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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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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物权客体的两个基础性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屈茂辉 《时代法学》2005,3(2):17-23
从罗马法时代直至现代,物即指有体物,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财产权利进入交易领域,从而成为他物权的客体。传统民法上的有体物可以再细分为二类:(1)有形物;(2 )无形物。有体物实际就仅是有形物,无形的有体物则为现代民法的功绩。无形物除如光线、电力、热能、频道、磁场等自然力外,在现代社会还有一种十分重要的类型,即网络空间中的虚拟财产。有形物中,动产与不动产划分是十分重要的分类方式。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应当坚持传统的标准。  相似文献   

2.
郭筱琦 《中国律师》2001,(12):57-59
质权是抵押权之外近现代民法另一重要担保物权制度,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债务时就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动产或权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近现代民法质权制度的发展以罗马法为其源头,随后在大陆法系各国中陆续建立了各自的质权制度。一般而言,依据质权标的物为标准,质权可以划分为动产质权、不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对于不动产,由于该质权体现的是一种农业经济社会的物权担保形式,同时已存在了抵押权的保护,因此,除日本之外,已没有其他国家再设有此项制度。在动产质权方面,各国均有着一套完善的立法规定体…  相似文献   

3.
1982年3月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0条中出现了“不动产”的表达,〔1〕这是20世纪下半叶我国首次在中央立法机构颁布的法律中对不动产作出的规定。尽管在民国时期“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已经是当时社会人们耳熟能详的法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术语;尽管在1950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对外侨不动产之继承及遗赠问题应怎样处理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了对外侨继承不动产的规则,即:“外侨死后,其不动产之继承及遗赠问题应分为房屋及土地二部分办理……”;尽管在1986年的《民法通则》中也确认了不动产与动产的划分;尽管在我国于20世纪…  相似文献   

4.
不动产、动产之划分的基础性地位,因登记动产的出现而发生动摇。登记物、非登记物之划分,可以作为最基本的物的分类,成为物权体系展开的新基础。立法论上,可采取嫁接模式,规定登记动产适用不动产规则,以实现登记物内部规则的基本统一。登记动产之外的普通动产作为非登记物,仍适用原有的动产规则。  相似文献   

5.
从所有权产生的历史看,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并非统一,而是逐渐融合,并融合为统一的所有权概念。在近代已降,在最新的法中为了流转的利益而对动产设立“以手护手”原则和对不动产设立土地登记簿原则。因此,为社会利益而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有所加强。在所有权概念中产生了新的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的分离。  相似文献   

6.
不动产制度与物权法的理论和立法构造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本文以不动产和动产的划分为线索,系统探讨不动产对于物权体系的决定性作用,并对两者的同化趋势进行了评析。该项划分对我国物权立法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7.
马黎 《法律适用》2012,(4):34-38
除个别国家或地区如瑞士的立法外,在传统的民法理论及绝大多数立法例中,善意取得仅适用于动产。〔1〕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适用于不动产,即:"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  相似文献   

8.
张素华 《法学评论》2006,24(3):11-16
物权法草案第2条明确规定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这是立法价值取向的重大转变,奠定了物权法的财产基本法之地位。该条以动产、不动产的划分取代了以往有体物与无体物的提法,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但该条缺乏对物的具体定义,也没有明确动产、不动产的区分标准,使得物权法的调整范围依然模糊。  相似文献   

9.
动产抵押制度最大的弊病就是抵押权设定在动产之上.传统的抵押权一般是设定在不动产之上,不动产实行登记的公示方式,传统抵押权亦采登记的公示方式,并不会在实践中造成冲突;而动产抵押是把抵押权设定在动产之上,因为动产抵押不需要移转标的物的占有,可能就会损害抵押权人和第三人的利益,有违交易安全,造成这种困局的根本原因就是动产抵押缺乏一个很好的明确的公示方式.为破解该难题,在理论上和立法实践中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在努力,有采取登记主义的,也有采取辅助公示的.笔者认为动产抵押公示难题不是无解的,只要通过完善公示方式、改进公示技术、利用现代先进技术手段,完全是可以解决这一问题,使动产抵押发挥更好的制度功能.  相似文献   

10.
法国物权法中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法国物权法中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地位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尹田动产与不动产是法国民法上对财产最为重要的基本分类。这一分类是《法国民法典》编撰时期法国统治者有关物权的立法思想的重要反映。虽然在其后来的历史发展中,这种分类曾遭致某些批评,但即使在法国现代物权法上...  相似文献   

11.
试论动产抵押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王利明 《法学》2007,(1):22-31
我国应参照他国的立法经验,在未来的《物权法》中规定动产抵押制度。建议采用反面列举的方法,即只规定不得抵押的动产的方式,规定动产抵押的范围。动产抵押应采用登记要件主义为宜。动产抵押应当采用和不动产抵押不同的公示方式。应当规定动产抵押权不同于不动产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相似文献   

12.
"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通常认为,动产通过占有公示,而不动产通过登记公示.登记的目的在于公示,在于保障不动产交易的安全,但是由于这种权利外表和权利标的的分离,极易导致形式上的权利和权利的真实情况出现偏差.  相似文献   

13.
叶涛 《新法规月刊》2016,(3):152-160
基于债权而占有动产或者不动产的现象被称之为"债权性占有".基于债权而占有债务人之动产、不动产时,债务人无权请求债权人返还.当债务人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将被债权人占有的动产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后,债权人仍可基于对债务人的债权阻却第三人对该动产的返还请求.其理由是,该第三人对债权性占有人既享有物权法上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又享有债权法上的返还请求权,该第三人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债权性占有人有权以对抗该动产原所有人的抗辩事由对抗该第三人.其理论依据是,当该第三人之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两个权利并存时,应参考"请求权相互影响说"之请求权竞合之理论赋予效力.承租人基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对抗"租赁物之买受人的依据是,基于"居者有其屋"的立法政策所确立的出租人债权债务法定概括移转规则.  相似文献   

14.
根据传统民法学理论,抵押权系指不动产担保而言,动产担保只能设定质权。事实上,随着抵押权制度的产生,动产抵押权早已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它的社会效用,并呈继续发展的趋势。本文拟就结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现状,对我国有关动产抵押权方面的立法问题谈一点看法。一所谓动产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  相似文献   

15.
传统民法将财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在传统担保制度中,抵押物的范围仅限于不动产,这是因为抵押缺乏物权公示制度,动产抵押会因动产的隐藏转移而使抵押权人根本无法行使抵押权。近代以来,为实现动产的担保功能,随着动产形态的变化和动产登记制度的发展,动产抵押权在各国立法中大抵都得到了承认,但动产作为抵押物的范围仍旧受到很多限制,如德瑞民法典中仅将航空器和船舶等特殊动产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相对来说,日本民法和我国台湾民法可用于抵押的动产范围则广一些;而从我国的《担保法》第34条、第37条和《物权法》第180条、第184条可以看出,我国对设立抵押权的财产除法律明文加以禁止的以外,范围极广,不论是动产、不动产、财产权利均可  相似文献   

16.
动产抵押改变了传统民法上"不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的二元化担保物权格局,给传统物权公示方法提出了挑战,占有(交付)在其中已无法起到公示的作用,动产抵押登记制度遂之而生.合理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由以下要素构成:在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之间采纳登记对抗主义;建立统一的动产登记机关;登记内容与登记事项简单明了;在双方申请主义和单方申请主义之间采纳登记单方申请主义;在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之间采取形式审查.  相似文献   

17.
一、船舶的性质与船舶买卖船舶,在法律上是视为动产,还是不动产,各国法律规定是不同的.罗马法中船舶是作为动产,而中世纪的日尔曼法则将船舶当作浮动的岛屿而视为不动产.目前,英美等国认为船舶是动产,日本、秘鲁等国则把船舶视为不动产,尽管各国法律规定不同,但在实践上,大多数国家还是将船舶视为不动产处理的.因为船舶是运输工具,对其进行买卖并非仅仅是买卖的目的,其价值很高,流转不易,因此,船舶所有人变更也不频繁,这些均与不动产性质相似,加之船舶登记制度的保障,识别起来也较容易,所以船舶的所有权、抵押、委托、强制执行和拍卖  相似文献   

18.
<正> 一、企业租赁标的企业财产的构成国营企业租赁的标的,仅限于企业财产,但是财产范围是极其广泛的,各种具体财产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态。依照一般的分类,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有形财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无形财产主要指知识产权,同时也包括技术秘密与商号。不动产指土地及附着物;动产则分为可消耗的动产与不可消耗的动产。根据传统的租赁理论,能够成为企业租赁标的的只能是不动产和不可消耗的动产。可消耗的动产会在使用收益中移转所有  相似文献   

19.
我国物权法草案规定:“本法所指的物权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动产的权利。”我国物权法草案规定的这一概念,作者认为在法理科学上是不完整或者不彻底的,这个概念只包含了物权特性中的两个基本方面:一是主体对物的直接支配性;二是物权的客体为动产和不动产。但是,这个概念缺失了现代物权概念中最基本的一个特性——排除他人干涉性。按照大陆法系(我国现代法律系源于大陆法系即成文法系)主导而普遍的法学概念,“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团体直接支配不动产、动产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主体要想稳定而直接地支配物或者…  相似文献   

20.
物权法草案中存在的重大理论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变动立法中,形式主义模式优于意思主义模式,不动产物权变动应统一采行形式主义模式."草案"中可预告登记的请求权范围应当加以扩展,需建立在建建筑物登记制度,为期房预售中的预告登记提供附着点.动产抵押标的物范围应仅限于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力不受抵押物转让的影响,抵押物转让也不需要抵押权人的同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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