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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流氓罪是一种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也就是说,流氓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对此,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部门的看法都是一致的。但是,如何理解公共秩序,却存在着很大的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共秩序就是公共场所秩序。持这种观点的同志对公共场所的理解也有分歧。如有的认为,公共场所就是指“供人们公共生活的场所”。它既包括人员比较集中、人们活动较多较经常的场所,也包括人员分散、人们活动较少和不很经常的场所。有的则认为公共场所只是指人员比较集中、人们活动较多、较经常的地方,如商店、饭馆、影剧院、车站、码头等场所。只有把流氓罪限定在这些场合,才能显示出流氓犯罪的严重危害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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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法学杂志》第二期刊登成兴茂同志的《这种行为构成流氓罪吗?》一文,感到我们这里也有相似情况。为了探讨这类案件定性的准确性,特将我们学习此案的一点体会,谈谈如下见解。一、郭、彭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流氓犯罪活动的特点在于,它主要不是以特定的个人或者公私财产为侵害目标,而是向社会的一种挑战,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的严重威胁,也是对公共秩序的破坏。郭、彭的行为正是这样。他们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大庭广众之前,对两个素不相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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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氓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但人们对公共秩序的解释则有不同。一种看法认为,公共秩序就是指在公共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生活规则,这也是统编教材《刑法学》所持的观点。其实,犯罪侵犯的是由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而不是侵犯规则。把流氓罪的客体公共秩序解释为共同生活规则,是不妥当的。那么,如果换个说法,说公共秩序是由公共生活规则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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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意认为郭、彭的行为已构成流氓罪,特补充以下几点意见: 一、郓、彭二被告,路遇女青年,多次用语言对她们进行挑逗、调戏,遭到拒绝后,即用淫秽下流的语言侮辱女青年。被告的举动已构成侮辱妇女的流氓行为。那种认为侮辱妇女的行为必需具有“侵犯人身的猥亵行为”的看法是不正确的,犯罪分子用淫秽语言对妇女进行侮辱的行为,可视为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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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氓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一种犯罪。这种犯罪活动猖獗的地方,弄得人心惶惶,提心吊胆,严重地破坏公共秩序,妨害人民群众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威胁着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必须坚决地同一切流氓犯罪作斗争。但是,在处理流氓案件中,确有一些界限不易划清,加之对流氓罪的理解又不完全一致,所以在定罪量刑中出现了这样或那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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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0月25日凌晨1时许,一辆河南省临颖县的货车(车上坐有驾驶员甲、驾驶员乙和货主,共三人)途经浙江省丽水市郊外的前不着村后不着店的“享利菜馆”门口,菜馆女服务员林×、王×上前拦车。林×与驾驶员纠缠,要他们下车吃饭。此时,睡在菜馆里的店主即被告人甲和他的朋友被告人乙、丙,先后醒来,走出馆外。被告人乙即爬上车门踏板,抓住驾驶员甲的衣襟,要他们下车吃饭。驾驶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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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刑法第160条对流氓罪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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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里遇到一起流氓案件,在定性上有分歧意见。为了更好地理解刑法中的流氓罪,保证案件定性的准确,现将此案的案情寄给你们,供大家讨论,以帮助我们进行学习,提高认识。案情如下: 郭×(社员、十八岁)在某村村口处遇到二名过路女青年,上前用言语挑逗,要求和她们“交朋友”。二名女青年不予理睬,郭即离去。之后,郭在村中又与这两名女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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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罪名,十分重要。认定罪名不准,就不能正确适用法律,就会产生罚不当罪的错误。比如轮奸罪与流氓罪,虽然在现象上有某些类似之处,但其犯罪构成要素是完全不同的,必须严格加以区别。如不注意二罪之间的区别,把二人以上轮流通奸一类的流氓行为定为“轮奸”罪,必然发生错误。试以一案为例:某工厂的几个青工与该厂附近的几个少女,曾有交往。一天晚上,少女代×、李×、罗×(年龄为16、17、19岁)进厂游玩,与男青工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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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我们深入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时候,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流氓犯罪活动,颇为猖獗,在刑事案件中占很大的比例,而且犯罪活动花样翻新,形形色色的案件层出不穷。因此,如何予以正确认定,并予以恰当处理是值得研究探讨的。惩处流氓犯罪应当十分注意一个“准”字。“准”就是要讲流氓罪的规格。只有打得准,才能打得狠、打得稳,有力地惩罚犯罪,打击他们的歪风,造成震慑声势,鼓舞群众;才能使那些流氓犯罪的边缘分子,即有流氓行为的人,慑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威力,翻然自新,改邪归正,达到争取、教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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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今年六月十八日晚,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和六月十九日人民日报、北京日报等报纸,在报导审判北京工人体育场“5.19”事件的肇事者的消息时,都说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流氓罪,判处华泽平有期徒刑二年,判处刘国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处黄辉有期徒刑六个月。什么是流氓罪?什么样的行为构成流氓罪?为什么认定华泽平等人犯流氓罪?请给予解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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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在刑事案件中出现一种以前少见的犯罪。这就是行为人假“恋爱”之名,行玩弄、奸污妇女之实。司法实践中多把这种行为视为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其他流氓活动”之一,对其中情节恶劣的以流氓罪定罪量刑。这是完全正确的。下面谈谈以“恋爱”为名奸污妇女的流氓罪的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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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郭×的行为构不成流氓罪。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情节恶劣”的才构成流氓罪。因此,郭×的行为是否构成流氓罪,问题的焦点在于是否“情节恶劣”。是之,则构成流氓罪;反之,则属于一般的流氓违法行为或一般的流氓习气。郭×三次拦截女青年,前两次只是一般的语言挑逗,第三次虽然用淫秽下流语言对女青年进行侮辱,但只在语言上,并未发展到暴力威胁或者动手动脚(如搂抱、亲吻、抠摸等),情节比较轻微。那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