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2 毫秒
1.
入户抢劫是一个过程,但并非任何入户抢劫行为都能顺利完成。因此,作为结果加重犯的一种入户抢劫也存在未完成犯罪形态。对入户抢劫未完成犯罪形态的认定,应注意入户抢劫"着手"的认定和入户抢劫的犯罪未得逞问题。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入户行为使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的"着手",而入户抢劫的犯罪未得逞,应限定于行为人尚无实际非法占有、控制户内他人的财物。准确地认定入户抢劫的未完成犯罪形态,区分入户抢劫的犯罪预备与未遂、犯罩未遂与既遂,能够更充分地体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原则,有制于刑事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2.
论刑法中“入户抢劫”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抢劫罪八种加重处罚情节中“入户抢劫”的认定 ,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点。本文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 ,对“入户抢劫”的理解与认定作了探讨。首先从立法背景、立法精神出发 ,阐明了“户”的含义 ,并分析了集体宿舍、临时性建筑物、居民院子、楼道等几种特殊的“户” ;其次说明了“入户”与“抢劫”的关系 ,指出行为人必须在入户之前即已产生抢劫的犯意 ;最后探讨了入户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罪和入户抢劫的共同犯罪两个问题。  相似文献   

3.
"入户抢劫"的保护法益除了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外,还包括住宅安全权,其内容包括:超出基本犯之外的财产权、人身权以及隐私权、安宁权、公民对住宅安全的信赖利益。据此,"入户抢劫"不以入户目的的非法性为必要,"在户抢劫"也属于"入户抢劫";构成"入户抢劫"通常要求暴力、胁迫的手段行为发生在户内,但即使手段行为发生在户外,或者手段行为是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强制行为,也有构成"入户抢劫"的可能性;行为人入户实施抢夺、诈骗犯罪也可能转化为"入户抢劫",而不仅限于入户盗窃的情形。  相似文献   

4.
我国的司法解释只明确规定了入户盗窃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可以直接转化为入户抢劫,而对于入户抢夺、诈骗在同等情形下是否可以直接转化为入户抢劫无明确规定。但是,事实上入户抢劫在入户前无需具备抢劫等犯罪目的。入户抢劫的核心要件不在于"入户"行为本身的非法性,而在于行为人利用了入户后形成的环境优势。司法解释对于入户盗窃的转化规定不应是法律拟制而应是注意规定。基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入户抢夺、诈骗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可以直接转化为入户抢劫。  相似文献   

5.
司法实践中 ,认定入户抢劫首先应对“户”的地域范围作准确的界定 ,即将“户”界定为“居民住宅”。对合法入户后实施抢劫的 ,不论是“预谋入户”还是“入户后临时起意抢劫” ,都应属于“入户抢劫”。  相似文献   

6.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历来是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的一个问题。转化型抢劫的前提应当是达到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程度。界定转化型抢劫既未遂状态的标准可概括为四个方面。转化型抢劫的共犯认定关键看各行为人是否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的认定也需把握好四方面问题。  相似文献   

7.
对抢劫罪中“当场”的含义,要从时间和空间两个方面予以限定。典型抢劫基本形态中的强制行为不要求“当场”,取财行为要具有当场性,其时间范围是强制行为发生后的较短时间段,空间范围是以强制行为为中心的一较小范围;《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中的“当场”,其时间范围应自行为人着手实施先行犯罪的实行行为始至原财物持有人或其他人丧失对财物的监管止,空间范围包括盗窃等先行行为的现场及其合理延伸区域;转化型“入户抢劫”中的“当场”,其时间范围应当始于实施盗窃实行行为之时,终于行为人脱离户内之际,空间范围仅限于“户内”。  相似文献   

8.
入户抢劫论     
户是与外界相对隔离 ,供人生活之用的场所 ;发生在户内的抢劫并不都是入户抢劫 ;入户行为的非法性是成立入户抢劫的前提 ,转化型入户抢劫应同时具备数个条件。入户抢劫存在未完成形态 ;入户抢劫在处罚上应从严把握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八户盗窃转化为抢劫犯罪行为增多,正确区分典型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和转化型入户抢劫罪之间的界限,成为对犯罪分子正确定罪和量刑的前提。本文对转化型入户抢劫罪成立的前提条件、主观条件、客观要件进行分析,并明确了入户、当场的概念,还进一步区分了“在户”抢劫和“入户”抢劫的不同。  相似文献   

10.
司法实践中,对"入户抢劫"理解的不同造成了法律适用的差异,甚至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认定"入户抢劫"时,要综合考量对"户"的界定、入户目的的"非法性"以及抢劫行为场所的特殊性。刑法意义上的"户"需具备"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特征,其中,"供他人家庭生活",既指具有血缘或者亲属关系居住者的住所,也应包括无家庭关系却有亲密感、归属感和家居性的居住者的住所。合租房、群组房、学生宿舍、商住两用房应结合上述两个特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认定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户"。构成"入户抢劫"需要入户的目的具有非法性,"入户"的非法性不局限于犯罪目的,只要是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等违背被害人意志的目的侵入他人住宅后实施抢劫的,均可认定为入户抢劫。"入户抢劫"要求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但对"户"内这一要求,不能做过于机械的理解,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从户内延伸到户外,或者从户外延伸到户内,根据具体情形也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  相似文献   

11.
正确界定“户”和“公共交通工具”,对分别认定“入户抢劫”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犯罪 ,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 ,打击犯罪分子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2.
本文通过案例分析 ,提出作者观点 :认为对入户盗窃向入户抢劫转化型犯罪的量刑配置 ,应以非法入户为前提进行把握 ,以抱不法动机非经居住人同意擅自入户者 ,或虽经同意入户但居住人要求其退出而拒不退出者 ,为非法入户 ,非法入户盗窃因法定事由转化为抢劫罪的 ,其量刑配置应按入户抢劫论处 ;合法入户而生窃念者 ,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 ,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 ,其量刑配置应以一般抢劫罪论处。  相似文献   

13.
现行刑法在抢劫罪中规定了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为加重处罚情节,学界一边倒地认为,军警人员抢劫法益侵害性更大,要实现罪刑相适应就应升格其法定刑,并围绕于此形成了“立法论”和“解释论”。但其前提并不成立,从主观恶性、社会影响和抢劫罪特性只能得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法益侵害性大于军警人员抢劫的结论,现行立法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立法并不完全是理论逻辑的演绎,更多是司法经验的类型化,量刑身份加重处罚不应当被泛化。  相似文献   

14.
抢劫罪因取财顺序的不同分为先压制后取财的普通抢劫罪与先取财后压制的转化型抢劫罪。"入户抢劫"对抢劫行为发生地点的要求因抢劫行为的分解和顺序的变化而变得复杂,压制行为在户内取财行为在户外、压制行为在户外取财行为在户内是否构成"入户抢劫",应考察两个方面:一是抢劫行为是否侵犯"入户抢劫"新增"入户"加重要素所保护的法益——个人生活的安宁与公众对私密空间不受侵犯的信赖感与安全感;二是是否满足"入户抢劫"形式构成要件。成立"入户抢劫"包括其未完成形态,入户时有抢劫的不确定故意,压制行为在户内取财行为在户外时,属于抢劫罪的既遂而"入户抢劫"的未遂;压制行为在户外取财行为在户内时,不构成"入户抢劫"。  相似文献   

15.
认定入户抢劫首先应对"户"的地域范围作准确的界定;其次,犯罪对象的身份是否属于家庭成员不能作为构成入户抢劫的唯一要件;在营业场所内的抢劫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而定.  相似文献   

16.
盗窃、抢夺、抢劫等侵财类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定,特别是未遂的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入户盗窃、扒窃与普通盗窃一样,均属侵财类犯罪,区分既未遂坚持以获取财物为标准,不以财物数额为标准,但获取财物的方式有取得和接触等表现形态;公然夺取型抢夺罪既未遂标准,应以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为既遂的主要衡量标准,以抢夺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为参考标准;转化型抢劫罪的既未遂标准,应参照普通抢劫罪认定,即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属抢劫既遂。  相似文献   

17.
抢劫罪的连续犯,应当以实际实施的抢劫次数来认定;构成多次抢劫,应当以行为人抢劫行为构成犯罪达到多次为标准,多次抢劫的构成,并不以达到既遂次数达到多次为必要条件;多次抢劫的构成中,不应当包含以其他罪名定罪的抢劫行为;抢劫数额巨大,不能以行为人实际获取的财物的数额为依据.  相似文献   

18.
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最严重的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 ,特别是以抢劫手段强索债务的行为应否认定为抢劫罪 ,如何正确认定入户抢劫 ,对入户盗窃、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后转化为抢劫的案件 ,是否按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论处等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 ,探讨该难点问题有助于准确理解立法精神 ,指导审判实践 ,正确认定抢劫罪。  相似文献   

19.
当前司法实践中对入户抢劫的认定存在广泛争议。本文结合最高法院制定的两个相关法律文件,就入户抢劫主观标准、既遂、未遂形态以及入户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入户抢劫犯罪的认定中涉及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20.
抢劫致人死亡的,行为人是否可以对死亡后果持故意的心理态度,是中外刑法学界颇有争议的问题。在坚持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的主观罪过仅限于过失的立场下,通过尝试运用比较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这三种方法对相关刑法条文进行不同维度的解释,得出的结论是我国刑法分则中的“致人死亡”一词的一般含义是过失致人死亡,抢劫作为一种侵犯财产犯罪,不应也不能包括故意杀人的行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杀人案件的司法解释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