予以规定,这种规定,对切断毒品从生产领域到交易领域再到消费领域的联系.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13.
运输毒品罪既遂、未遂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于运输毒品罪是行为犯这一特性,运输毒品罪应以运输行为的完成(即运输毒品抵达目的地)为既遂。若行为人着手实行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运抵目的地,则是运输毒品罪未遂。鉴于毒品犯罪的共同犯罪形式较为常见,其既遂、未遂问题应参照单独犯的标准予以认定。当共同犯罪是以共犯(狭义)和正犯方式组合,应以“二重性说”为基础来认定,当共同犯罪是以共同正犯形态进行,则应以“整体既遂说”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   

14.
15.
从立法的角度上看,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毒品犯罪中的兜底条款。然而在现实中,该罪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逃避刑事惩罚的避风港,同时也可能使刑罚施及无辜。解决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这些症结还是要从持有行为的分类上入手,以此为基础构造解决此问题的方案。非法持有毒品罪应被视为不作为犯罪,行为人对其持有相关情况应负如实的说明义务,如果其说明的内容被证实,则说明行为人已履行说明义务;如果没有被证实,则说明行为人没有如实履行义务,从而构成不作为犯罪。  相似文献   

16.
在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犯罪中.应区分居间介绍行为的不同情况,对居间行为人分别定罪处罚,不能一概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其中,为毒品的出卖方推销、介绍毒品的居间行为人,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受吸食毒品者委托,帮助吸毒者购买毒品的居间行为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相似文献   

17.
李远桃 《法制与社会》2011,(19):76+78-76,78
非法持有毒品,特别是非法持有新型毒品(如摇头丸、麻古等)的构罪数量问题一直以来存有争议,司法实践中也有按照纯度折算后再考虑是否达到构罪数量的做法。本文从某省部分司法解释出发,探析立法原意,提出毒品含量只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而不影响定罪。文中认为实践中按照纯度折算后再计算毒品数量的做法有突破立法之嫌。  相似文献   

18.
王磊 《法制与社会》2011,(9):257-258
运输毒品罪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犯罪,具有"严"和"厉"的双重性质。"严",即运输毒品罪的入罪门槛低,其成立不受毒品数量和运输方式的限制。"厉",即运输毒品罪的罪责高,其刑罚高至死刑。在运输毒品罪理论研究出现空白区的情况下,对其主客观要件进行深入地剖析显得尤为必要。为此,本文对运输毒品罪的主客观要件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希望能有助于运输毒品罪的认定。  相似文献   

19.
运输毒品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涉毒犯罪案件中,恐怕没有哪个个罪象运输毒品罪那样存在诸多的争议问题,这不仅在对运输毒品罪在适用死刑问题上有不同看法,而且在其构成要件的理解和与他罪界限的把握上,也是众说纷纭。本文仅就其中争议较大的几个问题予以研讨。  相似文献   

20.
运输毒品罪虽然与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罪相提并论,但是,相对于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罪来说,运输毒品罪行为类型比较多,针对其不同的六种行为类型应当进行不同的定罪与量刑的分析,这能使运输毒品罪的定罪量刑真正做到合理、合法、合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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