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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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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传统注释律学发展成因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中国古代的注释律学,是传统法律与实践的结合点,是以注释国家的制定法为根本特征的。由于其注释对象是历代王朝颁布的主要法典,所以,注释的内容既包括对构成法典主要基干的律的解释,也包括对从属性的令或例以及律注进行注释。注释的宗旨是,在统治者设定的框架内,准确注释法律条文的含义,阐明法典的精神实质和立法原意,维护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统一适用。就此而言,传统注释律学从一开始就设定了崇尚实用的价值座标。 传统注释律学发端于商鞅改法为律,规定“诸官吏及民有问法令之所谓也于主法令之吏,  相似文献   

2.
吕志兴 《政法论坛》2012,(1):135-143
南朝律学在魏晋律学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其主要成果有:修订《晋律》律注,去除了张斐、杜预对《晋律》"同注一章,而生杀永殊"的弊端;在对疑难案件法律适用的探讨中,形成一些新的法律解释;推动了律令法典体例的改进,形成一些新的法律制度。南朝律学具有研究领域宽泛、儒家伦理色彩浓厚、注重法律解释统一等特点,并不比魏晋及北朝律学衰微,学界关于南朝律学的评价与历史不符。  相似文献   

3.
本文从律学与专制主义的政治及文化政策;重刑轻民的倾向;律学发展的独立性与孤立性;任法与任礼并举的精神;律学的发展方向与国家的宏观控制;律学的经验主义与抽象思辩的贫乏;律学发展的阶段性与时代性等七个方面阐述了传统律学的基本特点。还从立法、司法、司法、学法、宣学等六个方面论证了传统律学的价值。清代律学的兴起,清代注释律学的成就与局限,以及晚清律学转型的历史必然性及主要表现,并以清代注释律学为基础,展示了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相似文献   

4.
律学衰因及其传统评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古代的律学,是研究制定法的内容及其如何适用的问题。它的研究对象是业已颁布的现行法,主要采用注释诠解的经学方法,目的在于将制定法更加妥贴地适用于实践。律学滥觞于秦,发展于两汉,昌盛于魏晋,至唐以后便趋向衰微。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传统中,很大一部分是律学传统,它不但表现在理论、思想、学术观点等观念层次上,并且影响到意识形态和思维方法等领域。从律学的功能角度看,它不但有致(?)、致治的实践性,而且  相似文献   

5.
清代律学是中国古代传统律学发展的最后阶段,也是官私并举及一时之盛的发展阶段。它兴起于顺康朝,发展于雍乾嘉道朝,直至晚清引进西法大规模修律始为西方法学所取代。在专制主义高度发展的清朝,清律学何以兴起、发展且绵延二百余载而不衰,传承明律、重视司法、执法者注律以及律注法律化,是重要原因。  相似文献   

6.
《大清律辑注》作为清初注释律学的奠基之作,具有作为律学文本研究对象的典型性。对《大清律辑注》中沈之奇所作的267条按语进行系统的分类整理,并按照概念解释、律例阐释和观点评述三种类型进行较为全面的解析。按语作为律学文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既紧密围绕律条注释展开,同时又表达了著者对若干问题的观点立场和理论探索,能够为传统律学文本研究提供一个良好的视角。  相似文献   

7.
柯卫  马作武 《法学评论》2007,25(4):90-93
针对邓析所作的《竹刑》系刑法典的传统说法,本文提出合理的质疑,认为邓析作为早期名家,擅长于法律方面名实关系的厘清。因应当时成文法的公布,邓析从刑法入手,致力于刑法名实关系的解析,其成果就是《竹刑》。《竹刑》并非刑法典,而是一部对国家刑事立法进行注释和辨析的学术著作。邓析开私人注律传统之先河,《竹刑》乃中国传统律学的开山之作。  相似文献   

8.
以具有代表性的清代注释律学文本为视域,可以呈现出中国传统法律解释的技术方法和精神意蕴。在法律解释的技术方法上,从字词考据、文义疏解再到文理阐释,中国传统的法律解释与传统汉语中的文义解释路径高度契合。历史考证技术以沿革考证和引用经典素材为典型体现,亦能生动地反映传统中国注释律家之学术素养;以概念语辞互证、律例比较互释、律学著作引证为代表的比较解释技术也臻于完善。"治"与"仁"彰显了中国传统法律解释者的观念主旨,展现出法律实用主义与儒家伦理观念的共融。延至清代,法律解释者们虽然仍坚守尊崇法典的观念,但也孕育出理性而谨慎的批判精神。中国传统的法律解释在技术方法与观念价值上的契合与共融,能够为弥合当前法律发展所面临的技术与观念之间的分裂冲突提供历史借鉴。  相似文献   

9.
明清律结构及私法在其中的地位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范忠信 《现代法学》2000,22(4):133-136
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法典以明律和清律为代表。明清律的基本结构反映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典型的法典编纂观念 ,稀少的民事规范在律典中杂附于刑法条文的存在方式反映了中国法律传统中民事问题刑事化的典型观念。  相似文献   

10.
王立民 《法学》2016,(4):93-98
中国传统的律学研究方法是中国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这一研究方法曾获得很大成功,以致中国传统的律典不断颁行,持续向前演进。唐律是中国最优秀的传统律典之一,其中的"疏议"是对律文研究的成果,从中可以透视出中国传统的律学研究方法。中国传统的这一研究方法借鉴于传统经学的研究方法。这是一种专门研究儒家经典的研究方法,唐律的立法者借鉴了这一方法并运用在律文的研究之中。中国传统律学研究方法中解释的主要依据有儒家经句、令格式、公理和专业知识等。它们都具有合理性、知识性和权威性,能起到解释依据的作用。中国传统律学研究方法的解释成果可以分为有效解释和无效解释,它们的法律效力也不同。中国传统律学研究方法与现代法学研究方法有所区别,前者主要以训诂和考证为主,后者则十分多样,还形成了证明主义、怀疑主义、概率主义、证伪主义等学派。中国传统律学研究方法至今仍有可借鉴之处。  相似文献   

11.
张斐是我国西晋时的著名的律学家之一.西晋初任明法掾,负责研究和解释法律.他曾注解晋律,著有《汉晋律序控》、《律解》二十卷,这些书皆已失传,现仅存《晋书·刑法志》中所录的他所上的注律表,张斐的律学思想主要反映于此.  相似文献   

12.
清代注释律学特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何敏 《法学研究》1994,(6):81-87
清朝是一个疆域辽阔、统一多民族的王朝,也是专制主义高度发展的末代王朝。这时的注释律学达到了鼎盛时期,历二百年而未衰。其原因,一是专制主义愈益强化,愈要求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使得法律能够统一适用于辽阔的疆域。二是清初一反宋明空疏不学的“义理心性”学风,注重朴实致用的“汉学”,经顾炎武、戴震等人的倡导和努力,考据学风遂成为清代社会的主要思潮和正统学术。其特征是,崇尚务实,强调经世致用,这就为以实用为本的注释律学提供了  相似文献   

13.
就中华民族法律文化领域而言,最为典型及为人称道者,当数唐朝的法文化。这个时代,英雄纷聚,豪杰辈出,武功赫赫,文采风流。典章文物、法律制度,至此时代已经臻于完善,同时交通中外,流传四海,成就中华法系!法典的完备与律学的发达是唐代法学发展所取得的两个最重要的成就。唐代律学是中国古代律学发展的“巅峰时刻”,而作为中华法系的标志性律典和人类历史上三部最杰出的法典之一的《唐律疏议》,则是这一时期律学研究成果的集中体现。由此律学在唐代的成熟与发达已经有着浓厚的总结性色彩。在这一时期,私家注律解律之风稍寝,这里面最大的因素…  相似文献   

14.
<正> 张斐,魏末晋初人。晋武帝时任明法掾,因注解晋《泰始律》闻名于世。著有《律解》二十卷、《杂律解》二十一卷、《汉晋律序注》等。原书均失传,仅存《律注要略》一篇,载《晋书·刑法志》。张斐注释的《泰始律》,开始制定于司马氏代魏之前。曹魏元帝咸熙元年七月,晋王司马昭认为,汉代律令“本注烦杂”,经陈群、刘邵等人制定的魏律也“科网本  相似文献   

15.
沈家本致力于律学研究,对传统律学富批判精神,他以特有的远见主持修律,组织翻译外国法律和法学著作,兴建法律学堂,创立法学会,为清末的法制改革和促进传统律学向近代法学的最终转型,作出了重要贡献。  相似文献   

16.
闫晓君 《法律科学》2005,23(2):122-128
“陕派律学”虽然形成于清末 ,但事实上 ,陕籍人士任职刑部由清初即代不乏人 ,可以说源远流长。陕派律学的主要代表人物一般都出身科举 ,由于任职西曹 ,究心于传统律学 ,取得骄人的学术成就 ,成为传统律学最后的高峰。不但如此 ,陕派律学代表人物在长期司法实践中 ,秉承了求真务实、重视民瘼的特点 ,在司法审判中表现出“公正”、“抗直”的优秀品质 ,不畏权势 ,公正执  相似文献   

17.
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不仅需要研习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深入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借鉴世界各国法治文明的成果,密切关注当下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也需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本土资源:中国古代律学知识体系。分析“律学”一词的丰富内涵,明辨律学体系的各项固有缺陷,吸收中国古代律学知识体系中的基本范畴、研究方法、分支学科和法典(律典)化成果,可以助力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为人类法治文明的进步和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相似文献   

18.
律学在中国古代法文化苑中一枝独秀,律学发展的形态及其所取得的成就,是衡量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重要尺度。律学实质上就是中国古代的法学,它发轫于商鞅变法,兴起于汉,繁荣于魏晋,成熟于唐,衰微于宋元,复兴于明,至清而终结。律学每一发展阶段所取得的成果,都将古代法制文明向前推进一步。律学的发展是以先驱者留给后人的文化思想材料作为前提的,这中间的继受关系便是律学发展的真实过程。商鞅改法为律,为律学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载体。商鞅改法为律的目的是强调法律的统一适用,以调整急遽变动的社会关系,确认新建立的制度,为此…  相似文献   

19.
何敏 《法学研究》1992,(2):63-69
在我国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由于历代王朝频繁地展开立法活动,传统注释法学较为发达,产生了一大批注释法律的专门人才。为了帮助司法官吏正确地理解法律规范的精神,他们采用种种方法对封建法典进行解释,如解释秦律的“答问”、汉律的“章句”、魏晋律的“集解”、唐律的“疏议”和宋律的“音赋”等。  相似文献   

20.
唐代永徽时当朝的一批律学精英奉命為《律》编写《义疏》,编写的目的主要是為解决司法实践问题,疏文对律及注的解释,基本都非常详尽规范,体现了唐律在制订及解释上高度法典化的特色。现选择其中数处,即妻殴"大功尊属"、奴娶良人入籍為奴、受寄者成为主犯、问事打死人、"自理诉得脱"、奴贱流刑不言等级、"不合偿死"、伤、"姦父祖妾"、"于"义之法例,作为引子,以共同探索法典化的唐律其律条之间内在的严密的律学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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