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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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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惩处力度,体现了保护民生的立法精神。司法实践中,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一般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也有少数案件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的罪名关系及选择进行探讨,有利于依法、正确打击危害食品安全  相似文献   

2.
"蛋白粉"、瘦肉精等危害人体健康的添加剂不属于食品,生产销售上述添加剂不能定性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研发、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添加剂必须介入他人的有责行为才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不宜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相应合格产品存在或不属质量不合格的不能定性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绝对不允许买卖产品不宜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即使属于非法经营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也要达5万元以上才能入罪,无法规制会危害人体健康但数额未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刑法》规定的漏洞导致司法机关选择最相类似罪名定处有破坏罪刑法定原则的危险,故我国《刑法》应增设研发、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添加剂罪。  相似文献   

3.
孟庆华 《法治研究》2011,(12):95-101
刘襄案件的行为特征是研发、生产、销售"瘦肉精",这既不符合《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也不符合生产、销售假药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比较而言,刘襄等人共同研制、生产、销售"瘦肉精"更加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以此罪来定性是非常准确、恰当的。  相似文献   

4.
口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独特现象,其缺乏限制的外延使行为更容易入罪,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紧张关系显而易见。传统的三大口袋罪已经成为历史,但这一问题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彻底解决。目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为一个正在崛起的口袋罪,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适用。1997年刑法修订后,"两高"关于罪名的司法解释就将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规定概括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此产生了我国现行刑法中第一个不确定罪名。此后的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的频率越来越高,罪名的外延越来越宽,由此形成口袋罪。其中,将"投寄虚假炭疽菌"、"盗窃窨井盖"、"醉驾"三种行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引起广泛争议。  相似文献   

5.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何以成为口袋罪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从道路交通秩序领域到市场经济秩序领域、公民个人权利领域、社会管理秩序领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触角已经越伸越长。从交通肇事到生产经营非食品原料、"碰瓷"、偷窨井盖,危险方法行为犯罪行为方式可谓五花八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越来越显示出口袋罪的特征。产生这一结果固然有罪名本身的因素,但根本原因在于三个方面:一是对于刑事政策的不合理解读,二是对于社会效果内容的片面阐释,三是无视罪名的确定性内容。其实质是忽视了政策与规范之间的关系,过分关注结果的危害性而淡化了行为规范内容和主观心态。只有在司法中切实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才不致使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为口袋罪。  相似文献   

6.
碰瓷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而事后未进行索财的,其行为单独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碰瓷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而事后又进行索财的,其行为同时触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侵犯财产犯罪,应当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处理。如果碰瓷行为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但行为人实施了诈骗、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保险诈骗等索财行为的,应结合案件情况确定应单独适用的罪名。  相似文献   

7.
要点解读:1.对于被告人制售"地沟油"的行为如何定性?在无法鉴定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如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地沟油"犯罪定罪量刑?解读:对于"地沟油"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且对于"有毒、有害"的认定不应单纯依据司法鉴定,而是结合案件各类材料综合判断。2.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否具有溯及力?  相似文献   

8.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彭兰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立法概况1.外国刑法中有关的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的犯罪外国刑法中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体系中有危害公共健康罪(亦称危害公共卫生罪)的类罪名。它统指以污染饮用水、传播病菌、制作或贩卖有毒有害食品、制作或贩卖麻醉...  相似文献   

9.
正我国刑法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定和处置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然而其中并没有直接规定恐怖主义犯罪正犯的单独罪名,例如恐怖活动中的杀人放火、绑架爆炸等行为,主要适用刑法第114条、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但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普通罪名,如前所述,恐怖主义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具有  相似文献   

10.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司法实践中较少适用,但却是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法律防控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罪名。依法防控需要从法律适用和实践两个维度,准确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相关规定。在法律适用层面,需要重点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及其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进行分析;在实践层面,需强调办理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件应注意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相似文献   

11.
于志刚  李怀胜 《法学》2012,(2):130-140
提供有毒、有害产品原料是食品、药品犯罪等伪劣产品犯罪中的突出现象,作为一种本质上的帮助行为,按照共同犯罪处罚面临着犯意联系难以查明等司法难题。选用"口袋罪"的通常定性思路面临着司法尴尬:直接定性为"非法经营罪"的传统思路难以实现罪刑均衡,而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又难以满足"其他危险方法"的规范特征。伴随着从"有恶必罚"到"有恶重罚"的"口袋罪"选用态度的客观变化,以"共犯行为正犯化"思路去构建新的定罪量刑规则体系日显急迫。  相似文献   

12.
陈烨 《北方法学》2016,10(2):53-63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在罪名认定的问题上依然存在两点疑问:第一,在法规竞合的情形中,是否可以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第二,在食品安全犯罪领域如何区分法规竞合犯和想象竞合犯。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与当前从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以及我国刑事立法的不科学性密切相关。严格地说,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应仅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多个罪名成立法规竞合时应当秉持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而成立想象竞合犯则必须是单一罪名无法全面评价客观犯罪行为的情形。  相似文献   

13.
危险作业罪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罪名,如何准确认定事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J省首例已判决的危险作业案为例,结合全省、全国该类案件面上总体情况,危险作业罪法律适用中主要有三个焦点性争议问题需要加以厘清:一是对“现实危险”的把握,此系危险作业罪的核心要件,可重点结合危险来源的特定性、危险程度的严重性、后果发生的紧迫性等三个方面作出认定;二是对于危化品的界定与规制,需要综合考虑毒害、腐蚀、爆炸、燃烧等性质对涉案化学品加以考察,并在司法实践中组合关联证据加以证明;三是对罪名竞合问题的处理,主要是把握好危险作业罪与部分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危险作业罪与危险驾驶罪、危险作业罪与非法经营罪、危险作业罪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等四组关系,划分罪名边界,依据不同原则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14.
夏勇  江澍 《人民检察》2012,(11):20-23
近年来发生的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引起了全社会对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有毒、有害"之含义的思考。应当根据食品标准而非其他标准判断"有毒、有害",但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未必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应忽略第一百四十四条中的"非食品原料"的规定,既生产又销售掺入了有毒、有害食品原料的行为只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相似文献   

15.
《中国卫生法制》2013,(4):25-25
2013年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5月4日起施行。非法添加可以"有毒有害"定罪。司法解释首次从3个方面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问题。一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如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确此类"反向添加"行为同样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基于国家禁用物质具有的严重危害性,明确国家禁用物质即属有毒、有害物质,凡是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质的行为均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三是基于当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药物易发多发的特点,如在减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危害严重的西布曲明等药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伟哥"等,明确规定对此类行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6.
杨昕颖 《法制与社会》2012,(16):116-117
非法经营罪是一个常见多发罪名。本文通过对2007年—2010年广东某区非法经营罪数据和特征进行分析,总结归纳在非法经营罪案件特点、常见问题、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办理非法经营罪案件形成的经验,以及对问题的解决方法。  相似文献   

17.
李雪君 《法制与经济》2013,(6):54-55,57
在刑法分则之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有补充性的兜底性质的罪名。因为该罪具有开放性的犯罪构成,是故在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必须对其进行严格把握,既不能肆意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解释。文章以从本罪口袋罪倾向进行分析,通过比较等方式,以期明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和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8.
欧锦雄 《北方法学》2016,(1):122-132
近一年多来,全国审理判决的"问题豆芽"案件近千件,被判刑人数愈千人,大多数案件是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的。然而,有些行业人士和法律专家认为,无根剂(主要成分为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和赤霉素等植物激素)不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销售使用无根剂的豆芽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一律认定无罪,并主张为这些案件翻案。但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是低毒农药,是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的农药,是有毒有害物质,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和行政犯(法定犯),因此,无论将豆芽制发过程理解为种植过程或食品加工过程,在豆芽制发过程中添加"无根剂"的行为,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相似文献   

19.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司法认定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鉴于刑法的最后保障性特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食品"的概念应有别于《食品安全法》中"食品"的概念,前者的外延要比后者广;非食品原料包括但不限于广义的添加剂;该罪中的"掺"在"生产"和"销售"中有不同的含义,并且表现形态各异;该罪中的"有毒"与"有害"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将二者并举不妥,"有毒、有害"的毒害性来源不一,对于添加物是否有毒、有害应当采用客观标准为主、主观标准为辅的原则,行为人对于添加物是否有毒、有害的主观认识可以通过是否超量、超范围添加等方式来推定。  相似文献   

20.
王冠男 《法制与社会》2012,(16):287-288
食品安全是全社会广为关注的问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罪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一些疑难问题.对此,笔者结合我国食品安全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系统研究,以便预防和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本文主要探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等概念的含义以及“明知”的内涵及其具体判断方法.同时还分析本罪的停止形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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