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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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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大数据技术深入发展,数据的深入运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个人信息遭受泄露和非法侵害的现象频繁发生,这对个人信息安全、社会秩序稳定、国家安全产生了深刻影响.大数据时代下,美国、欧盟、德国、日本在运用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方式上各具特色,如何立足国情,借鉴他人经验,仍旧是我们值得深刻探讨的话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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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侦查显著提高了侦查的效率和能力,这一现象的背后是呈现扩张趋势的侦查权。大数据侦查的法律属性模糊,为其带来规避现有程序限制之可能。大数据侦查的预测性要求侦查机关尽可能收集个人信息以强化预测精准性,其强制性与隐蔽性使公民无法知情也无法维护自身可能被侵犯的权益。因此,大数据侦查的犯罪控制作用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风险是并存的。为调和二者冲突,应从约束前置数据收集与处理行为、限定启动目的、区分适用对象、完善批准程序等四个方面规范大数据侦查的启动,从坚持最小必要原则、规制侦查算法的设计与运行两方面规范大数据侦查的运行,从规范取证过程、完善备案机制、加强保密工作三个方面规范大数据侦查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相似文献   

5.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大数据技术开始普遍应用于刑事司法实践。大数据侦查具有整合侦查资源,高效获取案件信息,同步监控,预测异动,提前介入侦查,精准缉捕犯罪嫌疑人,深挖漏罪余罪等优势。但是也同时面临着侵权主体广泛、侵权方式隐秘、个人信息外延不确定等多重困局。如何化解这些困境,或可从程序规制、实体赋权和技术优化三个方面展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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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信息技术的更新换代使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个人信息的法律内涵与外延呈现出不断扩张的态势。与此同时,个人信息背后所潜藏的经济价值也在急剧攀升。由此而来的是,传统刑法体系暴露出公民个人信息范畴界定不明晰、隐私权法益保护不合理、下游行为规制不完备等诸多不足。为适应大数据时代的技术变革,当前刑事立法亟需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这种结构性嬗变作出相应调整,有必要将公民个人信息扩大解释为公民个人数据,赋予公民个人信息以个人信息权法益,同时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下游犯罪行为也一并纳入刑法的“打击半径”,以此形成公民个人信息在收集(获取)、储存(利用)、处理(提供)以及下游犯罪阶段的一整条“生态保护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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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人类步入大数据时代后,个人信息侵权领域出现了一种区别于传统损害类型的新型损害——个人信息无形损害。此种损害类型通常无法满足传统侵权法中损害认定的确定性与有形性要求,面临着难以显形、难以被预测、难以被计量的认定困境,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无法获得救济。风险社会的风险分配原则、损害概念变迁的客观规律以及立法预防和震慑功能的有效发挥为救济个人信息无形损害提供了正当性基础。“类型认定+程度认定+数额认定”三层嵌套的认定规则体系能够破除个人信息无形损害的认定困境,在类型认定上完成个人信息无形损害的显形化,在程度认定上通过实质性损害风险来预测未来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在数额认定上采用法院酌定赔偿方式,并通过引入法定限额确立个人信息无形损害赔偿的最低标准,达到全面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的效果。  相似文献   

8.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具有比以往更为重要的价值,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网络平台作为个人信息管理者,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处理的同时,也要承担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与此同时,在大数据时代电子取证的环境也发生了重大变化,随着网络取证的兴起和海量数据的增长,网络平台也逐渐成为电子取证的重要来源。网络平台电子取证的主体以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等公权力机关为主,取证客体以网络平台本身所有的数据为主。在个人信息保护的视野下,网络平台电子取证也存在很多问题,如数据内容尚未分级,取证权限没有区分,取证程序也未得到有效规制。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网络平台取证规制的核心问题在于个人信息保护与公权力行使之间的平衡,可以在数据分级基础上对取证权限进行规制,也可以从动态的角度对取证程序进行控制,网络平台还可以制定行业规范来协助第三方取证。  相似文献   

9.
大数据时代下,无论从公民个人信息所涵摄的权益内容还是从规范价值的立法初衷来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属性理应界定为兼具"个人属性+超个人属性"的复杂法益。而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路径既要从刑法保护体系内部通过立法技术与司法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调整,也要从刑法保护体系外部逐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确保刑法条款与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相衔接。  相似文献   

10.
随着科技发展,人工智能向更加自主和智能的方向进步,人类社会也从大数据时代步入到了人工智能时代。但是人工智能时代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是并存的,它的到来不停的冲击着传统的法律框架,对人格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个人信息保护等都提出了挑战。而以自主数据采集和深度学习为基础的现行自主式人工智能,对法律领域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造成了很大的威胁。我们必须正视人工智能对个人信息权利的侵犯,将人工智能赋予有限的法律人格,让自主化人工智能承担起部分的法律责任,这既能保护个人信息,同时又不阻碍人工智能发展的有效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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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智慧公安的建设为社会治理注入了新的动力,同时也为公安机关提出了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时代命题。公安机关既要抓住科技发展带来的红利,利用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云计算、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迭代更新现有工作方法,更好维护社会稳定与安宁;同时,也要积极推进智慧公安建设的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合理规制公权力的运行,切实保护好公民的个人信息权,防范高科技带来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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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的双重属性是自由属性和隐私属性。数据自由有对个人隐私的侵害,同时隐私保护对数据自由产生了限制性影响。要达到数据自由与隐私保护的平衡,就要以私法规则消除数据自由对个人隐私的侵犯,以公法规则框定隐私保护对数据自由的合理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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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数据时代,"数据"具有比以往更为重要的价值,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网络平台作为个人信息管理者,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处理的同时,也要承担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与此同时,在大数据时代电子取证的环境也发生了重大变化,随着网络取证的兴起和海量数据的增长,网络平台也逐渐成为电子取证的重要来源。网络平台电子取证的主体以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等公权力机关为主,取证客体以网络平台本身所有的数据为主。在个人信息保护的视野下,网络平台电子取证也存在很多问题,如数据内容尚未分级,取证权限没有区分,取证程序也未得到有效规制。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网络平台取证规制的核心问题在于个人信息保护与公权力行使之间的平衡,可以在数据分级基础上对取证权限进行规制,也可以从动态的角度对取证程序进行控制,网络平台还可以制定行业规范来协助第三方取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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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我国互联网+战略行动的实施,大数据技术迎来了快速发展的契机,我国已步入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技术为人类提供了便捷的生产生活方式,人们通过网络开展的系列活动会产生诸多数据,而这些数据聚集在一起,经过分类、整理和筛选等数据挖掘技术,就可以产生海量的数据信息,其中个人隐私信息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于是就出现了泄露、盗窃、贩卖个人信息牟取利益的行为。近年来,通过个人盗取隐私信息实施的精准诈骗案例层出不穷,尤其是2017年5月全球爆发的勒索病毒,席卷全球,在这场网络危机中,150多个国家和地区被波及。暴露出大数据环境下个人隐私保护研究的重要性。因此,本文以论述大数据时代环境下个人隐私保护的相关概念作为研究切入点,阐述个人隐私保护工作所面临的主要困境,从多方面入手论述加强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保护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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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绝大多数知识产权案件仍然采用行政手段或者民事诉讼程序,犯罪化低,对侵权人打击力度最大的刑事手段未发挥其应有的效力,刑法对知识产权的规制有限,刑事诉讼法对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程序规定存在问题是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之一。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诉讼程序仍然存在"两法衔接"、管辖争议的老问题,还出现了电子数据的取证问题、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过窄、专家辅助人制度等新问题,与新《刑事诉讼法》的预期效果存在一定差距,应优化刑事诉讼程序,探索设置知识产权特别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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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给我们的隐私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威胁。但是大数据技术与以往的技术一样,具有两面性,在给隐私保护带来威胁的同时也带来了积极作用;通过运用制度伦理、责任伦理、义务论、契约论、功利伦理和德性伦理等理论武器对大数据技术运用对隐私保护造成的影响反思,大数据时代是隐私保护的新时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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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呈现出诸多新情况、新特征,主要表现为犯罪数量的高发性、犯罪实施的便利性、犯罪主体的多元性、犯罪行为的智能性和犯罪危害的广泛性。受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影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升级,对侦查、惩治、防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之我国缺乏统一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刑法》的相关规定还存在许多疏漏与不足,从而导致惩治该类犯罪面临着诸多现实困难。为了应对严峻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当确立适应互联网时代要求的刑事政策,完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立法规定,明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司法适用标准,加强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法律监管与执行,加强惩治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国(区)际合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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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社区建设需要采集、使用、处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益受到关注与冲击。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个人信息主体为换取便捷服务等而让渡自身利益时,个人对自我信息的控制权和决定权被削减,导致个人信息保护存在法理上的困境。同时,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薄弱、技术进步导致保护措施失效及救济手段不足,加剧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实践困境。对此,顶层设计中应更好地兼顾公私权益,以信息主体知情同意为前提明确主体责任,加强过程控制,为智慧社区建设提供有效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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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总则已经确立公民个人信息权的基础上,应当实现刑法对这项公民基本权利的独立保护。从严解释间接可识别信息,信息所反映的内容应具体到特定自然人。信息的价值体现在使用过程中,在遇到信息内容竞合时,要从信息的具体用途来判断信息类型。在犯罪对象从个体化向海量化飞跃中,信息数量的认定应由传统精确计量向等约计量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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