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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律属性决定了公民个人信息的不容侵犯性,是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前提。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罪名的设置有待商榷、"情节严重"标准模糊和相关附属刑法有待完善。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完善也需要从前述的三个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2.
在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如何纳入刑法规制的问题上,存在解释论与立法论、合设模式与分设模式、重罪模式与轻罪模式的选择。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是指不存在公共利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情况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情形,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知情同意规则或者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方式,使用已经掌握的他人个人信息实现其特定目的的行为。该行为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涉个人信息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流转行为)不同质,且侵犯的法益具有独立性,故不能通过刑法解释而应通过刑法立法将其入罪。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侵害的法益是个人信息使用决定权,不同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个人信息流转决定权),其社会危害性程度也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别,不宜将其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类型予以规制,应对其单独设罪配刑。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入罪配刑应采重罪模式还是轻罪模式,应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刑法分则已有的立法逻辑等因素。基于我国刑法针对特定对象的非法使用行为入罪配刑的立法逻辑等考量,对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入罪配刑宜采轻罪模式。  相似文献   

3.
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包括刑法保护已经成为当前国际社会关注的立法热点问题.<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此条规定应该是增加了两个罪名(第1款、第2款),有待两高司法解释准确确定罪名.从本条文的内容看,无疑是我国刑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又一重大突破.  相似文献   

4.
常青  张莉 《法制与社会》2012,(35):88+94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自确立以来,司法机关已经处理了多起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然而法律条文的抽象规定在实践操作中存在弊端,各地基层司法机关对该罪的行为方式、危害程度判断标准不一,在具体问题的认定上存在模糊性,因而有必要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一些具体问题进一步明确,以供司法机关适用借鉴。  相似文献   

5.
公民个人信息关系到公民个人人格、财产等诸多权益,现实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日益频繁和严重。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一直以来就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较为全面的阐述了《刑法修正案(七)》中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款,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并提出建议,以期完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6.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初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鉴于公民个人信息被滥用的现象日益严重,给公民个人的信息安全和生活安宁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刑法修正案(七)》适时增设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但是,由于本罪采取的是情节犯的立法模式,且理论上对此缺乏应有的研究,相关司法解释也尚未出炉,致使实践中对如何理解和认定本罪的"情节严重"颇感困惑。为此,有必要在考察情节犯基本原理与本罪一般规律的基础上,采取单一标准与综合标准相结合的解释模式,将本罪的"情节严重"明确化和规范化。  相似文献   

7.
当前,因个人信息被侵犯而引起的频繁的骚扰电话、短信干扰着公民的正常生活;利用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实施的绑架、盗窃、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影响着社会治安秩序。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相似文献   

8.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主要包括“非法获取”与“非法提供”两种情形,应当基于法益保护目的,结合信息网络犯罪的特点审查判断证据,认定犯罪事实。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往往是信息网络违法犯罪的发端,对其从严打击符合网络犯罪前端治理的需求;根据社会一般观念,行为人辩解的获取方式不具有合理性时,应当排除该辩解,把不具有“合法性”的“非法持有”推定为“非法获取”具有实践合理性;当前理论上有对“非法获取”进行扩大解释的观点,应当通过对获取、使用方式等“合法性”“合理性”的认定来制约“非法获取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不当扩张,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相似文献   

9.
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该行为通常有冒用型、擅自使用型、伪造、变造型三种客观表现形式。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入刑具有正当性、必要性、可行性。《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能够囊括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这一新类型,不宜再单独为其设置一个新罪名。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内部,宜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单独作为一款加以设置。在罪状方面,应当明确前置规范的范围、非法使用行为的边界以及罪量上的要求。在刑罚方面,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法定刑应适当高于非法提供、非法获取两种行为类型。  相似文献   

10.
11.
刑法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下载免费PDF全文
非法占有目的是非法掌握或控制财物的意欲 ,是盗窃、诈骗等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取得罪主观方面故意所包含的内容。它不具有区分盗窃罪与一时盗用的非法行为 ,以及盗窃等取得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机能 ,也不是侵犯财产的犯罪故意之外的主观要件。  相似文献   

12.
日本刑法中违法性判断的一元论与相对论述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违法判断应在所有法领域统一还是在各个法领域可以有不同理解,日本刑法学说和实务上有违法一元论和违法相对论的对立.违法一元论认为,法是行为规范且法秩序应具有统一性,应从一元的角度判断刑事违法.违法相对论认为,不同法律领域的违法内涵不同,刑事违法的判断可以不同于其他法律.妥当的做法应当是在遵守法秩序统一性的前提下,对严格意义上的违法一元论有所缓和,即坚持缓和的违法一元论.  相似文献   

13.
非法集资活动的刑法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于非法集资活动,我国<刑法>中适用最为广泛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以此定罪既不符合对该罪的法律解释逻辑,错误扩大了其适用范围,也不利于构建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有效规制体系,未能为民间金融的合法化预留空间.实际上,对于存在合理需求的非法集资活动应以"疏导"代替"堵塞",以直接融资手段进行处理.体现在刑法规制上,对于非法集资活动的刑罚,就应当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代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要达到这一转型,<证券法>中尚需要扩大证券的定义,相应该罪名也应当改为"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罪".  相似文献   

14.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它采取了将个人信息权作为新兴公法权利的思路,确立了完整的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体系,在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上和《民法典》一起形成了公私法共同协力的进路。《个人信息保护法》以权利束的方式规定了个人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决定权、查阅权、复制权、更正权、删除权、可携带权和信息权利救济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从立法依据、权利体系、条文设计和规制措施上都体现出鲜明的公法属性,这也可以从基本权利的双重面向和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得到理论上的证成。这部法律是数字时代公法秩序的基石,它对公法边界的形塑仍需通过其实施来确立。  相似文献   

15.
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与运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法解释方法之间存在一定的位阶关系。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应当在三个层面展开:刑法解释应以维护刑法安定性优先,兼顾促进刑法正义性为价值目标,这是刑法解释方法位阶的价值维度;刑法解释应遵循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的运用顺序,这是刑法解释方法位阶的序列维度;在可能文义之界限点上,文义因素绝对优先,在可能文义的界限内,目的解释居解释之冠,合宪性解释是对其他解释方法结论的最后检验,这是刑法解释方法位阶的效力维度。解释刑法时应运用与遵循这种位阶关系。  相似文献   

16.
个人信息保护法研究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齐爱民 《河北法学》2008,26(4):15-33
中国在社会信息化转型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制环境依然很严峻。目前,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任务已经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然而制定符合中国实际,又能与国际接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并非易事。自律机制是美国保护个人信息的基础机制,发挥了良好的社会功用,但它并不适合我国。欧盟"资料保护"制度的基本经验告诉我们,个人信息保护关涉基本人权,应由立法进行。我国宜借鉴安全港模式,积极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同时倡导行业主动采取自律手段保护个人信息。我国台湾资料法可谓兼顾中西的一个尝试,对我国大陆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有直接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17.
《现代法学》2017,(1):117-131
网络安全法益正整体嵌入和覆盖传统刑法法益,网络空间社会日益真实客观化,安全刑法观推动网络刑法学知识形态的蜕变,网络刑法立法迎来根本的视角之变。网络刑法立法经历起步、发展和完善三个阶段,但规范供给不足的制度疲态日益显现。当前,应当更新并树立网络空间社会作为犯罪对象、手段、时空的全新立法思维,适度扩容网络安全法益并增容保护范围,合理借鉴域外经验与整合网络危害行为的类型及体系,理性转向预防性立法理念及其技术。  相似文献   

18.
徐宗新 《法治研究》2010,44(8):86-90
人身危险性虽然理论上存在争议,但其对刑罚的重大意义是被公认的。西方发达国家在刑罚制度中,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普遍应用了人身危险性理论。我国刑法立法及刑事司法中,虽然体现了对人身危险性的重视,但存在立法未予明确、适用范围不清、操作无据可依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①明确将人身危险性写入10个条文,且有23个条文与人身危险性理论有关,标志着我国刑法对人身危险性理论应用到了新的阶段,体现了我国刑罚制度更趋理性。  相似文献   

19.
黎军  杨文滔 《时代法学》2011,9(3):55-59
近年来,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秩序比较混乱,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案件时有发生,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者,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往往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我国刑法并没有将村民委员会规定为单位犯罪主体,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很多尴尬。本文着重对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适格性、村民委员会"牟利目的"的认定及村民委员会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的性质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20.
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路径对于有效保障民事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十分重要;《个人信息保护法》本身包含大量的私法规范、制度和原则,因此需要从体系化的角度与《民法典》作关联解读与适用.由此,需要充分认识到《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之间的内在密切关联,正确看待二者的关系.《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私法规范构成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后者有明确规定的时候应优先适用,而在其没有规定的时候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则.在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适用中将二者割裂甚至对立起来的观点或者对《民法典》采取排斥封闭的态度,都会破坏法律体系的和谐和法律适用的统一,对个人信息保护来说也是不利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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