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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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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欣  陈建新  聂玉磊 《现代法学》2011,33(2):161-169
我国法官指示制度的建立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合议制度变革的需要,是化解现有陪审合议庭顽症的有效途径,也是防止现有陪审制度"平民性"丧失的新路径,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完善具有积极作用。但是,与域外的法官指示制度比较,我国现有法官指示制度具有如下缺陷:粗陋的内容规定、悖反的权威扩张、缺失的救济途径、狭小的适用空间,应从内容完善、权力制约、权利救济、适用扩展四个方面对上述缺陷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2.
“咱们按照19项技术特征逐一比照,原告、被告同意么?”说话的人叫唐晓君,40多岁的她高高瘦瘦、文静秀丽。作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的人民陪审员,唐晓君正在与合议庭法官一起对“车载密封式收集箱”进行现场勘验。唐晓君不是法学专业出身,但在审理疑难技术案件时,她就成为各个合议庭争抢的香饽饽。因为她是工程学硕士、机械领域的专家,她也是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专家陪审员队伍中的一员。  相似文献   

3.
钟乾华 《法制与社会》2011,(33):213-215,230
人民陪审员制度萌生于革命根据地时区,是一项富有中国特色的陪审制,有着光辉的历史。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虽然人民陪审员制度仍在我国司法体系中运行着,但时代的考验无法避免。本文正是要通过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现实运行状况的分析,来揭示应对之震,人民陪审员、法院以及当事人这三角色又各自能做些什么。  相似文献   

4.
吴丹红 《法商研究》2007,24(3):130-137
我国陪审制度改革之后,不仅原有的一些问题没有完全厘清,相反还陷入了新的矛盾之中。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权力、任务、价值、性质等方面,都存在着误区,阻碍了陪审制度目标的实现。我们应当正视陪审制度功用与现状之间的巨大裂缝,重新评价与反思陪审制度改革的成败。对于陪审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其改革方式必须与司法体制改革紧密结合,否则,我国的陪审制度就仍然只具形式意义。  相似文献   

5.
《侵权责任法》第20条所规定的获利返还请求权实施以来,法官酌定在获利返还请求权中得到了广泛运用,但由此也产生了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影响侵权法损害预防功能实现等弊端.为了更好地发挥法官酌定的作用,应当明确获利返还的适用条件、明确法官酌定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同时,完善相关立法,规定明确的、具有可操作的损害计算标准,如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考虑使用拟制许可使用费标准等,以有效规范法官酌定权的行使.  相似文献   

6.
杜志浩 《财经法学》2018,(1):108-121
对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的论证,应先予考察法定主义在私法中的源流及功能。物权法定主义的形式理由在于维持物债二分之体系,其法政策目的则在于维护法律安定性及公众自由,上述理由同样适用于著作权法定。法定主义与法官造法并非对立范畴,而是原则与例外的关系。《著作权法》第十条的兜底条款仅为法官造法的授权规范,并未否弃法定主义的立场。法定...  相似文献   

7.
8.
《中国审判》2021,(9):26-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于2018年4月27日正式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关于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1.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陪审员同法官有同等权利2.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相似文献   

9.
职权调查原则,最早源于罗马法,成型于中世纪,指为查明真相,庭审法官(或审判长)可不受控辩双方所提供之证据材料的约束,而依职权主动调查及收集所有可能对揭示真相有意义的事实和证据。这是职权主义国家的通常设置,也是职权主义区别于当事人主义的核心要素。法官职权调查原则的正当依据在于实质真实,并不违背公正程序的要求,也不会压缩刑事辩护的空间。中国的法官职权调查原则备受诟病,核心原因在于特殊的诉讼权力构造,而非职权调查原则本身。在庭审证明实质化的大背景下,强调法官的职权调查原则是保障实质真实的需要,符合中国的职权主义传统。  相似文献   

10.
11.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五条确立了从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中公开选拔法官的制度,为我国律师向法官职业流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律师向法官职业流动具有必要性,从法律条件、专业条件、人员条件三个方面对律师向法官职业流动进行分析,律师向法官职业正向流动具有特殊优势.  相似文献   

12.
《中国审判》2021,(9):27-27
制度体系建设1.2018年8月22日,印发实施《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2.2019年5月1日起,施行《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3.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相似文献   

13.
《中国审判》2021,(9):1-1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直接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与落实。  相似文献   

14.
庄加园 《法学研究》2014,36(3):168-185
我国物权法第26条规定了指示交付的方式,通过转让基于占有媒介关系的原物返还请求权,使出让人无须占有媒介人的同意和协助,就能移转动产的所有权,更无须将第三人的占有限于"依法"占有。出让人是否通知占有媒介人,并非动产所有权移转的要件,而只是设立动产质权的前提,并在债法领域发挥保护债务人的作用。为使无占有的出让人也能同其他占有人一样移转其动产所有权,以满足合理的交易需求,建议借鉴德国通说,允许当事人仅根据其合意来移转所有权,该种情形超出了物权法第26条的文义范围。我国法院不少判决以转让提单、仓单等交付证券作为适用物权法第26条的情形,有误解之嫌。当事人以该类证券的交付替代证券项下货物的交付,仍然是适用物权法第23条的现实交付。此类交易方式虽法无明文,但应根据商事交易习惯予以认可,以便证券项下的货物便捷流通。  相似文献   

15.
法官职业化是我国近几年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一大追求,然而《公务员法》却为这种追求或者说理想的实现人为设置了障碍,将法官纳入公务员队伍将不利于法官专业化及精英化,同时也不利于保持法官独立司法。  相似文献   

16.
王刚 《当代审判》2003,(1):41-42
诉讼是解决纠纷、平息争端的一种手段。诉讼中的法官作为裁判者应当是处于中立地位,通过主持庭审,.从而判明是非对错,最终作出判决。然而,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能发现客观真实,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无法查清真相、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案件,法官不能因为事实无法查明就拒绝裁判,必须根据证明责任来确定纠纷双方的责任,从而作出判决。  相似文献   

17.
自2018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正式公布施行以来,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专门法律已走过了三个年头。“事必有法,然后可成。”正确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是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最有力的体现。  相似文献   

18.
《人民陪审员法》在新创设的大合议庭陪审模式中,将人民陪审员的职能限缩在事实认定上。该职能设定可溯及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传统,也与当代许多国家的陪审制移植模式呼应。这一改革能否为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注入活力,取决于以下问题:陪审员是好的事实认定者吗?在个体参审的视角下,很难证成陪审员相对于法官的裁决优势。现代认知科学和法律实证研究,反而指向了陪审员的裁决缺陷。因此公众参与司法的理念与技术之间产生了悖论。但是司法程序中的陪审员从来不是一个自然意义上的身份,而是一个制度建构的角色。陪审团制度以及成功的陪审制移植实践,都通过一些技术性要素,塑造了集体评议和团体决策意义上的事实认定者,区别于法官的合议制模式。陪审员的裁决优势正是源于这种制度建构。中国的陪审制改革应当在现有立法框架下,重构评议程序和操作性规则,将人民陪审员塑造为优秀的事实认定者。  相似文献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人民陪审员法等法律规定为依据,结合审判实际,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作出具体规定,共十九个条文,主要包括案件参审范围细化、参加庭审活动规则、合议庭评议规则、开庭和评议事实问题清单、参审上限数等方面。《解释》以有序、便利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为原则,为人民陪审员参审提供制度和机制上的便利和保障,如规定了告知人民陪审员及所在单位规则,开庭前告知、阅卷制度,开庭和评议事实问题清单制度等。《解释》以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实质参审作用,杜绝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和驻庭陪审为目的,明确了排除适用陪审制的案件范围,规定了个案随机抽取规则,进一步规范了合议庭评议的发言顺序;为了防止将人民陪审员变成司法民工,还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不得安排人民陪审员从事与履行法定审判职责无关的工作。  相似文献   

20.
《纽约公约》第5条第2款b项的公共政策不仅指实体性公共政策(substantive public policy),还包括程序性公共政策(procedural public policy),这几乎已成为全世界的共识。根据国际法协会下的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在2000年伦敦会议上提交的《关于以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中期报告》和在2002年新德里会议上通过的《关于以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最终报告》,适用程序性公共政策的情况之一就是违反正当程序(due process)。这就使违反《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b项规定的外国仲裁裁决也可能会触犯公共政策,成为适用第5条第2款b项所包含的程序性公共政策的情形。即二者在适用情形上有重叠之处。那么正当程序条款与公共政策条款在具体适用中应该如何把握呢通过有关国家法院在具体案件中的审查标准和有关论述,可以看到,公共政策只关注有关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会严重违反正当程序以至损害到一国根本道德、正义观念、法律原则的程度的情形,而一般违反执行地程序标准的外国仲裁裁决不能以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承认与执行,符合第5条第1款b项要求的,可以以此为由拒绝承认与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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