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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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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津市、河北省人民政府:你们《关于报请批准<天津市人民政府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冀政[2001]41号)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收悉。同意《天津市人民政府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  相似文献   

2.
河北省、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河北省人民政府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豫政文〔2001〕354号)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收悉。同意《河北省人民政府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相似文献   

3.
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人民政府:你们《关于审核批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请示》(内政发[2001]95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区域界线联合勘定的协议书(第二号)》。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  相似文献   

4.
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请求批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陕政字[2001]52号)收悉。同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自治区)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相似文献   

5.
北京市、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河北省人民政府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冀政[2001]12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河北省人民政府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两省(直辖市)边界地区的稳定,共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国务院二○○一年七月五日  相似文献   

6.
内蒙古自治区、甘肃省人民政府:你们《关于报请批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甘肃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内政发[2001]77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甘肃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自治区)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相似文献   

7.
河北省、山西省人民政府:你们《关于报批河北省和山西省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晋政[2001]22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河北省人民政府与山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相似文献   

8.
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呈请批准<山西省人民政府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晋政发〔1997〕31号)收悉。同意《山西省人民政府和内蒙古  相似文献   

9.
河南省、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河南省人民政府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豫政文〔2001〕351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收悉。同意《河南省人民政府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  相似文献   

10.
江西省、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江西省人民政府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鄂政文[2001]25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江西省人民政府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  相似文献   

11.
四川省、青海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四川青海两省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青政〔2000〕99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四川省人民政府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  相似文献   

12.
西藏自治区、青海省人民政府:你们《关于报批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青政[2001]83号)收悉。同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自治区)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  相似文献   

13.
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你们《关于报批(甘肃省人民政府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请示》(甘政发[2001]54号)及附件收悉。同意《甘肃省人民政府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自治区)  相似文献   

14.
河南省、陕西省人民政府:你们《关于请求批准河南省人民政府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请示》(陕政字[2001]19号)收悉。同意《河南省人民政府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  相似文献   

15.
福建省、江西省人民政府:你们《关于报批福建省人民政府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闽政[2001]文165号)收悉。同意《福建省人民政府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6.
山西省、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山西省人民政府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晋政字[2000]16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山西省人民政府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共同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  相似文献   

17.
湖北省、湖南省人民政府:你们《关于报批湖北省人民政府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鄂政文[2001]24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湖北省人民政府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8.
重庆市、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呈报<重庆市人民政府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川府〔2000〕66号)及附件收悉。同意《重庆市人民政府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两省(直辖市)边界地区的稳定,共同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  相似文献   

19.
江苏省、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呈报江苏省人民政府与山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一号)的请示》(鲁政发〔2001〕95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江苏省人民政府与山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一号)》。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  相似文献   

20.
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你们《关于报请批准<甘肃省人民政府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甘政发[2001]43号)及附件收悉。同意《甘肃省人民政府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自治区)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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