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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明坤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5,(1):67-70
在民事诉讼两造平等对立的基本构造下,现代各国民事诉讼均以辩论原则为基础,采取"当事人对立地提出事证、进行攻击防御"为主的证据收集制度。但是,在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时,为了避免对当事人的对等地位造成冲击,确保诉讼辩论原则的进行,有必要以民事检察的性质为基础,根据调查目的和案件性质的差异,对检察机关所拥有的调查核实权进行规制,在有限调查的原则下构筑民事检察中当事人和检察机关和谐的证据收集制度。 相似文献
2.
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调查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调查应界定为法官和律师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以及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各种活动。法院调查证据的原则应该包括合法性、及时性、客观性与中立性。正确处理当事人收集证据与法院调查证据的关系是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民事证据立法应重视我国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3.
辩论原则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由于缺乏大陆法系辩论主义中当事人辩论的内容对裁判的制约这一合理内核,因而呈现出一定的缺陷。辩证地吸收辩论主义的合理内核,以完善我国的辩论原则。 相似文献
4.
台湾民事证据保全制度较好的吸收了德国、日本法的相关内容,发展较为成熟和完善,制度构造上包括证据保全实质要件、声请事项、法院裁判及当事人救济、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证据保全效力和证据保全程序上的和解协议等方面内容,将为我国大陆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完善提供可资借鉴的资源。 相似文献
5.
廖中洪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5):98-105
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证据发现制度虽然在证据发现的范围、发现方法以及违反发现程序规定的制裁措施 ,即基本构造上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同 ,似乎显得更为详尽、周全。然而英美法系国家在有关证据发现的规定上之所以颇具匠心 ,并非完全是因为立法技术上的成熟 ,其实是其诉讼体制的实际需要。诉讼体制不同 ,其制度设置也必然各异。为此 ,中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构建 ,应当从中国诉讼体制的特点出发进行设置。 相似文献
6.
7.
何曼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2(2):20-26
非法民事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保障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重要诉讼法律规则,业已为学术界所重视,但遗憾的是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于该规则之规定尚有很大缺陷。文章将通过对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关于非法民事证据排除规则理论之比较及对我国非法民事证据排除规则的建构与发展两个方面对该规则进行分析论述并提出对我国非法民事证据排除规则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8.
袁国生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6):76-78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的民事庭审方式改革中引入了举证责任原则,庭审的对抗性由此得以增强,证据的重要地位也逐渐凸现,这就要求加强当事人收集证据的程序保障。但我国关于当事人收集证据的程序保障的法律规定是严重缺失的,这不仅严重影响了诉讼程序效用的发挥,也阻碍了我国诉讼制度的改革进程。因此应通过加快程序保障措施的法律化,构建独立的审前准备程序,扩大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设立书证、视听资料、物证提出命令制度及庭外证人证言收集制度等措施加强当事人收集证据的程序保障。 相似文献
9.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明确取证对象至关重要。在现代民事诉讼中,各国普遍对取证对象作了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收集对象的权利义务却没有相应完善的规定。在以诚实信用原则和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为出发点的前提下,我国证据调查对象应界定为对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持有证据材料的案外第三人,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均需要立法加以规制,以求实现诉讼效率并得以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程序性权利,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0.
戴党平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2):51-56
2012年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法院对于一般民事案件的诉前证据保全,我国证据保全制度日趋体系化。然而,涉及诉前证据保全的各规范性文件在管辖、申请要件、担保问题上的规定却不一致;其程序设置、保全证据的效力也不明确,还存在将证据保全与民事保全相混同的问题。为此,应当转变理念,凸显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统一立法规定,确立证据保全制度的独立地位,加强程序保障,明确保全证据的效力,以期在实践中更好地发挥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功能。 相似文献
11.
陈巍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0,(5):75-79
证据交换作为民事审前程序的核心内容,必然要借助一定的程序机制予以保障,同时在程序设计上要体现当事人参与性。而现行法律既没有关于证据交换的规范形式,也缺乏保障当事人诉讼利益的程序内容,使得实践中证据交换制度的运用往往被虚化。证据交换的庭审化改造及其与审判程序的衔接将极大地缓解这一难题,为充分发挥证据交换制度的优势提供了程序保障。 相似文献
12.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21,(3)
在民事公益诉讼中,证据偏在的问题更加严重,仅依靠当事人申请文书提出命令,难以保证公共利益的维护。基于职权探知主义,人民法院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可不受约束性辩论原则的限制,有必要也有义务依职权发出文书提出命令以维护公益。但就我国现有的规范而言,文书提出命令制度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所规定,司法解释不能为法官创设权力,且职权发出提出命令具有单向性偏失,弱化了文书持有人权益的审查保障程序,易致程序正义受损。因此在适用时,应当将文书的范围限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6、47条之内,在作出裁定前应先向当事人释明由其申请,在当事人不申请的情况下,法院依职权作出裁定,并须对心证过程进行详细说理。 相似文献
13.
和洪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4,(3):85-87
证据是民事诉讼的基础 ,民事证据的收集是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体系。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存在弊端 ,致使当事人收集证据困难。应当加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的制度保障。建议尽快制定通过《证据法》 ;实行证据开示制度 ;建立依当事人申请的法官协助取证制度 ;完善“知情人员”违反证据提供义务的法律制裁制度 相似文献
14.
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制度论析--以德国民事诉讼为中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熊跃敏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4):1-6
大陆法系各国证据的收集主要通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由法院发布文书提出命令等方式来完成。近年来大陆法系各国日趋重视证据收集的作用 ,学理与判例创制了证明妨害、协作查明事实义务以及真实与完全陈述义务等支配证据收集制度的法理 ,扩大了文书提出义务的范围 ,赋予证据保全以证据开示的功能 ,并通过宽泛的秘密特权的规定限制法官在证据收集中的自由裁量。强调书证的早期自主开示 ,代表了大陆法系证据收集制度的发展趋向。 相似文献
15.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6,(5)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证据偏在使得诉讼中原告收集证据难的问题更加凸显,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被告收集证据能力产生了巨大差异,造成了原被告诉讼中实质上的不平等。针对环境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偏在的问题,英美等国扩大证据开示的范围,德日等国则注重扩大文书提出命令的适用范围并建立起诉前的证据收集制度,这些改革措施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环境民事诉讼中证据偏在所导致的实质不平等,我国可以借鉴这些国家改革措施对我国证据收集制度进行改革,消除原被告双方证据收集能力的巨大差距,实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被告的实质平等。 相似文献
16.
法定证据和自由心证是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证据制度。这两种证据制度实际上代表了诉讼证明中两种不同的模式———法定的证明模式和自由判断的证明模式。我国民事证据制度应当从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在抛弃两者缺点的基础上,选择法定证据与自由心证相结合的证据制度。 相似文献
17.
通过对裁判文书的分析可知,民事证据申请中存在大量摸索证明现象。抽象的证据申请与诉讼促进、具体化义务等诸多理念相违背。但是,作为当事人证据收集手段的重要补充,摸索证明能有效减缓证据偏在,并与武器平等之理念有所契合。为充分发挥摸索证明的价值功效,应适当承认摸索证明的存在,就证据方法和待证事实两方面设立一定的限制条件,并对当事人的证据申请设立科学客观的审查标准。在此基础上通过完善证据收集制度,以提升当事人的取证能力,减少摸索证明行为的存在。 相似文献
18.
牛超航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Z1):89-92
一、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界定和适用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是指违反法律程序,以非法的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具有证明能力,不能为法庭所采纳而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的原则。即司法机关不能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非法证据的大致范围包括: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相似文献
19.
律师视角下的《民事诉讼法》修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面对过度司法解释导致民事诉讼法典几乎被虚置,以及民事诉讼中以"司法不作为"为表现形式的消极职权主义,以"能动司法"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司法行政化倾向,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应通过程序制度的理性重构和创新,实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效保障和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建议增加当事人资格异议制度、交叉诉讼制度、行为保全制度、委托调查制度、证人责任制度、诉前调解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等,修改完善审判委员会"个案决定制"、第三人诉讼制度、答辩制度、证据交换制度、法庭辩论制度等。 相似文献
20.
武文举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4(1):116-119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民事举证责任制度的核心问题,也是民事举证责任理论研究中最富有争议的问题。国内外理论界对民事举证责任的分配有多种学说。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和对特别案件实行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补充原则以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和诚信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来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原则。我国对民事举证责任的分配尚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