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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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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池涛 《法制与社会》2011,(25):43-44,48
由于我国现行审判监督程序对实体公正的刻意追求,而忽视了程序正义、司法权威等诸多刑事诉讼中理应包含的价值,刑事再审制度的价值理念重建成为必要,提起再审的目的应着重实现程序正义,淡化再审制度中国家职权干预的色彩,强化人权保护。  相似文献   

2.
刑事再审程序作为法律救济的一种特别程序,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纠正错误的裁判,实现司法的公正。但再审程序的启动必然涉及到诉讼效率问题。目前我国现行刑事再审程序的设计以追求实体公正为理念,轻视了程序公正,忽视了效率价值。这也导致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再审程序的实施效果未能尽如人意。本文首先具体分析了我国刑事再审程序价值理念之不足,接着进一步从理论上阐明再审程序与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的关系,进而提出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兼顾公正与效率,在公正的前提下实现最大的诉讼效益的价值理念。  相似文献   

3.
法院主动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之研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设立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中的错误,因此,传统的理论以实事求是为基础,认为人民法院为纠正错误有权主动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但是从基本的诉讼理论来看,作为一种诉讼活动,审判监督程序也理应遵循诉讼的基本原则,比如控审分离.人民法院在为了加重被告人刑事责任而主动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时,实际上充当了控诉人与裁判者的双重角色,明显违背了控审分离原则.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并借鉴外国的有关立法,我国应当将再审分为为被告人利益而发动的再审和为加重被告人责任而发动的再审.对于为加重被告人责任而欲进行的再审,绝对不允许法院单方面主动提起,而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方面才能提起.对于为被告人利益而发动的再审,可以由法院主动提起.  相似文献   

4.
论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改革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陈光中  郑未媚 《中国法学》2005,5(2):168-178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作者选取其中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刑事再审程序)作为研究对象,从其存在和改革的必要性、重构的理念以及改革的具体设想三个方面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探讨。作者认为,刑事再审程序的存在是符合诉讼规律的,是实现司法公正所必需的;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提高效率存在明显的缺陷,需要在更新观念的基础上进行改革。文章指出,现代化的刑事再审程序必须把追求公正、纠正错判和既判力理念、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结合起来。作者还就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5.
潘西佳 《法制与社会》2013,(25):157-158
刑事错案是指判决裁定与案件事实或法律规定不符的刑事案件。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对于纠正司法机关的错误判决和裁定,实现刑事诉讼目标,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彰显司法机关的公正,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但近些年来,重大刑事错案冤案的不断出现,使得刑事再审程序中存在的缺陷突现出来,影响了其纠错作用的良好发挥,本文旨在通过刑事错案来探讨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  相似文献   

6.
赵红星  国灵华 《河北法学》2004,22(11):156-160
近年来 ,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已越来越受到诉讼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关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诉讼制度势必会促进我国诉讼制度的完善。我国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法主要借鉴了德、日诉讼制度 ,同时也吸收了美国诉讼制度的内容。为此 ,在探讨我国刑事再审制度改革的今天 ,借鉴台湾地区的刑事再审制度 ,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现行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设计中,发现事实真相、纠正错误裁判是唯一目标,法院作为栽判者可以凭职权主动启动再审、检察院拥有不受限制的再审抗诉权、当事人不能直接启动再审程序、再审理由设置不合理、再审审理程序不符合再审案件特点等等都直接影响着刑事再审程序应有的制度价值的实现.本文试图通过在价值选择的过程中尽力地寻求平衡点来研究和设计再审程序改革的出路。  相似文献   

8.
刑事申诉是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对法院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判的一种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所以规定刑事申诉制度,其目的在于维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民主权利,也是法院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判决,保证公正审判的重要制度。对刑事申诉和刑事再审两者的关系,人们的认识不尽一致。刑事申诉和刑事再审,是审判监督的两个不同阶段。刑事申诉,不是提起审判监督的必经程序,也不是审判监督程序的开始,它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事再审启动程序在片面的价值追求下具有诸多弊端,体现在规定法院主动启动刑事再审程序欠妥、规定刑事再审启动理由过于笼统以及未规定刑事再审启动程序的时效及次数等方面,应对此进行相应的修正和完善。  相似文献   

10.
江滔 《法制与社会》2013,(33):291-292
刑事审判审判监督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救济途径,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现行的审判监督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在“有错必纠”理念的指导下,结合人权保障、程序安定等现代司法理念,对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管辖法院、审理方式等进行改革是我们改革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重心。  相似文献   

11.
现行审判监督制度在纠正错误裁判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有错必纠原则与既判力的冲突以及无限再审的现状,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通过对国外再审制度的借鉴并结合自身实践,分析我国审判监督制度存在的弊端,我们应从当事人、法院、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的权限方面加以调整,重构一个与现代诉讼理念相适宜的审判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12.
张改清  韦鹏 《河北法学》2003,21(6):111-114
从控审分离的视角审视,现行法律规定法院自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不符合控审分离的要求,不利于实现诉讼公正,导致了诉讼职能的混乱,不利于保障被告人权利,因此应取消法院自行提起审判监督权。为了维护原审被告的权益、要改造现行的申诉制度,赋予被告申请再审权。  相似文献   

13.
刑事再审程序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人权和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现阶段刑事再审程序在制度设计与运行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违背了诉讼规律,损害了司法权威。本文从指导理念、启动机制、审理裁判等方面分析了刑事再审程序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方案。  相似文献   

14.
柴艳茹 《政法学刊》2006,23(5):42-45
审判监督程序作为一种特殊救济程序,是一把双刃剑,有积极和消极两面。经过调研发现,我国的再审制度存在种种弊端:申诉多,申诉难,缠诉缠访,反复申诉,导致诉讼秩序混乱;再审理由过于简单,可操作性差,导致无限再审,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终审裁判的稳定性和既判力受到影响,被判决人权利得不到很好保障,等等。改革应着重把握好如下问题:引入有限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确保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平衡;区分有利于被判决人的再审和不利于被判决人的再审,并分别设计相对应的再审理由;限定申诉主体和申诉期限,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缠诉缠访、反复申诉问题,等等。  相似文献   

15.
一、现行民事再审程序的基本构造。(一)现行民事再审制度的理论基础。再审在我国称审判监督程序,这是从前苏联民事诉讼学中借鉴而来的。其核心是要在诉讼程序上贯穿“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立法思想。可见,审判监督程序的基本的理论基础,是为了纠正原审生效裁判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方面的“错误”,且法院和检察机关随时都可以提起再审程序,以求实体裁判结论的“正确”。  相似文献   

16.
目前,我国的再审制度在施行中出现了法院纠错难、申诉权难以有效保障、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等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现行再审制度存在一定缺陷。应当通过建立再审特别程序、完善检察监督、加强外部法律监督、注重时效等方面予以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17.
周涵 《政法学刊》2023,(4):77-84
我国刑事再审制度以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为指导原则,有助于全面纠正错误裁判,但由于强调对案件客观真实的发现,难以突出再审的救济价值。再审启动规则决定案件能否进入再审程序,但存在启动事由宽泛与程序安定性、启动主体设置与刑事诉讼构造、权利救济程序与国家追诉权行使程序之间的多重困境。对此,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应以权利的特殊救济程序为定位重构启动规则,确立再审启动程序的基本原则,优化再审启动的主要规则,针对特殊案件设置再审启动特殊规则。  相似文献   

18.
《政法学刊》2017,(4):5-11
我国刑事再审启动程序的主体设置不合理且缺乏完善的审查和救济程序,亟需对刑事再审启动程序进行正当化改革。刑事再审启动程序的正当化应当遵循决定者中立、控辩平等对抗和程序公开以及区分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设置明确再审事由等五项原则,重点从刑事再审启动程序的决定主体和审查、救济程序两方面进行改革,促进刑事再审启动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公开化运作。  相似文献   

19.
刑事再审启动程序是刑事再审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事再审程序在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无不与其密切相关。我国目前对刑事再审启动程序尚缺乏深入研究 ,因而难以全面认识和合理构建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本文在考察各国刑事再审启动程序的模式和刑事再审启动原则的基础上 ,分析了我国刑事再审启动程序所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了重构我国刑事再审启动程序的具体构想。  相似文献   

20.
刑事再审程序改革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建广  王学成 《河北法学》2007,25(8):191-198
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看,法院和检察院对再审程序的适用呈不断减少的趋势,但同时不服生效裁判的申诉却呈不断增加的趋势.调查表明,人们对现行刑事再审的制度设计评价并不高.现行刑事再审程序的运作实际上也已陷入了困境.这是因为立足于发现事实真相、纠正错误裁判理念的原制度设计存在启动主体不适当、再审理由不具体、审理程序不规范、裁判效力不确定的"四不"缺陷.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从创新制度的立论基础出发,树立以程序正义为核心价值的"特殊救济"再审理念,以启动程序的法定理由具体化为切入点,严格限制法院自行再审的职权,规范检察院的再审抗诉权限,赋予当事人启动程序的主体资格,并确立再审一审终审原则.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修改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的多条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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