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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人权并不是西方竭力宣扬的理想标准概念,人权是这样一些基本权利。尊重它们是最低限度道德标准的要求,虽然人类生活具有多样性,道德原则也随时间、地域、传统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但一些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却是人类所共有的。正因为如此,基于最低限度道德标准的基本权利才是真正的、具有普遍性的人权。  相似文献   

2.
单位作为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对其规制的制裁正义也尤为重要。我国法律格局经历了诸法合体到部门法分立,形成了对单位违法犯罪行为的民事法、行政法、刑事法三部门的制裁体系。然而,这种部门化制裁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制裁外溢与法律属性的矛盾、严厉性与法律效果的失衡、制裁竞合与法律适用的混乱、认定标准与法律救济的失当等碎片化问题。从顺应公法与私法分立下融合的趋势出发,妥当把握私法公法化与公法私法化的限度,我国单位主体制裁碎片化修复的具体路径可以从建构一体化的单位主体制裁体系、明确单位主体制裁在不同程序中的竞合适用、提升单位主体制裁的认定标准、促进单位主体制裁与非制裁性法律责任的联动等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3.
以民事义务约束数字关系将面临主体、权利、归责等方面的现实困境,道德义务具有敏捷治理、结构开放的一般特点,可以弥补民事义务的不足,二者协同约束数字关系实有必要。通过“原则-规则”路径,最低限度的道德义务、愿望的道德义务皆可以经由解释或漏洞补充入法,与民事义务协同约束数字关系。在协同效果方面,民事义务为最低限度的道德义务限定明确的构成要件,违反最低限度的道德义务还可以协助判定法律行为效力、侵权责任承担;履行或不履行愿望的道德义务后将受有法律义务约束,比如基于道德义务的非债清偿不成立不当得利,不履行不真正义务将自行负担权利减损。由此,道德义务与民事义务实现了功能互补,规范且灵活地协同约束数字关系。  相似文献   

4.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通常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不能把较高的道德要求法律化。对于普通的公民而言,最低限度的要求就是遵守法律,不违背法律的规定。然而,教师职业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这种特殊的行业对于教师的道德要求就不仅仅限于最低限度的道德,在不同的教育阶段对教师的职业道德有着不同的要求,但也绝对不能把教师职业道德与法律相混淆。  相似文献   

5.
沉默的自由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中篇:沉默权的 道德基础与诉讼价值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的首要价值一样。 ──罗尔斯 一、沉默权的道德基础 (一)法律权利与道德权利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依托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法律由有强制执行力的规则所组成,在规则被违反时可以公开认定和公开处置。它以官方的制裁为依托,这种制裁由司法和行政当局决定并实施。道德则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人们关于行为的善恶是非判断规则的总和,它既不是国家产生以后才出现的…  相似文献   

6.
法律不是道德,但法律要有最低限度的道德。提出“法律要有最低限度的道德”这一命题的英国法学家哈特认为,某些行为规则是“最低限度的自然法”,这跟我们现在所说的“守住底线”异曲同工。想到哈特的这个命题,是因为这天所见的两条“放哨”的新闻:  相似文献   

7.
论刑法扩张解释的根据与限度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陈志军 《政治与法律》2005,3(6):109-113
扩张解释作为一种解释方法,虽然具有较强的维护刑法适应性的功能,但也面临着是否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如何区分其与类推解释的界限等理论难题.在中国现行的刑事法治条件下,应当认可扩张解释的合理性,并以"刑法条文所可能具有的最宽含义"作为扩张解释的限度.  相似文献   

8.
张恒山 《法学家》2007,(1):108-115
凯尔森认为法律义务是因法律制裁而存在;法律义务就是应当不做作为法律制裁的条件的行为.这样,凯尔森所理解的"法律义务"仅有因畏惧制裁而服从的含义.但在自然法学看来,因畏惧制裁、避免受害而服从的"应当"只是一种明智行为,是一种理性选择行为,它不是道德义务.道德义务从根源上说来自人们的良知.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同源,同样来自于人们的良知意识.  相似文献   

9.
范玉龙 《法制与社会》2010,(33):290-290
本文对哈特的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的观点和最低限度的自然法进行了阐述,分析了法律和道德在功能上的共通之处,强调在构建法制社会的过程中不可以忽视道德的补充作用。  相似文献   

10.
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富是财富,贵是权力地位。礼与刑是社会的规范,也就是道德自律与法律强制,是维持社会秩序和稳定的重要工具。人的行为除了受到道德、法律、财富、权力等因素的影响,还受到社会环境、经济环境和政治结构的影响,彼此相互影响而规范着人的行为。当道德的规范作用降低,法律的制裁力量也会随之减弱,财富的作用就会明显,权力的地位则凸现;当法律的制裁作用降低,道德规范也就失去作用,财富的作用就变得突出,权力的地位就成为决定的因素。当财富升到首要地位,道德的规范作用就显得无力,法律的制裁作用也会受到影响,权力的作用则更显至关重要。当权力成为决定因素,道德的规范难以奏效,法律制裁也难以公正,财富则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这就需要发挥政治的调节作用。  相似文献   

11.
法律与道德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法律是最低道德的维护,只有符合道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而这样的法律也才是真正的法律,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相似文献   

12.
威慑是反垄断法中最优先,甚至可能是唯一的目标。反垄断法应强化刑事立法,但应有其限度,否则会形成过度的威慑。为此,我们必须设计科学合理的反垄断刑事制裁制度,以达到最优化的威慑效果。2005年9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改稿)》有关刑事制裁的规定有其局限性。在未来的修改中,我们应明确规定追究本身违法的核心卡特尔行为和行政垄断行为的刑事责任;规定两罚原则,追究个人和公司的双重刑事责任;同时,应像其他国家或地区一样在法律中规定告密者的刑事宽恕政策。至于刑事制裁措施的选择,我们应优先适用罚金,但罚金不能完全代替监禁。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很大的严重垄断犯罪行为,动用监禁进行制裁是必须的。  相似文献   

13.
金伦 《中外法学》1994,(2):77-79
<正> 一、修改的原因及经过 日本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制定于1934年,为防止不正当竞争起了很大作用。但如今的社会经济环境已发生变化,现实中存在的被普遍认为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由于该法缺乏相应的条文而无法制裁,在处理程序上与其它工业所有权法相比也不够充分。虽然判例一再对旧法条文进行扩张解释,也对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类推适用,努力寻求对个案进行妥当的解决,但毕竟判例也有其限度,因此近几年以实业家阶层为主的要求修改该法的呼声非常强烈。  相似文献   

14.
在智能互联网时代,陌生人在智能算法工具与大数据分析技术的支持下被“熟人化”,需要道德来维护网络社会人际沟通的相互尊重与和谐稳定。这导致道德的普泛化:道德在功能分化社会作为特殊的沟通模式,借助互联网的普及,扩展到其他功能领域,从而盲目地以道德经验与道德标准来评判一切现象。道德的普泛化在网络社会超过了合理的限度,要求人们进行无底线的尊重与藐视,严重限制与威胁了个人自由与人格尊严。网络暴力现象正源于道德的普泛化。法律可以通过对基本权利的保障来限制道德的“去分化”,引导网络平台设计合理的选择框架“助推”多元化的道德选择,设立基本的隐私信息屏障来保留最低限度的物理生活空间,以及合理设置被遗忘权为改过自新提供机会。  相似文献   

15.
守法与道德存在必然联系,即守法需要具备一定的道德基础、道德限度,也就是说,社会主体守法的自觉性与道德水平直接相关。同时,还要进一步明确遵守法律的理论依据,这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6.
公犯是罗马法的重要内容,在罗马社会中,国家对公犯进行公共调查和制裁最初是为了取代私人报复而出现的,后来才演变为对危害国家秩序和安全行为的制裁。公犯的扩张,体现了罗马国家对社会生活干预的加强,也体现了罗马国家集权主义的形成。罗马公犯诉讼及其惩罚的发展也显示了其刑事审判从简单的民众审判走向专业化审判的过程。  相似文献   

17.
敦宁 《法商研究》2015,(2):93-102
我国传统的刑事制裁体系具有制裁范围较为狭窄、制裁方法以重刑为主导、制裁程序以繁为主的特征。随着劳动教养制度被废除,我国传统的刑事制裁体系在制裁范围、制裁方法和制裁程序等方面都受到了影响。我国应适时对刑事制裁体系进行完善。其基本进路是:实现从政策调控到法律主导的战略转型,确保多种价值目标的有效和统一实现,坚持系统化的改革思路。最终目标是构建"双轨制"与"层次化"的刑事制裁体系。  相似文献   

18.
刘国利  吴镝飞 《河北法学》2005,23(12):79-84
提出区分法律的调整范围与道德的调整范围的三个标准。不仅要以善良道德为标准审查法律,而且要以良法为标准审查道德。以法律手段制裁“不道德行为”缺乏法理依据。世界各个民族的古代社会都经历过法律与道德未分化的时期。西方逐步形成的法律与道德相对分离的传统促进了道德的更新和法律的进化。中国古代保持的法律与道德相混同的传统阻碍了道德的更新和法律的进化。在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上应认真吸收法律与道德相对分离这一文明成果。  相似文献   

19.
我国学界流行观点认为哈特“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和“太邪恶的法律不能被服从”的观点具有很强的自然法色彩,与哈特作为实证主义者所主张的分离命题相背离,因而他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是自相矛盾的。对哈特法律-道德观之融贯性的辩护建立在其对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的区分之上。哈特认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存有四个面向,即历史因果性上法律与道德内容的重叠,法律与道德概念上的分离命题,对法律的道德批判和道德的法律强制。“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强调法律与道德在事实与内容上的联系,其与两者在概念上的分离并不矛盾;哈特反对把道德作为法律的合法性标准,但不反对将道德视为法律的评价性标准,因此上述两个批评错在混淆了问题的不同面向。批判道德哲学与自由主义是哈特的重要底色,贯穿了他的法律-道德理论;哈特坚持“法律是法律”,但又对法律及其实践在道德上始终保持着审慎的态度。哈特的分析法哲学家和自由主义理论家的双重身份是互相支撑的,他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是自洽的、立场鲜明的。  相似文献   

20.
面对我国转型期社会的全方位变革和不断推进的法治化进程,法学和伦理学将关注的目光共同投向道德法律化这一概念,期望其在获得自身发展的同时担负起民族复兴和法治昌明的重任。正确界定道德法律化的概念,就合理性和必要性对其学理基础展开论证,进而界定其限度,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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