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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人工智能带来方便的同时我们的生活也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在预防人工智能引发犯罪的刑事风险时,传统的刑法并不具备应对方案。人工智能对社会能够造成严重的危害性,而且人工智能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所以应当赋予人工智能一定限度的人格,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时,应当依照刑法要求人工智能及其他主体承担刑事责任及刑罚,从而保障人工智能在法治的框架下发展。  相似文献   

2.
过失参与他人故意犯罪,是应当作为故意犯罪背后的过失正犯而被溯及的归责,还是应作为过失共犯而禁止溯及的归责,取决于对过失犯持扩张的正犯概念还是限制的正犯概念,也引发了当前一元的限制正犯论与二元正犯论的对立。风险社会背景下民众对社会安全的渴求,决定了大陆法系国家司法实践中对故意犯罪背后的过失参与者的归责,而二元正犯论是学说上寻求的刑法信条学原理上的说明。二元正犯论所带来的过失归责范围的扩张以及对个人自由不当压制的危险,可以通过引入信赖原则的法理来缓解。信赖原则法理的适用基准,应当根据过失参与行为的危险性,具体的加以确定。  相似文献   

3.
随着现代科技、文明的发展、全球已步入风险社会。在风险社会语境下,以行为无价值为核心的新过失论是应对风险最为恰当的选择。风险社会中,刑法中的“业务”具有反复性、危险性及职业性。大量新增的风险,对于业务过失犯罪之理论变迁影响尤巨,而诸如传统归责理论的突破、犯罪前置化、业务过失法网逐渐严密等也成为业务犯罪刑法规制之重要特征。’  相似文献   

4.
共同过失,是共同罪过的形式之一。虽然我国刑法中,只对共同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有规定,但是,这并不是否定有共同过失犯罪的现象,基于共同过失是否应当负共同犯罪的责任 (成立共同犯罪 ),是刑法理论上一直争论的问题之一。笔者结合大陆法系立法及判例和实践,对共同过失正犯的理论和范围以及刑事责任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5.
论共同过失正犯及刑事责任的实现(下)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共同过失,是共同罪过的形式之一。虽然我国刑法中,只对共同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有规定,但是,这并不是否定有共同过失犯罪的现象,基于共同过失是否应当负共同犯罪的责任 (成立共同犯罪 ),是刑法理论上一直争论的问题之一。笔者结合大陆法系立法及判例和实践,对共同过失正犯的理论和范围以及刑事责任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6.
根据有无独立意志,人工智能有高低之分;根据责任大小,高阶人工智能又存在强和超强之别。就高阶人工智能是否具有犯罪主体资格而言,目前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的激烈争论。否定说从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出发,立足于实在法,缺乏深入的历史性考察和长远的前瞻性预见。如果跳出人类中心主义的固有思考模式,站在未来立法完善的角度,从刑法目的这一更宏观的视角观察,无论是"自由意志",还是"刑罚适用",都无法排除高阶人工智能担当犯罪主体的资格。就犯罪对象而言,不能承认刑法需要保护"人工智能的生活利益",即使从表象上看刑法保护了"人工智能的生活利益",那也是刑法保护"人的生活利益"的投射。  相似文献   

7.
人工智能与刑法体系具有兼容可能性是确立其为新型刑事主体的必要条件。人工智能与传统刑法体系兼容的前提条件是赋予人工智能与自然人同等的权利与义务,在否定该前提的情况下,即使调整刑法体系内容纳入人工智能刑事主体,从根本上也无法实现刑法的机能与刑罚的功能。即人工智能与传统刑法体系不具有兼容可能性,通过确立人工智能的刑事主体地位使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做法不具有可行性。刑事法律可以通过将人工智能的处罚作为自然人的附加刑罚或为人工智能创设一套法律制度,作为对人工智能犯罪规制路径的探索尝试。  相似文献   

8.
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研究的是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当其中某一部分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加重结果,其余部分行为人是否应共同就该加重结果负刑事责任.德日刑法的分析途径一般从结果加重犯和共同犯罪两种角度来考察.德国刑法学界的学说探讨是紧紧地以刑法规定为依据的,而这种探讨根据多是形式上的,缺乏对实质根据的探讨.这与德国学者对刑法学的定位紧密相联.日本刑法学界基于共同犯罪理论对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的探讨,与过失犯的共同正犯问题紧密联系.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将轮奸定位为强奸犯罪的加重情节,而非独立的罪名。因强奸犯罪属复行为犯,复行为中的强制行为之上可成立共同正犯,而奸淫行为具有亲手性和排他性,不能成立共同正犯,各犯罪人只能轮流地、各自地实施奸淫行为。轮奸不是典型意义上的共同正犯,而是数个独立意义上的强奸犯罪之叠加,也只能在宏观上被拟制成为"共同正犯",即多犯罪人"在实现各自轮流奸淫被害人的目的支配下"通过参与实施"团体性"强制行为而实现每个犯罪人对被害人的奸淫行为。  相似文献   

10.
论单位人格否认之法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单位人格否认法理,是指对于缺乏独立人格的单位所实施的犯罪,否认该单位具有单位犯罪主体的人格,进而直接追究单位背后操纵犯罪的自然人或者其他单位的刑事责任。单位人格否认论,以单位人格的二元构造和间接正犯的理论为基础,其适用范围包括单位缺乏合法身份、缺乏犯罪能力和缺乏刑罚适应能力的场合。幕后操纵者是自然人的,以自然人犯罪处罚;幕后操纵者是有独立人格的单位的,以单位犯罪处罚。  相似文献   

11.
对于具有特殊性的帮助行为,设置独立的罪名、对其适用独立的法定刑,是帮助犯正犯化的立法模式。同时,帮助行为的正犯化这一特殊立法模式有合理性支持,贯穿刑法理论、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之中,具有坚固的根基。现在,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模式主要集中于恐怖活动犯罪、网络犯罪等领域,立法者可以考虑在时机成熟之时将其他相关的帮助行为予以正犯化。  相似文献   

12.
对于具有特殊性的帮助行为,设置独立的罪名、对其适用独立的法定刑,是帮助犯正犯化的立法模式。同时,帮助行为的正犯化这一特殊立法模式有合理性支持,贯穿刑法理论、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之中,具有坚固的根基。现在,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模式主要集中于恐怖活动犯罪、网络犯罪等领域,立法者可以考虑在时机成熟之时将其他相关的帮助行为予以正犯化。  相似文献   

13.
风险社会语境下,食品安全犯罪的公共安全属性凸显.虽然我国刑法已对此做出积极回应,但从前瞻性立法的角度思考,增设过失型食品安全犯罪已是势在必行,但学界对于过失型食品安全犯罪的内在制度构建的探讨似乎仍不完备,有必要通过以刑事政策指引法教义学发展的路径,跨越李斯特鸿沟,完善过失型食品安全犯罪的构建.旧过失论由于其时代局限性,与风险社会语境下的食品安全犯罪格格不入;新过失论受到具体预见可能性与信赖原则的掣肘,亦不能有效解决问题;新新过失论对预见可能性进行了抽象性的重构,并通过排除信赖原则的适用,契合了食品安全犯罪的三大特征,成为了目前最有力的学说.  相似文献   

14.
正犯后正犯是对传统间接正犯概念内涵与外延的扩张,它缘起于德国,并为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刑法所继受与传承;正犯后正犯的理论核心与灵魂是犯罪支配理论,其目的是对传统间接正犯理论无法有效回应罪刑相当原则困境的突围;德国的司法实践已普遍认可这一理论,我们也应肯定该理论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15.
本文认为经济犯罪有三方面问题须进一步探讨:第一,关于经济犯罪主观方面;我国刑法界都否认经济犯罪主观方面存在犯罪过失,笔者认为在经济犯罪中也存在犯罪过失。第二,关于经济犯罪的犯罪行为特征,目前刑法界都普通认为经济犯罪的犯罪行为是一种非法经济活动。笔者认为这样界定经济犯罪行动为特征过于笼统,其的犯罪行为应为行为人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自由进行非法的经济活动。第三,由于经济犯罪的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行为存在上述问题,笔者对经济犯罪的概念重新界定为:经济犯罪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行为人利用法律赋予权利自由进行的非法的经济活动。  相似文献   

16.
刑修(八)对重大环境污染罪进行修改,通过实行行为前置使该罪由结果犯变为危险犯,由过失犯变为故意犯,虽然强化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刑法规制,但依照我国刑法贯彻的旧过失论,没有惩处过失危险犯的空间,因此仍然存在环境法益刑法保护不足与环境污染犯罪化需求间的矛盾。有必要借鉴德日刑法中通行的新过失论,强化风险社会中行为人的结果避免义务,为惩处环境污染犯罪的过失犯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17.
间接正犯又称为间接实行犯,由于它是利用他人实施犯罪,从表面上看与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和帮助犯极为相似,一般被认为是单独正犯的一种形态,以区别于直接正犯,但在极个别的情况下仍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学者谓“间接正犯是今日刑法学上最困难的问题之一,有关的学说迄在广泛的对立状态中”[1]。我国刑法对间接正犯并无明文规定,刑法理论上也鲜有研究。本文拟通过对个案的研究,探讨间接正犯的概念及类型,以资借鉴。  相似文献   

18.
在数字时代,数据已然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数据安全也被提高到了国家战略层面。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使得数据传播和使用的深度和广度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可能产生数据安全风险。数据来源合法性、数据泄露的风险以及可能带来的数据伪造问题都亟须解决。数据保护与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的内在矛盾使得现行《刑法》无法适应新的困境。因此,应当改变数据保护策略,构建数据安全刑法保护体系,重构数据访问规则和出罪机制,根据数据流通阶段的不同调整《刑法》保护的侧重点,以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崛起带来的数据保护困境。  相似文献   

19.
目前,世界范围内反恐刑事立法明显呈现出预防性特征,这是应对当下恐怖活动犯罪频发且危害巨大、国家和社会安全需求高涨的合理选择。在应对恐怖活动犯罪时,我们看到了我国刑法从事后惩罚到事前预防的价值变化,例如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化,帮助行为正犯化,增设持有型犯罪,这些都扩大了犯罪圈,满足了预防恐怖活动犯罪的需要。但是,刑法作为保障法必须维护立法的基本价值,这些反恐领域的立法变化虽然迎合了人们寻求安全保障的诉求,但是这样的预防性转变是否正当值得深思,因此,我们应当理性检视预防性反恐刑法的正当性,在确保合理必要的前提下防范侵权风险,实现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20.
试论过失共同犯罪及其相关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虽然我国刑法中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排除了过失共同犯罪,但学界对这个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从实践来看,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存在着过失的情况的,因此过失共同犯罪应当能够成立。但这仅限于过失共同正犯,过失教唆犯和过失帮助犯则不能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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