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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对无效合同的再认识任何合同,都涉及到其效力问题。这里的效力,是指法律意义上的效力,或者说是法律约束力,包括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由于新颁布的《合同法》对无效合同有了更明确且更严格的规定,也为了《合同法》能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好地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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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效力的有关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文章从分析合同效力中的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内涵及意义入手,结合我国法律对合同效力的有关规定,探讨了我国对合同效力规定的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而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包括欠缺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实、违法等制度作了较全面和深入的分析和比较。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统一合同法中合同效力的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包括减少无效合同的范围,建立效力待定合同制度,完善“重大误解”制度,对真意保留和虚伪表示的意见,有关撤销权的归属问题,明确违法性合同的含义,完善合同中的显失公平制度等 相似文献
3.
现有合同效力类型体系不够科学,有必要重构。合同的效力类型应划分为三类五种。合同有效(广义)包括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有效(狭义)和可撤销合同的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实为法律约束力待定。合同无效(广义)包括合同绝对无效(狭义)和相对无效。此“三类五种体系”始终以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为基点,与现有的以“生效”为基点的合同效力类型体系均截然有别。该体系还表明,合同有效乃生效的必要前提。应当承认合同有效乃介于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之间的独立的效力层次。 相似文献
4.
资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影响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角度,阐述资质的含义,认为资质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范畴.在理论上考察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进而将资质界定为效力性强制规定.探讨未取得资质、超越资质等级、借用资质、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中资质欠缺四种类型对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并论述施工合同无效后的民事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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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慧荣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2(6):19-22
<合同法》有关无效合同的规定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对无效合同的类型和构成要件作了重新表述;二是将代理无效的合同从无效合同中剥离出来,单独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三是在无效合同之外,增列了可撤销的合同.由于代理无效的合同与无效合同在立法上曾有"渊源”关系,加之可撤销的合同与前二者在性质和法律适用上有时呈交叉状态,所以本文对无效合同、代理无效的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作了一并研究.此外,本文对与无效合同等相关的破产和仲裁问题,也作了较为深入的讨论. 相似文献
6.
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与效力及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本文指出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具有不同的法律要件 ,合同成立产生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而合同的生效产生狭义上的合同效力。合同的效力包括广义与狭义的两种含义 ,广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对当事人的一般约束力 ,狭义的合同效力又称履行效力 ,仅指合同约定的具体权利义务的发生。所谓合同的有效与无效是指广义的合同效力的有无 ,而非合同生效中所称的狭义合同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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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合同法》52条第5项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近年来,这一规定开始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诟病,由于我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上的强制性规定太多,这委实对合同效力的打击面较大,因此在2009年《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对此规定进一步限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效力性强制规定是针对管理性强制规定提出的。 相似文献
8.
质疑无效合同性质的绝对化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通说认为,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确定无效和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的传统理论没有全面、准确地揭示出无效合同的性质。无效合同是一种事实状态,但在合同利害关系人对合同效力认定不一致时,合同必须经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后才无效;并非任何人都能对合同请求无效;有的本来无效的合同在经过转换、承认、法律特别规定后,会成为有效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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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合同的效力是大家非常关注的问题。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一些合同无法具备完全的法律效力,导致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在实际生活中存在,怎样理解、认定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以及评价它们的效力和法律后果,这些问题值得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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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典》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就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等所作的规定看,“合同效力”在我国民法上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广义的合同效力与广义的合同拘束力属同义语,是法律对当事人合意的认可和保护,其前提是合同具备有效要件,即“依法成立”。因此,合同无效与合同不成立并无实质区别。但是,为了准确描述合同已依法成立但未生效的法律状态,我国民法有时是在狭义上使用合同拘束力的概念,并将其与狭义的合同效力概念区别开来:前者指当事人于合同依法成立后不得擅自撤销或者解除合同,并不得违反诚信原则恶意阻止条件成就或消极对待报批义务;后者则指当事人一方得基于合同请求对方履行约定的义务,即履行效力。此外,由于我国民法上的买卖合同不仅包含当事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而且包含当事人移转所有权的意思,因此,还应将买卖合同的效力进一步区分为履行效力与移转效力。“合同效力”的此种层次性,既是现代交易阶段化的必然产物,也是中国民法体系特色的重要表现。 相似文献
11.
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之无效合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法》第52条第2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效力与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有着天然的区别,其合同的性质并非一律当然无效、绝对无效。首先对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无效合同的请求确认权必须是利害关系人得以请求的权利,并非任何人都得以主张之。其次,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的主张应当依诉讼时效加以限制,从而促进权利的有效快速行使,同时也是对市场交易环境安全稳定的考虑。再次,对于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的合同,法律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并不必然需要规定一律无效,有效的补正亦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12.
并非所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均无效。应将强制性法律规定分为效力规范和取缔规范。一般情况下,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的合同才构成无效。因效力性强制规范与宪法、刑法、公序良俗、公共安全、国家利益等紧密相联,所以可以此为依据对其进行粗略的具体化和类型化,总结出一个导致合同无效的强制法律规范系列,确立起适用强制法律规范判断合同效力的原则。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1):36-41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所谓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仅是针对特定主体的对内管理行为、不涉及公共利益的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不能导致合同无效。
二、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对于关乎储户切身利益的内部业务规定,负有告知储户的义务。如银行未向储户履行告知义务,当双方对于储蓄合同相关内容的理解产生分歧时。应当按照一般社会生活常识和普遍认知对合同相关内容作出解释,不能片面依照银行内部业务规定解释合同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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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已占到合同总数的99%以上。在格式条款是否成立和有无效力的问题上,实践中经常出现争议,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只有对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要约和承诺两方面分析其成立的特殊性,并从我国不同法律关于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定出发,才能准确地界定格式条款的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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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效力制度是民法法律行为制度的中心内容。产生于计划经济占主导地位时代的民法通则对法律行为效力制度作了简单化的处理。 1999年出台的合同法在合同效力制度上对民法通则有继承、有突破、也有创新 ,具体表现为 :它将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明确区分为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三种 ,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 ,增加了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全面规定了效力待定合同 ,对欠缺生效要件法律行为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权利行使方式与期限都作了明确的规定。鉴于法律行为制度的主体即合同制度 ,我国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可以说是对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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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条规定在法律实践活动中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无论是学者的各家之言,还是法官的种种判词,都值得我们深思。关于违法合同的效力认定,理论界都认为不应该一律认定无效,但实务界(尤其是法官)往往因为没有确实的法律依据不得不认定合同为无效。本文试从比较各国关于该问题的立法例上,道出我国立法的缺陷,以及就如何完善该项立法提出自己的拙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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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上的一个核心问题,而无效合同的判断直接决定着合同的效力问题,对于交易影响较大。我国《合同法》一个突出的亮点,就在于该法第52条第5项明确了合同无效的判断标准,从而为正确认定合同效力、贯彻鼓励交易的原则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合同法》适用过程中,有关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上仍然存在一些争议,从而使无效合同问题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较为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结合《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谈一点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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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是合同无效的一般条款,《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将其解释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法》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既包括公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也包括民法上的强制性规范,同国外立法相比,我国立法缺少但书的规定.本文认为,认定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要以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基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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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诉上海某房地产公司一案,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其中"阴阳合同"效力的认定,是本案的关键所在。在房屋买卖领域,尚无法律对"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作出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阴阳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时,通常认定"阳合同"为无效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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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效力问题
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效力上较之前经济合同法做出了根本性的突破,即只有违背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才导致合同无效。如此规定对适应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无疑是有进步意义的。但实践中操作起来似不那么顺当。比如国家建委、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文严禁建筑队垫资承包.其目的在于确保民工的利益,此规定对于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是完全正确和必要的。但此规定既非法律亦非法规,故最高法院起草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即认为如建筑队违反上述规定而订立的合同不能认定无效。既然有效当然就应履行,如此,两部一委的规定将置于伺地?试想,如果合同双方均已履行完毕而生纠纷(如欠工程款纠纷).则不难处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