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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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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送治人、适用条件、适用程序、法律责任等问题,比较了各国(或地区)以及国内北京、武汉等地的地方立法,探寻适宜我国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以期对我国《精神卫生法》设定此项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
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设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从而解决了强制医疗程序在程序法层面立法空白的缺陷问题,但仍存在着鉴定程序的规定存在立法空白、危害性条件缺乏具体标准、程序启动主体缺少当事人、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未具体规定、合议庭的组成缺乏合理规定、法律援助仅适用审判阶段等问题。为使该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取得预期效果,必须解决上述问题。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运作中的部分障碍已经凸显,诸如精神病司法鉴定的乱象、费用承担主体的不明确、程序解除困难重重、检察监督力不从心等,已经实际阻碍了程序的运作,急需解决.还有部分问题,诸如该程序的适用对象的范围是否扩大、该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衔接与互动关系、强制医疗程序的证明标准、精神病鉴定的启动主体是否扩大、被害人是否享有...  相似文献   

4.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要求经人民检察院申请,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查行为条件、法医学条件、主观条件和选择性要件,并根据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其刑事责任能力、诉讼能力、人身危险性等情形作出相应裁决,列明强制医疗处分期限。人民法院依据申请,对不需强制医疗的被强制医疗者作出终止强制医疗措施的决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处分决定有上诉、抗诉的权利。  相似文献   

5.
日本于2003年公布了《医疗观察法》,针对实施重大他害行为的精神病人设立了独立的司法裁判程序和专门的强制医疗机构,解决了《精神卫生福利法》时代存在的后期治疗缺乏实效、行政裁决模式缺乏救济、轻触法精神病人权益保护重社会防卫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设立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将强制医疗纳入诉讼化轨道,但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少问题亟待解决。从完善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的角度考量,日本《医疗观察法》至少在强制医疗适用对象范围、司法裁判程序、专门医疗体系、经费保障方面具有参考和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6.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新增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具有深刻的立法需要,但这一新增程序的法律规定仍显粗放,一系列解释学问题需要予以分析.强制医疗本身是保安处分性质的预防性措施,强制医疗程序是刑事司法程序且为独立于定罪程序的独立程序.在强制医疗程序实施过程中,迫切需要解释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申请期间与管辖以及执行等方面问题,方可确保法律规定的真正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7.
我国虽然已经建立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但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中都没有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措施实施时常会陷入法律困境,社会防卫和精神病人权利保障之间失衡。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设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机构,合理设计费用负担,强化精神病人监护人监护职责落实加强事前监管,做好精神病人违法犯罪防控工作,切实保障精神病人权益。  相似文献   

8.
精神疾病在我国已经成为严重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应当并且已经进入了司法控制的范围。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增设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作为特别程序的一种,建立强制医疗程序的基本框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强制医疗程序作出进一步的规定,有必要对其法律构建进行全面梳理。  相似文献   

9.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既能对相关权力进行制约,又能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这种监督必须坚持依法性、客观性、同步性和全面性等原则,明确监督的主体、监督的方式、监督的启动、监督的效力等内容,以保证监督的效果。  相似文献   

10.
我国的强制医疗程序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实体法规定到程序法规定、从行政化概念向司法化概念的过程。为了既解决长久以来武疯子给社会及个人带来的危害1,又避免为社会所诟病的被精神病的侵权事件,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增设了关于强制医疗的程序层面的规定。虽较之从前已趋完善,但仍存在诸多问题,如: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司法鉴定、执行等,唯有将其进一步完善才能使该程序在实践中更好运行。  相似文献   

11.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在第四章中规定了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该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刑法》第18条有关精神病人强制医疗仅有实体法规定但欠缺程序法规范的不足。同时,强制医疗司法化的转变也更有利于兼顾精神病人的权益及社会的公共安全。但是,强制医疗程序在适用对象、决定权的归属、权利救济、检察监督等诸多细节方面尚有待更明确的界定和完善。  相似文献   

12.
随着精神疾病在我国已经成为严重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应当并且已经进入了司法控制的范围。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增设"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作为特别程序的一种,构建起了强制医疗程序的基本框架,但需要对强制医疗程序性质和必要性进行进一步的法律分析并增强程序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3.
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设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从而解决了强制医疗程序在程序法层面立法空白的缺陷问题,但仍存在着鉴定程序的规定存在立法空白、危害性条件缺乏具体标准、程序启动主体缺少当事人、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未具体规定、合议庭的组成缺乏合理规定、法律援助仅适用审判阶段等问题.为使该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取得预期效果,必须解决上述问题.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精神病人适用强制医疗措施,由于缺乏相关的程序保障,长期以来在运行机制方面具有严重的行政化倾向。因此,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中设立强制医疗程序,并使其司法化。具体而言,是实现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决定机关、具体运用等司法化(诉讼化)。  相似文献   

15.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权赋予检察机关,在强制医疗执行的检察监督中,从交付和变更执行、医疗和监管活动以及解除强制医疗等方面进行检察监督,只有积极探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监督的机制,促进强制医疗执法活动依法进行,才能保障被强制医疗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6.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是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闸口.由于我国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认定理论没有统一标准,导致精神病鉴定专家充当了医学裁判和法学裁判的双重角色,对精神病人鉴定程序流于形式.只有明确精神病人的法律定义,发挥法官的自由心证,提前检察机关审查和监督的介入环节,才能使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事件得到妥善处置.  相似文献   

17.
强制医疗程序中,强、弱对抗性因素交错并存的状况和特殊复杂的证明对象,为适当证明理念在强制医疗程序中的贯彻提供了依据。由此必将对强制医疗程序中的证据准入,调查方法和心证程度提出有别于普通诉讼程序的要求。总的指导原则是既需要彰显宽松的一面,增加法官可斟酌的证据量并适当减低法官心证的程度;也要表现出其谨慎的一面,证据应可靠、相关,证据调查应保障辩方的知情权和异议权,谨防转移证明责任和任意减低证明标准的做法。  相似文献   

18.
精神病强制医疗存在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尽管这两种程序适用的法域不同,却因行政法与刑事法在调整范围上的交叉与重叠,致使实践中的程序转换出现失控问题.《人民警察法》《精神卫生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同程序之间的衔接与转换应以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被精神病”得以避免以及程序保障社会秩序与安宁功能得到发挥作为选择程序的基本思路,借助于正当程序的规制功能消除法律之间的紧张性,从而维护程序转换的正当性以及保障权力运行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19.
刑事强制医疗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并不绝对互斥,当各自适用的条件发生了变化,可能要转换为另一种程序时,关键要看程序所能提供的保障程度。应对《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第2款第3句作出实质解释,普通程序中可以附带地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只有从强制医疗程序转而适用普通程序才算是真正的程序转换,这个过程可以自动发生,不必程序倒流。原则上二审程序及复议程序也应照此处理。  相似文献   

20.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对精神病人的实施强制医疗监督,主要从精神病人的交付执行、医疗活动、解除强制医疗以及受理精神病人监护人的控告和申诉等方面进行.只有设立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专门法规,构建强制医疗程序监督的协作机制,建立强制医疗执行同步监督机制,加强检察院监所监察部门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能力建设,才能保证法律监督的实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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