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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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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梁健 《人民司法》2020,(10):28-31
打击涉疫情犯罪保持社会稳定是人民法院疫情期间的重点工作,打击重点应该围绕有关传播新冠病毒及妨害新冠肺炎防控、涉医、利用疫情非法牟利、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渎职失职等犯罪行为。在定罪中,应当注意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传染病范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法律适用条件及对没有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的妨害防控行为如何定罪,坚持不拔高不降格,严把妨害公务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构罪条件。  相似文献   

2.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新冠疫情中针对妨害防控措施类传播疫情行为最主要适用的罪名,无论是最高司法机关的解释性文件还是疫情防控期间的典型案例都反映出司法适用的扩张趋势,对其准确理解和适用应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对主体、行为和危害结果进行必要司法限制、明确其过失的罪过形态,并在因果关系认定中引入疫学因果关系理论,体现罪刑法定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准确划定该罪的适用界域。  相似文献   

3.
王海涛 《法学研究》2014,36(2):152-165
讨论行政法规范之违反与过失实行行为之认定的关系,对于我国过失犯罪,特别是业务过失犯罪的认定,有重大意义。对此,应当从不同的过失犯构造理论出发,做体系性思考。立足于行为无价值的新过失论,将过失实行行为定义为违反结果回避义务,不仅能合理限制过失不法的范围,理论立场上也更为首尾一贯;而且通过注意义务的类型化,更能贯彻刑法的自由保障功能和法益保护功能。在新过失论的框架下,行政法规范上的义务和刑法上的注意义务在范围、性质上均有不同,但也存在相同之处:前者的危险防止义务是以定型的危险为前提而课予一般人的义务,后者则是以个案事态为前提而课予(处于行为人地位的)一般人的义务。违反不以避免构成要件结果为指向的行政法规范上的义务,并不构成对刑法上注意义务的违反。而违反以避免构成要件结果为指向的行政法规范上的义务,如果该义务对于个案中的结果回避是必要的或不足的,则构成对刑法上注意义务的违反;如果该义务对于个案中的结果回避是不必要的、可替代的,或者会起消极作用,则不违反刑法上的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4.
从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以及文理解释的角度来看,新冠肺炎作为采取《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的乙类传染病,属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甲类传染病范围。故意传播新冠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新冠病毒意见》对故意传播新冠病毒情形的罗列是可反驳的推定。在拒绝新冠病毒防控措施而过失引起新冠病毒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场合,属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处断。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重罪,应优先适用。但是,不能完全忽略相关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  相似文献   

5.
过失危险犯违反过失犯罪的基本理论,其实质是故意犯罪,不应以加大业务过失犯的处罚为理由设置过失危险犯。我国刑法没有过失危险犯的立法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罪状中的危险应从刑法规范论的角度进行理解,不能望文生义。针对一些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造成危险状态的行为的归责问题,立法不应设置过失危险犯而应设置新的抽象危险犯类型。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事故责任形态不能直接在刑法上适用。考察行政法上事故责任形态认定依据,对于其中交通违法行为要审查其是否构成对结果回避义务的违反,判断是否为实行行为,逃逸等非实行行为被排除在外;对于其中的主观过错因素也应被排除在外。在刑法中,事故责任形态是独立的犯罪成立条件,但其本身又依赖于作为依据的判断材料,因此要在排除非实行行为、主观过错后,以实行行为作为认定依据,并根据结果回避可能性的大小,判断结果回避义务违反程度,以此构建犯罪论上的事故责任形态。事故责任形态意在当存在两个或多个过失时限制处罚范围,而该意旨是在违法性层面通过违法阻却事由来实现的。  相似文献   

7.
江溯 《法学》2020,(5):18-37
由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口袋罪”的嫌疑,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下隐瞒接触史、症状进入公共场所的定罪变得尤为复杂。借助基于2010—2019年中级以上法院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决建构的定罪模型,可更具有操作性地预测隐瞒接触史、症状进入公共场所的定罪。经“危害公共安全”回归模型的预测可知,行为客观上危害了公共安全,不涉嫌适用“口袋罪”;经定罪模型预测,若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可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据此,隐瞒接触史、症状进入公共场所的定罪取决于如何界定罪过形式。隐瞒接触史、症状或拒不执行防控措施的故意不等于危害公共安全之故意,应根据客观方面类型化罪过形式。由于行为客观上危害了公共安全,应先判断有无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或过失,进而考虑能否认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无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过,再考虑评价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由于交叉竞合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法定刑大体一致,使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适用的可能性更大。  相似文献   

8.
医疗过失行为的本质是医务人员违反了客观注意标准。判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的注意标准既包括法律、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定或诊疗护理常规等具体标准,也包括说明义务、转医义务、问诊义务等抽象标准。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时应重点判断医务人员有无违反"告知义务"、是否获得"知情同意"、是否违反结果"预见义务"、是否违反结果"回避义务"等事项。违反上述标准的,应当认定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在具体进行某一案例的鉴定时,其核心工作就是围绕上述标准展开审查和分析、判断,要避免陷入"并发症免责"这一传统的观点。  相似文献   

9.
竞合过失犯罪是指不具有共同注意义务的数个行为人各自违反了自己的注意义务,由于这些不注意行为结合在一起,从而共同导致同一个危害结果出现的过失犯罪形态。判断注意义务是否共同,是区别竞合过失与共同过失的关键。过失相抵原则对于分配竞合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认定竞合过失时,应该考虑过失相抵的原则。  相似文献   

10.
过失犯的标尺:注意能力和注意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汪自成  胡丙超 《法学杂志》2005,26(5):120-122
如何认定过失将直接影响到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注意能力和注意义务是过失犯构成要件的核心,但在《刑法》分则具体罪状中少有明确规定,仅从《刑法》条文我们还无法认定行为人的过失。在法律规范缺失的情况下,如何正确理解注意能力和注意义务就显得尤为必要。从构成要件角度判断行为人是否是在具备注意能力的前提下违反所负的注意义务,并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来认定过失犯,可以为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11.
论英国刑法学中的犯罪过失概念——兼论犯罪过失的本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李居全 《法学评论》2007,25(1):120-127
英国刑法中关于犯罪过失的概念,存在着客观主义的行为标准说和主观主义的注意义务说。前者认为犯罪过失不是主观罪过形式,而是不符合标准的客观行为,该学说较为接近大陆刑法学中的新过失论。后者则认为犯罪过失是对结果注意义务的违反,属于主观罪过形式,该学说则相当于大陆刑法学中的旧过失论。本文认为犯罪过失是一种罪过形式,但它的本质不是对结果注意义务的违反,而是对结果预见义务的违反。  相似文献   

12.
论医疗注意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艾尔肯 《法学杂志》2006,27(6):30-32
医疗过失是医师在实施医疗行为的过程中违反其应尽的注意义务从而引起医疗损害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法律义务的注意义务是整个医疗过失的核心,也是判断医疗过失是否成立的前提。因此,本文在界定医疗注意义务概念的同时,全面阐释了医疗注意义务的内容、产生的根据以及医疗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等关键问题,为客观、公正地认定是否构成医疗过失,提供了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13.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司法实践中较少适用,但却是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法律防控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罪名。依法防控需要从法律适用和实践两个维度,准确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相关规定。在法律适用层面,需要重点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及其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进行分析;在实践层面,需强调办理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件应注意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相似文献   

14.
罗世龙 《河北法学》2021,39(1):121-134
当前过失共同正犯肯定论者与否定论者提出的很多观点值得进一步商榷。事实上,过失共同正犯成立与否的关键问题在于,共同过失是否足以支撑机能行为支配的成立,或者说是否足以促成"将他人之行为等价于自己之行为"的规范评价形成。共同过失的情形下,从本体论视角而言,行为人对某种行为具有共同的认识,并起到强化相互不注意的作用,即行为人之间存在犯意联络的基础事实;从规范论角度而言,价值评价进一步强化了犯意联络这一客观事实,且促使相互归属效果的形成。由此,在应然视角下应肯定过失共同正犯的成立。此外,共同注意义务共同违反说和过失共同正犯说在结论上并没有实质差别,仅存在说理路径的不同。鉴于共同过失的"共动现象",将其认定为共同犯罪并无不妥。  相似文献   

15.
过失危险犯基本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中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以及过失损坏广播电信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属于过失危险犯的立法例。对于过失危险行为应当予以适度的犯罪化。我国关于过失危险犯的立法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相似文献   

16.
蔡荣 《当代法学》2021,35(3):78-88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罪过形式争议较多,依照不同的罪过理论,存在过失说、故意说以及并存罪过说之争.故意说着眼于拒绝执行防疫措施的行为,过失说强调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的结果.并存罪过说违背罪刑均衡原则不应被提倡,罪过形式应是以对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为一般的判定标准.将本罪认定为过失犯罪,既是遵从刑法条文和解释性文件的逻辑内涵,又...  相似文献   

17.
郑超 《政治与法律》2023,(5):84-102
关注于行为在规范上偏离“一般人”标准的新过失论思考模式助长了当前司法认定当中过失犯、行政犯的过度扩张趋势。应该回归修正的旧过失论,夯实对行为人主观心态的证明。基于修正的旧过失论的立场,可以将结果回避义务视为承认或阻却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前提条件,而结果回避可能性的不存在具有将实行行为止于未遂的机能。故意犯未遂与过失犯未遂在行为构造上可以相同,两者不同的可罚性由责任阶段的评价所决定。故意与过失只能通过责任阶段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与认识可能性进行区分。在社会行为论的基础上,实行行为理论不仅实现了构成要件行为的实质化,而且具有与客观归责理论同样的效果。在此前提下,故意与过失的区分应该围绕行为人的认识问题而非行为问题展开,故意所要达到的程度是“对结果发生具体可能性的认识”,达不到这一程度的有认识的过失依然只是一种“认识可能性”。无认识的过失要上升为刑法规范所苛责的恶,需要在认识能力的形成过程中考察认识可能性,并在证明上严格达到“应当预见”的程度。  相似文献   

18.
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拒绝或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类案频发,严重妨碍了抗击疫情工作,应依法予以刑事惩治。根据"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列举规定,在有关抗拒疫情防控措施行为的刑法适用中,应在准确把握刑法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素的基础上,针对确诊或疑似病人、病原体携带者及其他人员的不同行为类型,正确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关联性罪名,在依法严惩严重犯罪的同时,积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19.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罪过存在不同的争议,选择不同的主观罪过会产生不同的理论结合路径。采取犯罪结果分层论能够澄清行政犯的罪过判断要素,通过区分定罪结果与量刑结果辨析质与量的双重定罪标准,确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罪过。同时结合“权益保障型”法益、“制度依存型”法益解释论的分析路径,解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定罪与量刑要素,建构分析法定犯的范式模型。  相似文献   

20.
过失犯罪的本质是行为人违背了注意义务而判定其过失能否成立,需要判断是不是违反注意义务。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医疗事故罪至关重要的问题,违反注意义务是医疗事故罪的本质特征。对注意义务多种因素的核查和判定,对判定医疗事故罪的构成尤为重要,为医疗事故罪的司法判定出具了可靠可行的操作方式。从理论上探讨现实大环境下,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概念、内容和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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