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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中的"政治权利"的概念直接来源于政治用语。对政治概念不加区分地法律化,引起概念逻辑的混乱,并导致了对权利的肆意破坏。因此,应当抛弃传统的"政治权利"概念,而提出"宪法化、法律化的政治权利"概念,即参政权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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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概念意义上的政治权利的内涵可被描述为公民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参与或接近国家权力成立和运作的、反映公民对国家的能动地位的权利。它是由产生国家权力的政治权利、直接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权利、监督国家权力的政治权利、了解国家事务及对其发表意见的政治权利、组织性的政治权利、抵抗性的政治权利等六项子权利构成的复合性权利。同时,欲全面廓清政治权利的概念,还需比较其与参政权、民主权利、公权利、政治自由等概念之间的异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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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学评论》1986,(3)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基本特征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参加一定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附加刑,但也可以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具备如下特征: 第一,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政治性的刑罚方法,以剥夺犯罪分子原来作为公民所享有的一定政治权利为内容。外国刑法有称之为名誉刑或能力刑。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管理国家、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以及各项政治自由如亩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这些权利都是宪法规定公民的依法享有的,剥夺政治权利就是剥夺犯罪分子下述权利:①选举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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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松山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6,9(2):3-14
政治权利是一个内涵很不确定的概念。宪法文本中的公民政治权利应当仅限于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认识这一问题需要注意区分“宪法文本中的公民政治权利”、“公民的政治权利”以及“公民与政治有关的政治权利”三个不同的范畴。刑法将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作为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不符合《宪法》第35条的规定,应予修改。此外,刑法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应作适当扩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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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行政管理学的学科理论逐步走向成熟,产生了一些对该学科的形成和发展起重要作用或具有持久影响力的经典概念。这些经典概念之间存在着必然的逻辑关系,明确这些概念间的逻辑关系,对于行政管理学的学科基础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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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管制相关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相对于其它场合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有其特殊性。对管制 与独立适用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数个管制均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时的并罚、管制附加的剥夺 政治权利与独立适用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管制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与其它有期自由刑附加 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等几种不同情况的并罚分别作了具体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并罚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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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公民政治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实践中人们往往将二者混为一谈,更有人从理论上提出种种观点,或将二者等同使用,或将政治权利及其实现视为民主与否的标志,有意无意地以我国公民政治权利实现中存在的问题来否定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民主性。从马克思主义民主观出发,廓清民主与公民政治权利的联系与区别,是民主理论拨乱反正的主要问题之一。民主是一种国家制度,包括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就其内容而言,民主是特定阶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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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关于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的合理性存在疑问。从刑罚的内容上审视,剥夺政治权利的主要内容基本包含于管制之中 从刑罚的对象上审视,管制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十分狭窄 从刑罚的适用上审视,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带来操作上的诸多麻烦。因此,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应取消为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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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主要包括基本表述、派生规定和"法"的外延三项基本内容。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既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暗合之处,也存在一些重大的差异。从我国的国情看,我国在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时并不需要保留这些差异。为了实现我国刑法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关于罪刑法定原则规定的对接,我国应对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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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暴利,见利忘义,非法制售假冒商品、食品、药品,扰乱市场,害国害民,破坏改革、开放、搞活和四化建设,对这些犯罪分子,必须坚决打击,依法从严惩处。 今年10月河北省安国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全忠等制造、贩卖假人造牛黄案,依法进行了审判,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李全忠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李全孝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吕长友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张永路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尹俊起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王福增、王立杰、赵平各有期徒刑3年;李振清、张传波、钱立堂各有期徒刑2年;刘彩岩有期徒刑1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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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及量刑幅度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不剥夺人身自由的轻刑而适用于较轻的犯罪.根据刑法分则规定,可以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有十三个条文,这些条文从适用对象、定罪量刑等方面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司法工作操作规范而明了.笔者要探讨的主要是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和量刑幅度问题.依照刑法第53条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依照刑法第52条规定对于反革命分子,不论处什么主刑,都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该条还规定“对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何谓“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何谓“在必要的时候”,目前执法人员都是按司法实践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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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与意义我国刑法上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刑种的名称,是根据共同纲领第七条、宪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而确定的.它是我们国家镇压反革命分子和阶级敌对分子的重要手段之一.毛主席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书中指出,"剥夺反动派的发言权","选举权,只给人民,不给反动派",对他们"实行专政,实行独裁,压迫这些人,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乱说乱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国内政治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毛主席在今年二月二十七日最高国务会议扩大会议上所作的"关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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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剥夺从事特定职业资格的刑种刍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国内外剥夺从事特定职业资格刑种的立法情况自新中国成立到1979年7月1日之前,我国并无刑法典,但其间颁布过一些刑事法规。在这些刑事法规中,只有剥夺政治权利的资格刑的规定,而无剥夺从事职业资格的刑种的规定。1950年11月28日《法制委员会关于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解答》中曾提到:“至若特种职业权及特种营业权,系属私权性质,不在政治权利范围之内,也可以另行予以剥夺业务权的处罚。”“剥夺政治权利和剥夺业务均可作为主刑独立适用,也可作为附加刑适用(即并科)。”1979年的刑法典在立法过程中,曾将禁止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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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公共行政是公民政治权利实现的主要形式。本文通过对利益表达机制现状的分析,阐明公众参与行政的概念与性质。重点论述了公众参与行政是完善利益表达机制的主要途径。为完善理性的利益表达机制,法制化的利益沟通渠道提供了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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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的种类 剥夺政治权利的种类,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可以看到四种不同情况,这就是: 1.1年以上5年以下。刑法第51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53条的规定外,为1年以上5年以下。” 2.终身。刑法第53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情况,它的适用对象自应有严格限制。 3.3年以上10年以下。刑法第53条第2款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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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政治权利在形式上包括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三种。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世界人权宣言》和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人们对应有权利的认识开始趋于一致。但是,法定的政治权利和实有的政治权利之间总存在一定的差距,我们应该努力减少甚至消除它们之间的这种差距。 相似文献