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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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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型、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商标近似是指混淆性近似.即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近似。根据诉争商标涉及的具体情况.认定商标近似除通常需要考虑其构成要素的近似程度外。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诸如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意图、双方共存和使用的历史与现状、相关市场实际等因素,在此基础上进行公平合理的判断认定诉争商标是否构成混淆性近似。诉争商标仅在构成要素上具有近似性.但综合考量其他相关因素.不能认定其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不应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相似文献   

2.
区分某种标识的使用究竟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还是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具有重要作用。而正确区分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与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离不开生活的逻辑。同样,对混淆或者商标近似、商品类似等概念的把握,也离不开生活的逻辑。在商标侵权的认定问题上,一旦背离生活的逻辑,就难以正确适用法律。  相似文献   

3.
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基于在先引证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因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而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一般不予以公告并核准注册。但在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而不易造成混淆误认的情况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1条1的规定,使其具有了可以核准注册的可能性。对于如何认定"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无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要求法官对于该问题必须给予正面回答,亦应当构建认定已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的制度。  相似文献   

4.
传统商标侵权认定理论主要包括混淆理论、淡化理论和联想理论,其最大贡献在于为商标混淆侵权行为和商标淡化侵权行为的认定提供了合理解释,但其局限在于对反向假冒侵权行为和商标处分侵权行为缺乏解释力.商标侵权认定理论的探索,应当与时俱进.吞噬理论和处分理论的创立,为反向假冒侵权行为和商标处分侵权行为的认定提供了理论依据.混淆理论、淡化理论、吞噬理论和处分理论各有针对,互为补充,共同构成完整科学的商标侵权行为认定理论体系,对于指导商标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裁判摘要】判断商品上的标识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时.必须根据该标识的具体使用方式,看其是否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之功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商标近似应当是混淆性近似.是否造成市场混淆是判断商标近似的重要因素之一。其中,是否造成市场混淆,通常情况下,不仅包括现实的混淆,也包括混淆的可能性:工商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  相似文献   

6.
在产品标识中描述性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在什么情况下构成正当使用,由于个案的不同有不同的认定标准。本文从雅戈尔诉李春红确认不侵犯商标专用权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论述,认为注册商标是否属于描述性正当使用,首先应考量客观上该产品是否符合标识所描述的特征;其次,使用人主观上是否有故意引起公众与他人商标的混淆;再次,要考量使用者在客观方面是否属于突出使用。  相似文献   

7.
商标侵权的本质在于侵权行为对商标识别功能及识别关系的破坏。“商标性使用”有效界定了商标权的效力范围,与混淆可能性共同构成商标侵权判定的要件。商标合理使用并非是对商标权的限制,其本质上属于一种“非商标性使用”。尽管商标权人的使用与侵权人的使用都涉及商标识别功能的保护,但因制度目的存在差异,二者在商标使用的认定上存在认定标准宽严及认定范围上的差异。基于“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判断中的独立地位,对其认定应遵循“行为人标准”,即侵权行为的识别可能性标准,以区分于判断混淆可能性的消费者标准。对“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判定中地位及认定的考察,有助于发现现有立法及法律适用上的空白与矛盾,为《商标法》的第五次修订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8.
冯克法 《法制与社会》2013,(16):243-246,248
混淆是商标侵权理论的基石,是商标侵权行为的重要构成要件或者侵权判定的重要基础,但我国商标法并没有将混淆作为认定商标侵权的要件;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混淆,但仅将混淆作为认定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的条件,与TRIPs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规定大相径庭。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应作为认定消费者混淆的必要条件,而不是认定侵权是的直接要件;消费者混淆才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唯一标准。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商业标识共存已经成为解决我国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有效路径,其可分为商业标识协议共存与商业标识法定共存两种类型.从成因上看,商业标识共存既是商业发展的结果,也是基于现有商业标识多头立法下的无奈选择,亦是实用主义哲学在法律上适用的结果.考虑到商业标识形态下符号表达的有限性,以及保护财产利益的客观要求,法律应当准予商业标识间的共存,商业标识共存具有正当性.商业标识共存之认定应从四个方面入手,在不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情况下,法院应尊重商业标识使用所形成的市场格局,允许经过善意、规范性使用的商业标识共存.  相似文献   

10.
詹小彤 《中国律师》2006,(11):65-66
在商标侵权行为中,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是大量存在的,近似商标的使用其最大的后果就是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正如美国著名的商标法专家McCarthy指出,判断商标侵权的唯一标准是混淆可能,是否混淆首要关注的是消费者的反映而不是销售者的主观心理状态。可见,近似商标的认定标准,既是商标法上一个重要的课题,也是司法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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