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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再论犯罪既遂与未遂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刘艳红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1)
犯罪既遂与未遂是刑法学中一个十分重要而又非常复杂的问题。目前,关于这一问题的理论研究已有了很大突破和深入,但仍有许多问题尚须进一步探讨。笔者在此略陈浅见;以期取得共识。一犯罪既遂与未遂的适用范围理论界对于直接故意犯罪中存在着犯罪的既遂与未遂,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在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中是否也有犯罪的既遂与未遂,则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过失犯罪中不存在犯罪的既遂与未遂,间接故意犯罪中存在犯罪的既遂,但不存在犯罪的未遂。①第二种观点认为,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都有犯罪的既遂,但不存在犯罪未遂。… 相似文献
2.
张军荣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4):72-75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单独犯罪中 ,判定犯罪行为的停止形态时 ,如果实行行为完全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客观构成要件 ,为犯罪既遂 ,否则为犯罪未遂及其它未完成形态。然而 ,在共同犯罪中 ,由于犯罪行为是二人以上的多个人行为的组合实行行为 ,而且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以及行为的实施程度又往往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因此 ,对共同犯罪行为的既遂及未遂等状态的判定必然呈现出较单独犯罪的特殊性及复杂性。本文就简单共同直接故意犯罪中 ,各实行行为犯罪既遂及犯罪未遂认定因果关系的剖析 ,讨论共同直接故意实行犯的既遂与未遂、犯罪停止形态的确立及不同程度的犯罪既遂确立问题 ,并对共同脱逃行为、共同偷越国 (边 )境行为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3.
犯罪的中止形态在多数情况下是单独存在的,但在一定情况下可能与犯罪既遂、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等犯罪停止形态发生竞合关系。当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发生竞合时,一般情况应按中止犯罪来处理比较合理恰当。 相似文献
4.
彭凤莲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19(3):10-12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数额犯应以收获毒品原植物作为既遂标准;在收获前的整个生长过程中,只要是基于种植者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没有收获的,都是犯罪未遂;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成立犯罪中止。 相似文献
5.
单位直接故意犯罪形态的几个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单位犯罪的构成形态特征与自然人犯罪的构成形态特征相比,有着明显的不同。我国刑法学界对这一内容论述的较少。本文通过分析单位直接故意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对单位直接故意犯罪中的犯罪未遂形态、犯罪中止形态认定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6.
杨振华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8(5):146-147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未遂是刑法学犯罪论中的重要问题之一。中世纪意大利法学使未遂的概念得以发达 ,加罗林纳刑法典设有未遂处罚轻于既遂处罚的规定。一般认为 ,现代意义上的未遂立法 ,始于 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 ,并被 1871年德国刑法典继承 ,至 2 0世纪初 ,故意犯罪的未遂形态就已经较为普遍地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典中了 ,成为各国刑法中绝不能少的一项刑法制度。我国刑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在犯罪未遂形态规定上表现为不同的立法例 ,由此带来了未遂犯理论上的差异 ,本文尝试着就大陆法系国家与我国刑法的未遂犯问题进行一下… 相似文献
7.
吴殿朝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4,(4):26-28
运输毒品罪是我国刑法处罚较重的罪名之一 ,因为我国将运输毒品作为独立的罪名予以规定 ,这一规定 ,对切断毒品从生产到交易再到消费的联系起到了很大作用。但是 ,在实践中 ,司法部门对运输毒品罪的犯罪形态认识不统一 ,处罚存在多样性 ,严重影响了刑法公正统一适用 ,有必要对运输毒品罪的既遂、未遂和毒品的运输方式进行探讨进而统一认识。 相似文献
8.
9.
李厚芬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3,15(2)
“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标志 ,它主要是指犯罪构成要件没有完全具备。司法实践中应正确理解和把握“犯罪未得逞”的含义 ,以便准确区分犯罪的既遂和未遂状态。 相似文献
10.
李迪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Z1):157-159
一、我国犯罪未遂与犯罪构成的理论争议我国通说认为,犯罪未遂是符合全部构成要件的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与此相对的是,犯罪既遂是符合全部构成要件的犯罪完成形态。对于通说的这种观点,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说法。 相似文献
11.
覃祖文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5):31-42
犯罪目的实现说、犯罪结果发生说、法益损害说、犯罪既遂形式和实质双重标准说及类型化犯罪既遂标准说都有其存在的诸多弊端,有的理论基础不科学,有的不能涵盖刑法中所有的犯罪既遂类型,通说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及其改造说存在违背犯罪构成理论及循环论证等无法克服的弊病,在犯罪既遂未遂评价标准中,犯罪客体、主体及主观方面不是既遂未遂相区别必要条件,对于犯罪既遂的标准,应当确立"客观要素充足说"的新标准,并建立立法规范和司法判断的双轨评价机制。 相似文献
12.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89,(4)
一、阐明“犯罪既遂”是当务之急故意犯罪过程,是指故意犯罪由发生、发展到完成的全部过程。一般来说,犯罪分子在实施故意犯罪的过程中,可能表现为萌生犯意、预备犯罪、实行犯罪到完成犯罪这些状态。其中,有可能完成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使犯罪得逞,形成犯罪既遂;有可能已经进行犯罪的预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进行,仅成为犯罪预备;也可能已经着手实行,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该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形成犯罪未遂;还有可能由于犯罪分子在预备犯罪或着手实行的过程中,自动放弃、停止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形成犯罪中止。因此, 相似文献
13.
刑法学中的犯罪未遂和行为未遂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犯罪未遂在立法定量模式下,具有与定性模式下不同的特征,以盗窃罪为例,即具有行为未遂和行为既遂,但数额达不到较大者两种情形,数额的性质是盗窃罪既遂的条件.因此,对于数额巨大和特别巨大的行为既遂,应予处罚以及加重罪未遂处罚的原则. 相似文献
14.
赖桂宁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0,(3):64-66
1997年颁布的新刑法增设了职务侵占罪,这对完善侵犯财产罪、打击非法侵占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司法实践中,对职务侵占罪是否有未遂形态,以及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什么,存在不同看法.本文认为职务侵占罪存在未遂形态,认定时要以是否非法占有单位财物为标准,占有了的为既遂;如果职务侵占行为人在实行阶段,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占有单位财物,便没有将犯罪进行到底,就是职务侵占未遂. 相似文献
15.
陈洪兵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1(5):73-76
犯罪成立的标准是行为完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而犯罪既遂的标准是行为发生了行为人所希望的、法律所规定的结果,两者不容混淆。举动犯这一概念未必必要,其同样可能存在未遂形态。造成危险状态,只是危险犯成立的条件,不是既遂的标志,造成危险状态后,仍有犯罪中止存在的余地。危害国家安全罪中,除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外,均有既遂存在的余地。 相似文献
16.
朱慧灵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9(3):66-68
通说将犯罪既遂分为四个类型,即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举动犯,并且不同类型采用不同的既遂标准。此对犯罪既遂的划分,尽管体现了包容性较强的优点,但却违背了标准的唯一性这一对理论研究的最起码要求。故意犯罪只有一个类型,即结果犯,但作为既遂标准的结果应是"能体现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现实损害的"犯罪结果,而非通说认为的专指犯... 相似文献
17.
韩武卫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19(5):24-27
证券犯罪的犯罪形态,是指在证券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所呈现出的静止状态.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形态包括犯罪的预备、来遂、中止与既遂形态。在证券犯罪的过程中,由于我国刑法对大多数构成证券犯罪的行为均要求具备情节严重或者数额巨大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是犯罪.对于这类犯罪.行为首先是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一旦实施这样的禁止性行为就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相应的处罚所以.在这类证券犯罪中不应包括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形态。 相似文献
18.
犯罪既遂标准新论——以犯罪客体为判断的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卢勤忠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6)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针对犯罪既遂认定标准主要存在三种学说,即犯罪目的实现说、犯罪结果发生说、构成要件齐备说,三种学说都有其合理性,也都存在一定缺陷。本文在保留其优点,填补其缺陷的基础上提出犯罪客体受实际侵害或者有现实危险说,从本质上揭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差别并为犯罪既遂的认定统一了标准,该说具有明显的理论优越性,能更好地保障刑罚功能和刑法目的的实现。 相似文献
19.
单位犯罪未完成形态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鸿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6(2):46-48
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一样存在预备犯、未遂犯和中止犯等未完成形态 ,在认定单位犯罪未完成形态时应注意不能把单位的决策行为认定为单位犯罪预备等 ,对实施人员自动停止实施、单位中止犯罪中的“有效性”要件问题应具体分析。另外 ,本文还分析了单位犯罪过程中单位领导人变更后新任领导人中止犯罪、由于实施人员的认识错误致使本罪未遂他罪既遂等特殊情形 相似文献
20.
谢家斌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3,(2)
在故意犯罪的过程中,存在两种类型的犯罪形态:一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一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一般是以这两种类刑的犯罪形态为依据来划分犯罪构成的。把犯罪的完成形态分为一类犯罪构成,把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分为另外一类犯罪构成,使两种类型的犯罪形态分别属于两类犯罪构成。但是在犯罪构成的称谓上略有不同。例如,有的把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称为“一般形态的犯罪构成”,把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称为“特殊形态的犯罪构成”;有的则是把前者称为“基本的犯罪构成”,把后者称为“修正的犯罪构成”。这种划分方法,主要目的不在于研究一罪不同形态的内在结构及其相互关系,而在于揭示两类犯罪形态的犯罪构成的不同特点,其重点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说明犯罪的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